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业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是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公司各内部机构、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配备与公司规模和业务构成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且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部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由《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审计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内部审计工作结论,提出优化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整改建议或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监督检查整改建议或意见的落实情况。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在半年度结束后提交内部审计半年度工作报告。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八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二)检查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流程;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失浪费、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应及时与管理层沟通,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四)对阻扰、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
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一)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二)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六)审计部应该在审计结束后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或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相关文件和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董事会的内控评价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当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员工,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反映,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处理,可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