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要求,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刘洪渭、曲国霞、贾彬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 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 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 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刘洪,于2022年12月起担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 31日。
本人能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序号 | 事项 | |
|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 |
| 2 | 配偶、父母、子女; |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 以上 | |
| 4 |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 是 否 |
| 7 |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 是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 是 否 |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 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 经白查 | | |
服备人:刘浩渭
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曲国霞,于2020年3月起担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 31日。
本人能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 以上或 配偶、父母、子女; | |
| 3 | 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 是 否 |
| 7 |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 是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 是 否 |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 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 | 经白查,木人在2025 | |
报会人:曲同度
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贾彬,于2020年3月起担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 31日。
本人能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序号 | 事项 | |
|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 |
| 2 | 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3 | | 是 否 |
| 4 | |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 6 |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 |
| 8 | 人员。 | 是 否 |
报告人:
贾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