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东吴证券”)作为金宏气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公司2025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 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高玉林、赵昕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6 年3 月17 日、2026 年3 月23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高玉林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 用凭证等资料;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检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 度;查阅了公司自2025 年1 月至12 月的相关会议文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 否落实。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金宏气体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金宏气体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 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 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 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完整、规范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 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完全分开,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的大额资金支出原始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 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 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人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或 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 存在其他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 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2、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金宏气体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 金使用、独立性、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高
高玉林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