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薪 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 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工资等。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分配
第三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底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 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 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四条 公司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工资分配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 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 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 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则;
(一)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中长期发展目标、个人贡献相匹配原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三)考核以公开、公平、透明为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级或者讨论起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若公司出现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组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的绩效评价;负 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与信息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级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 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
2、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 福利待遇,也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
效考核。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 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 薪酬、季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季度绩效 薪酬及年度绩效薪酬之和占比原则不低于基本薪酬与季度、年度绩效薪酬总额 的50%。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职务、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市场薪 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季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季度经营绩效(例如净利润的完成情况) 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季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三)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例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超额利润情况),按照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 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支付追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季度绩效薪 酬依据公司季度经营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 完成各级审批流程后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 一情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或不予发放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有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含季度和年度)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或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声誉损害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对在公 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考核与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三)职位或职责发生变化;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职工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追溯适用至2026 年1 月1 日 生效,修订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