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信永中和在 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一)资质条件
信永中和成立于2012年3月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 富华大厦A座8层,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 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之一。首席合 伙人为谭小青先生,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信 永中和合伙人257人,注册会计师1,799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700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信永中和已根据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 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相关文件 的规定制定了《职业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 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 合相关规定。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 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京74民初111号),判决本所就相应日期之后
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承担0.5%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 500余万元。信永中和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江苏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苏05民初1736号),判决信永中和所承担5% 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0.07余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拉萨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藏01民初11、12号),判决本所承担20%的连带赔 偿责任,金额为0.15余万元。本案已结案。
除上述三项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其他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 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76名从业人员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 管措施11次和纪律处分2次。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一)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永中和委派项目负责合伙人、项目负责经理、项目现场经理及高级审计员 等组成的15-20人专业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质,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经验及足够的时间资 源投入,合理保证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并按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二)审计工作方案
信永中和审计组就年审工作制定了具体的阶段时间安排,涉及预审工作、年 审现场工作、提交报告、年度终结等重要工作节点,时间安排合理。
信永中和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 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重点展开。
(三)审计质量管理
信永中和的“一体化管理”体制,是实施审计质量管理的基本前提,信永中 和从业务承接、业务委派、风险管理、四级独立复核、持续培训、定期风险检查
等各方面采取规范的措施确保本项目审计质量。对于本项目的开展,信永中和实 行了现场负责人、负责经理、负责合伙人、独立复核合伙人四级质量控制制度, 保证了按质按时完成工作。
(四)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信永中和已制定涵盖档案管 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制定审计方案和 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并能够有效执行。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