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688160)_公司公告_步科股份: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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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科股份: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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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选举均采用累积投票制,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外。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实行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四条 公司在确定董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书面向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由召集人按照临时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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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前款规定的参会股东类型,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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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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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当选规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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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如果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具体实施方式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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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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