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6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53.354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39,441,514.4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4,208,667.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55,232,847.4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众环验字〔2022〕0110087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使用超募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总投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建设项目
50,387.78 44,000.00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60,387.78 54,000.00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根据当前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合计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原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 | 调整后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 |
特种光纤光缆、光器件产能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5年12月 2026年12月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和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由于上述项目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建设进度周期较原计划有所延长,目前已完成主体结构及暮墙装饰工程的建设,尚处于内装装修和配套设施建设准备阶段,鉴于后续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及交付竣工验收的严谨性,公司为保障项目长期安全稳定运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严格遵循行业监管要求及内部质量控制标准,未因追求进度而简化关键流程,相关建设周期延长属于项目建设中的合理情况。基于审慎性原则,为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公司经营情况及宏观环境等因素,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
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6年12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2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核通过。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