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688173)_公司公告_希荻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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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8
股票代码:688173.SH股票简称:希荻微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

(修订稿)

交易类型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同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时,除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以及与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交易对方承诺,如本次交易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将不转让届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能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同意在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中引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确认重组报告书及本报告书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上市公司声明 ...... 1

交易对方声明 ...... 2

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 3

目 录 ...... 4

释 义 ...... 6

一、基本术语 ...... 6

二、专业术语 ...... 9

重大事项提示 ...... 12

一、本次重组方案 ...... 12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14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5

四、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 17

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18

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8

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21

八、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 26

重大风险提示 ...... 27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7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 30

三、其他风险 ...... 32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33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协同效应 ...... 33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38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 40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 42

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 44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46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48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 49

九、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 67

释 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本术语

重组报告书/报告书《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草案)(修订稿)》
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草案)摘要(修订稿)》
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希荻微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迅禾佛山市迅禾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重组、本次发行、本次交易希荻微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诚芯微100%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希荻微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诚芯微100%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希荻微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双方上市公司、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链智创芯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汇智创芯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标的资产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
标的公司/诚芯微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诚芯微有限深圳市诚芯微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前身
重庆唯纯重庆唯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辰芯深圳辰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韩国动运Dongwoon Anatech Co., Ltd.
ZinitixZinitix Co.,Ltd.,系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HMIHalo Microelectronic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Qualcomm/高通Qualcomm Inc.,高通公司
三星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小米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立讯精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BYD/比亚迪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Lenovo/联想Lenovo Group Limited,联想集团,全球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厂商
中兴/ZTE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TCL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LINK香港海能电子有限公司
德州仪器/TITexas Instruments,简称:TI,是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半导体跨国公司,以开发、制造、销售半导体和计算机技术闻名于世,主要从事创新型数字信号处理与模拟电路方面的研究、制造和销售
英飞凌英飞凌科技公司,Infenion,于1999年4月1日在德国慕尼黑正式成立,是全球领先的半导体公司之一
恩智浦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 Semiconductors,全球知名的半导体企业,产品应用涵盖了安全互联汽车、移动设备、工业物联网、智慧城市、智慧家居、通信基础设施等市场与应用领域
海思深圳市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
亚德诺/ADI亚德诺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Analog Devices, Inc,数据转换和信号处理技术全球领先的供应商
中芯国际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杰华特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集芯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芯科技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芯朋微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必易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荣耀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OPPO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vivo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传音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谷歌Google Inc.
罗技Logitech International SA
宝凌电子深圳市宝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能电子东莞市海能电子有限公司
博硕科技博硕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安克创新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贝尔金贝尔金公司 (Belkin Corporation)
新冠宝深圳市新冠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鸿达顺深圳市鸿达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Tier 1供应商一级供应商,是汽车产业链中的核心环节,指直接与整车制造商(OEM)签订供货合同,提供核心零部件、系统集成或模块化产品的企业。该术语已形成全球汽车行业的标准化分类体系,被主机厂、供应商及行业研究机构广泛使用
诚芯利其深圳市诚芯利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洲明时代伯乐深圳洲明时代伯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信新观象深圳润信新观象战略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嘉兴时代伯乐嘉兴时代伯乐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控东海深圳市投控东海中小微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加期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审计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交割日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交付标的资产的日期,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至上市公司
发行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交易对方名下之日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期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最近三年、近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审计报告》《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5]第ZC10407号)
《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的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5)第N00004号)、《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的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5)第N00072号)
《备考审阅报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5]第ZC10408号)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24年11月15日,上市公司与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签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与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签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2025年3月31日,上市公司与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签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
《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2025年7月8日,上市公司与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签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建林、曹松林、深圳市链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智创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国枫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银信评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中国的法定流通货币

二、专业术语

IC、芯片、集成电路Integrated Circuit,即集成电路,简称IC,俗称芯片,是一种微型电子器件或部件。集成电路是采用一定的工艺,把一个电路中所需的晶体管、
二极管、电阻、电容和电感等元件及布线互连一起,制作在一小块或几小块半导体晶片或介质基片上,然后封装在一个管壳内,成为具有所需电路功能的微型结构
MOSFETMetal-Oxide-Semiconductor Field-Effect Transistor,即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功率器件之一,主要应用领域包括消费电子、运动控制、电源管理等,其封装成品也称MOS管
FablessFabrication-Less,即无晶圆厂的集成电路企业经营模式,采用该模式的厂商专注于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而将晶圆制造、封装和测试环节委托给专业厂商完成
电源管理芯片在电子设备系统中担负起对电能的变换、分配、检测及其他电能管理职责的集成电路产品,电源管理芯片对电子系统具有重要作用,其性能的优劣对整机的性能有着直接的影响
电机驱动控制芯片集成有CMOS控制电路和DMOS功率器件的芯片,利用它可以与主处理器、电机和增量型编码器构成一个完整的运动控制系统
DC-DC芯片把一种规格的直流电转变为另一种规格的直流电的芯片
AC-DC芯片把交流电转化为直流电的芯片
Mask又称光掩模、掩模版,指布满集成电路图像的铬金属薄膜的石英玻璃片,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制作过程中,用于通过光蚀刻技术在半导体上形成图形
AF自动对焦(Auto Focus),是通过移动多个镜片自动进行对焦的技术
PC个人计算机,指一种大小、价格和性能适用于个人使用的多用途计算机
GaN氮化镓,一种第三代半导体材料
OIS光学影像防抖(Optical Image Stabilization),是指在照相机或者其他类似成像仪器中,通过光学元器件的设置,来避免或者减少捕捉光学信号过程中出现的仪器抖动现象,从而提高成像质量
PSRPrimary Side Regulator,即原边反馈,用于反激式开关电源中,其利用源边辅助线圈来提取副边线圈上的输出电压信号
SSRSecondary Side Regulator,即副边反馈,副边反馈控制技术是发展较早的反激式开关电源控制技术,其对输出电压的提取过程直接在变压器的副边电压输出端完成
Flyback反激式转换器,广泛应用于交流直流(AC-DC)和直流直流(DC-DC)转换,并在输入级和输出级之间提供绝缘隔离,是开关电源的一种
LPDDRLow Power Double Data Rate SDRAM,低功耗双倍数据率同步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
同步整流即Synchronous Rectification,简称SR。一种采用通态电阻极低的功率MOSFET来取代整流二极管的技术,此技术因此能大大降低整流器的损耗,提高DC-DC变换器的效率,满足低压、大电流整流的需要
AEC-Q100Automotive Electronics Council–Qualification 100,为国际汽车电子协会车规验证标准及汽车电子系统的通用标准,是针对车用芯片可靠性及规格化的质量控制标准
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是一种具有高速率、低时延和大连接特点的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技术
测试集成电路晶圆测试、成品测试、可靠性试验和失效分析等

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本报告书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

(一)重组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方案简介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共4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诚芯微100%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31,000万元
交易 标的名称深圳市诚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
主营业务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和销售
所属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集成电路设计(I6520)
其他符合板块定位?是 ?否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 ?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 ?否
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是 ?否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 ?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 ?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有 ?无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有 ?无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无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 名称基准日评估方法100%股份评估结果增值率/ 溢价率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交易价格其他说明
诚芯微2024年10月31日收益法31,100.00214.37%100%31,000.00-

由于上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验证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变化,银信评估以2025年6月30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经加期评估验证,以202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诚芯微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31,200.00万元,较以2024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评估减值。加期评估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0月31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亦不涉及变更本次交易方案。

(三)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 对价其他
1曹建林诚芯微66.89%股份9,330.8211,404.34--20,735.16
2曹松林诚芯微16.72%股份2,332.692,851.07--5,183.76
3链智创芯诚芯微15.68%股份2,186.912,672.89--4,859.80
4汇智创芯诚芯微0.71%股份99.58121.70--221.28
合 计13,950.0017,050.00--31,000.00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11.00元/股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发行股份总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精确至股。发行股份数量最终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 ?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安排1、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亦将遵守上述锁定安排。上述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分期解锁安排:

第一期:若标的公司2025年度实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90%(即人民币1,980万元),则在标的公司202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和限售期满之日孰晚者的10日内,交易对方在2027年可申请解锁其持有的对价股份的30%。第二期:若标的公司2026年度实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90%(即人民币2,250万元),则在标的公司202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和限售期满之日孰晚者的10日内,交易对方在2027年可申请解锁其持有的对价股份的30%。第三期:在标的公司2027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及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和限售期满之日孰晚者的10日内,交易对方在2028年累积可申请解锁的对价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数量(如需)-资产减值股份补偿数量(如需)。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股份不超过9,948.25万元
发行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法律、法规的特定投资者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 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9,067.5091.15%
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880.758.85%
合计9,948.25100.0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发行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9,948.25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 √否(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安排本次募集配套直接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同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为服务于消费类电子和车载电子领域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已进入国际主芯片平台厂商、ODM厂商以及三星、小米、荣耀、OPPO、vivo、传音、谷歌、罗技等品牌客户的消费电子设备供应链体系。而标的公司在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和封装、测试的各个环节具有扎实的技术积累,同时拥有强大的销售队伍,建立了广阔的销售渠道,积累了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电动工具、小功率储能等众多领域的客户资源。

上市公司可通过本次交易快速吸收标的公司成熟的专利技术、研发资源、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等,快速扩大上市公司的产品品类,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在电源管理芯片、电机类芯片、MOSFET和电池管理芯片等领域的技术与产品布局,为更多下游细分行业客户提供更为完整的解决方案和对应的产品。

综上,本次交易将有助于上市公司拓宽技术与产品布局,加速扩张产品品类和下游应用领域,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市场竞争力。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10,319,336股。根据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数量为15,500,000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425,819,336股。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本次重组后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本次重组后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TAO HAI(陶海)、唐娅及其一致行动人161,342,22739.32%161,342,22737.89%
曹建林--10,367,5782.43%
曹松林--2,591,8790.61%
链智创芯--2,429,9040.57%
汇智创芯--110,6390.03%
其他股东248,977,10960.68%248,977,10958.47%
合 计410,319,336100.00%425,819,336100.00%

本次交易前,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但存在共同实际控制的情况,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女士逝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已逝世。根据戴祖渝生前所立下的遗嘱以及对其两位儿子的访谈确认,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2.86%股份将全部由其子TAO HAI(陶海)继承。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公证书》((2025)深先证字第26395号),被继承人戴祖渝女士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93,790,457股为其个人财产,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继承人TAO HAI(陶海)单独继承。上述继承完成后,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TAO HAI(陶海)、唐娅。由于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戴祖渝与TAO HAI(陶海)系母子亲属关系,本次股权变更的受让人为其继承人,故本次股权变动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具体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仍为TAO HAI(陶海)、唐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
总资产180,502.07223,630.6223.89%181,033.63224,775.8124.16%
总负债26,478.0450,957.5592.45%24,151.4250,473.57108.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6,108.32164,757.3612.76%147,898.75165,318.7611.78%
营业收入46,644.9355,344.7218.65%54,551.0674,297.3736.20%
净利润-6,080.67-4,851.65-20.21%-29,535.33-27,364.43-7.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468.84-3,239.82-27.50%-29,059.73-26,888.84-7.4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08-27.27%-0.74-0.66-11.02%
资产负债率14.67%22.79%增加8.12个百分点13.34%22.46%增加9.12个百分点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5年6月末,上市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金额较交易前提升23.89%、12.76%;2025年1-6月,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交易前提升

18.6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随着标的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持续提升,本次交易亦将逐步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202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将由交易前的-0.74元变化至-0.66元,2025年1-6月的基本每股收益将由交易前的-0.11元变化至-0.08元,每股收益不存在摊薄情况。

四、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如下:

1、标的公司整体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如需);

2、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以及最终通过审批、核准和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TAO HAI(陶海)、唐娅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迅禾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利于希荻微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符合希荻微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本单位原则性同意希荻微实施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唯纯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利于希荻微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符合希荻微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单位原则性同意希荻微实施本次交易。”

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TAO HAI(陶海)、唐娅及其一致行动人佛山迅禾对股份减持计划已出具承诺如下:“自希荻微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承诺人尚未有任何减持计划;若后续承诺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承诺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重庆唯纯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唯纯出具的《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重庆唯纯对公司前景持续看好,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206,1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00%,减持期间为该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103,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103,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0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截至2025年6月12日,重庆唯纯前述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区间届满,重庆唯纯减持公司股份合计8,031,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73%,减持后的持股数量为29,846,9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

重庆唯纯已出具承诺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的减持计划已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本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操作。除已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外,本单位尚无其他减持希荻微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后续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单位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深圳辰芯的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交易重组预案出具日,上市公司彼时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辰芯对股份减持计划已出具承诺如下:“自希荻微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除已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外,本单位无任何其他减持希荻微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单位将严格执

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5年1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截至2025年1月27日,深圳辰芯前述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深圳辰芯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1,213股,减持后的持股数量为20,515,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7%。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深圳辰芯已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范俊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披露《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公司收到董事、副总经理范俊出具的《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范俊对公司前景持续看好,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0.73%,减持期间为该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范俊已出具承诺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的减持计划已由希荻微进行披露,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操作。除已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外,本人尚无其他减持希荻微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后续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范俊前述的股份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公司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减持计划已出具承诺如下:“自希荻微

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希荻微股份的,本人尚未有任何减持计划;若后续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2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

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就该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三)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提示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本次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对股东的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

1、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应对本次交易导致的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以下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1)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提高整体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在业务、人员、财务管理等各方面进行规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整合资源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及时、高效完成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实现企业预期效益。

(2)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上市公司将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3)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有完善的三会运行机制,设置了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运行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

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5%以上股东重庆唯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承诺函内容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对其认购的股份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五)股份锁定期”。

(七)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共计三个会计年度。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于前述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00万元、2,500万元和2,800万元,三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500万元。

在业绩承诺期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当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专项审计。

2、业绩补偿安排

(1)业绩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期满后,若标的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对方应按照《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及《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1)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2)业绩承诺期后两年(即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2026年度及

2027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即人民币5,300万元)。

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触发上述业绩补偿条款情形的,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补偿总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若标的公司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超过当期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应补偿总金额=[(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即人民币31,000万元)

若标的公司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应补偿总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即人民币31,000万元)

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应补偿总金额×该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

(2)补偿方式

1)股份补偿

业绩补偿应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计算公式如下:

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

2)现金补偿

若业绩承诺方持有股份不足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差额部分由该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现金金额=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实际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

在累积应补偿股份数不超过该业绩承诺方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的情况下,若因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导致该业绩承诺方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的,则该业绩承诺方应就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足额补偿:

A、该业绩承诺方违反其关于持股锁定期/限售期安排的约定;

B、该业绩承诺方在业绩补偿义务结算完成前处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C、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

D、其他原因导致该业绩承诺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少或转让受限。

(3)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1)资产减值测试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的4个月内,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2)减值测试补偿金额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数量乘以对价股份发行价格计算所得金额和现金补偿金额,但不包括2025年度应补偿金额(如适用)],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的现金总额-2025年度应补偿金额(如适用)]

2025年度应补偿金额仅适用于标的公司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且业绩承诺期满后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情形。2025年度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2025年度应补偿金额=[(2025年度承诺净利润数–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100%]×业绩承诺方合计获得的交易对价(即人民币31,000万元)

减值额为本次交易对价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3)减值测试股份补偿

减值测试补偿应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各业绩承诺方期末减值应补偿股份数计算

公式如下:

各业绩承诺方期末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该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4)减值测试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方持有股份不足履行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的,差额部分由该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现金金额=(各业绩承诺方期末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内该业绩承诺方已进行减值补偿股份总数)×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实施、违约责任等其他约定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之“(九)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

(八)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承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业务资格。

(二)信息披露查阅

本报告书摘要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大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报告书摘要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各项风险。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交易审批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上述审批、核准和注册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在取得前述审批、核准和注册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审批、核准和注册,以及获得相关审批、核准和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尚需满足多项前提条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暂停、中止或取消,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尽管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在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消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而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

2、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被取消的可能;

3、其他无法预见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几种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

重新启动,则面临交易定价及其他条件可能需要重新调整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标的资产存在延期交割的风险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各方自2026年2月15日起1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因此,若本次交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后,需要等到2026年2月15日起1个月内才能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存在标的资产发生延期交割的风险。

(四)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人对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净利润作出承诺。若诚芯微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对应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述承诺净利润的计算,以上市公司委托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由于诚芯微的盈利水平受到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诚芯微存在实际净利润金额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风险。尽管上市公司已经与业绩承诺人签订了明确的补偿协议,但若业绩承诺人未来未能及时履行补偿义务或未按补偿协议约定进行足额补偿,则可能出现业绩补偿承诺无法及时执行或补偿不足的风险。

(五)募集配套资金不达预期的风险

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否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以及能否顺利完成发行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若股价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存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

(六)收购整合的风险

上市公司近年来陆续完成了韩国动运相关专利及技术在大中华地区的独占使用权、Zinitix控股权的收购。其中,上市公司发现Zinitix现任董事在希荻微及子公司任职期间涉嫌不法行为,并阻挠上市公司对Zinitix董事会进行改选。上市公司因收购Zinitix控股权形成商誉6,421.75万元,且Zinitix营业收入是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上市公司如失去对Zinitix控制,将不再把Zinitix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终止确认商誉并产生损失,可能对上市公司2025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Zinitix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Zinitix董事会成员中过半数为公司所委派的人员,公司能够通过上述人员控制Zinitix过半数的董事会席位,实现对Zinitix的控制,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Zinitix可能失去控制的风险已经解除。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5日、2025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0)、《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管理及合并范围,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人员等将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也将面临经营管理、境外法律及政策变化等方面的挑战,包括组织设置、内部控制、团队管理激励、供应链及销售渠道整合、企业文化共享、跨境法律政策变化影响等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通过整合保持历次收购标的原有竞争优势并充分发挥并购整合的协同效应具有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七)商誉减值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确认较大金额的商誉。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截至2025年6月末,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商誉21,106.66万元,占交易后总资产比例和净资产比例分别为9.44%和12.22%。根据《备考审阅报告》的备考财务报表编制假设,由于上述收购合作公司交易实际尚未完成,于实际购买日被收购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可能将与模拟购买日的被收购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同。于实际购买日,上市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要求,确定实际购买日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因收购产生的商誉,实际计量结果与按照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计量结果可能存在重大差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确认一定金额的商誉,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若标的公司未来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则该等商誉将存在减值风险。

(八)内幕交易的风险

虽然在筹划本次交易事项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或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和风险。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Fabless经营模式风险

目前,标的公司主要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环节,将晶圆制造与封装测试环节交由代工厂和封测厂进行委外生产和加工。在该经营模式下,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厂商的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交付周期等因素对标的公司产品的销售存在一定影响。在半导体产业供需关系波动的影响下,若上游晶圆制造产能出现紧缺,上游供应商出现提价、产能不足的情形,将对标的公司毛利水平和产品交付的稳定性存在一定影响。未来,随着产业的周期性波动,标的公司的供应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此外,若上游的晶圆代工厂、封装测试厂等企业出现突发经营异常,或者与标的公司的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标的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投产、无法交货等风险。

(二)半导体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电源管理芯片、电机类芯片、MOSFET和电池管理芯片等多种集成电路产品,主要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和汽车电子等领域,其下游市场需求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国内外政策和行业景气度等因素影响,半导体行业存在一定的周期性。未来,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持续低迷,或者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下游市场需求发生波动,将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全球模拟芯片行业竞争激烈,德州仪器、亚德诺、英飞凌、恩智浦等国际厂商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近年来我国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具有一定规模的行业内企业数量不断提高。在国内,目前标的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杰华特和英集芯等行业内知名厂商,若标的公司在产品研发和技术研发等方面不能够持续创新或改造,无法快速推出新产品满足客户需求,标的公司将无法继续保持竞争优势,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经营业绩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与同行业龙头公司相比,标的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能力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未来能否保持持续增长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研发能力、企业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任何不利因素都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放缓、业绩下滑。因此标的公司存在经营业绩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五)研发失败风险

标的公司的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应用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电动工具、小功率储能等众多领域,需要紧密结合客户的具体应用场景及应用诉求,因此标的公司研发团队时刻关注产业动态,对行业内新的技术、新的性能进行深度学习研究,从而能够进一步提升产品丰富度和性能。

然而标的公司新产品研发周期长,可能耗时半年至数年,在产品规划阶段,若标的公司产品定位不当,可能导致研发的新产品不能适应未来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此外,若标的公司对自身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开发的成功率判断失误,可能导致产品开发过程无法顺利推进,或者研发设计的产品性能不及预期等。在新产品上市销售阶段,若产品方案不够成熟,市场接受程度不理想,可能导致新产品销售迟滞,无法有效地收回前期研发投入的成本,从而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后续研发工作开展。

(六)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产业格局的深度调整,国际贸易摩擦不断,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受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有关国家及地区针对半导体行业通过抬高关税、实体清单、技术封锁等方式,限制正常贸易和商业活动往来。在销售

端,标的公司客户可能会因为贸易摩擦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标的公司向其销售各类产品,导致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采购端,标的公司的部分晶圆供应商非中国大陆企业,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或进一步加剧,标的公司可能面临部分供应商无法供货的风险,从而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一)上市公司业绩下滑风险

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和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9,363.23万元、54,551.06万元和46,644.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418.46万元、-29,059.73万元和-4,468.84万元,经营业绩存在波动情况。如果未来消费电子等市场需求出现持续下滑、市场竞争加剧、技术研发失败或规模效应未按预期逐步显现,且公司未能及时拓展新的应用市场、对标的公司整合失败等重大不利事件发生,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二)核心技术及专业人才依赖的风险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在行业内从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和客户资源,对专业人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已分别与其相应的关键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署协议,对相关人员的竞业限制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因管理不善、人员流失或相关人员任职不当,有可能造成公司的核心技术信息泄密或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公司商业机会被不当利用、客户资源流失,进而对公司的内部治理及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协同效应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做优做强,提高企业质量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实施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持续提高企业质量。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202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提升产业协同效应。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进行补链强链、做优做强的举措。通过并购行业内的优质资产将给上市公司带来新的增长点,有利于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2、国家政策鼓励半导体行业高质量发展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半导体产业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其核心技术发展和科技创新有助于增强国家在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力,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我国的集成电路行业相较美国、日本、韩国等国起步较晚,在顶尖技术积累方面与业界龙头企业存在一定差距。国家高度重视半导体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半导体行

业发展,为半导体企业提供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研发资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激励了更多企业进入该领域。在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的支持下,近年来我国半导体产业快速发展,整体实力显著提升,陆续涌现出一批具备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产业集聚效应日趋明显。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国产芯片的核心竞争力,为国家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展产品品类,推动“大众消费”市场战略

本次收购是上市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和未来战略作出的横向并购决策,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扩大技术布局领域和加速商业化进程,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大众消费”市场纳入上市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中,与上市公司在现有的手机、PC及可穿戴设备市场积累的优势形成合力,巩固上市公司在消费电子市场的行业地位。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将发挥标的公司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电动工具、小功率储能等领域的优势,深度调研市场需求,将双方现有车规及工规芯片产品进行组合,为客户提供更为完善的整体解决方案。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经营能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置入的标的资产亦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预计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水平,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收入来源,分散整体经营风险。本次交易将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同属于模拟芯片设计行业且均以电源管理芯片作为主要产品,但是两者在细分产品类别、技术路径、具体应用场景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双方在产品品类、技术和研发、市场和客户资源、产品销售和供应链融合等方面有较强的协同效应。

1、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丰富产品组合,拓展业务范围,为下游行业客户提供完整的电源管理解决方案在电源管理芯片领域,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电源管理芯片、端口保护及信号切换芯片、音圈马达驱动芯片以及传感器芯片,其中电源管理芯片产品中的DC-DC芯片以中低压产品为主,而标的公司主要产品是电源管理芯片、电机类芯片和MOSFET,其中电源管理芯片产品中的DC-DC芯片以中高压产品为主。在电源管理芯片中,不同类型的芯片在电源管理系统中承担不同的核心功能,标的公司的电源管理芯片包括可以用于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的产品,上述转换过程通常是电源输入环节的第一步,而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产品中的各类DC-DC芯片可以用于进一步将转换后的直流电电压调整到设备中不同元件所需要的电压水平。因此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在产品矩阵布局上具有高度的互补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电源管理芯片产品线进一步丰富,从而能够为各个下游行业提供更为完整的电源管理解决方案,覆盖从电能输入(供电端)到最终设备供电(受电端)的全流程。在DC-DC芯片领域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产品在电压等级、产品特性和应用场景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性,上市公司的DC-DC芯片主要用于给手机内部GPU、CPU、SOC和LPDDR等核心部件的供电,以及用于汽车内部智能座舱、车身控制模块、以及环视摄像头等模块的供电,而标的公司的DC-DC产品主要用于车载充电器、汽车前装充电口、工业逆变器系统、投影仪等设备或者部件的供电。例如在汽车电子领域,上市公司用于智能座舱和车身控制的系列芯片可以与标的公司用于车载充电器和汽车前装充电口的芯片配套销售给同一汽车行业的客户,包括Tier 1供应商及整车厂。

标的公司会给部分客户提供完整的芯片设计方案,出售给客户的产品除了模拟芯片外,也有相配套的协议芯片。目前对于这部分协议芯片,标的公司主要采用外购的形式获取。而上市公司具有该类协议芯片的技术储备和研发能力,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该类协议芯片可以由上市公司提供,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产品技术具有高度的互补性。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以此为契机加大对协议芯片领域的布局,结合标的公司的需求进行系列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加大该领域的市场开拓,从而给上市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标的公司而言,可以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在研发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下游客户提供性能优越的协议芯片,从而为客户提供完整的适配器方案等,能够有效提升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黏性。

2、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整合技术优势和研发资源,通过技术进步推动产品创新,从而提升在电源管理芯片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1)构建在电源管理芯片领域较为全面的技术体系

凭借创始团队在模拟芯片领域的深厚积累以及核心技术团队持续研发,上市公司在电源管理芯片和信号链芯片领域积累了以高性能DC-DC变换技术、锂电池快充技术等为代表的8项核心技术。而标的公司通过在电源管理领域多年的布局,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在电源管理芯片领域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其中AC-DC芯片相关的AC-DCPSR控制技术、AC-DC SSR控制技术和Flyback高频GaN(氮化镓)控制技术可以填补上市公司在AC-DC芯片领域技术的不足。在DC-DC芯片领域,两者的技术储备也存在较强的互补性,上市公司的技术主要集中在中低压领域,标的公司的相关技术主要集中在中高压领域。两者的技术优势具有较强的互补性,相互组合形成了在电源管理芯片领域较为全面的技术体系。

(2)共享双方研发资源,利用双方优势相互赋能,共同提高研发能力

作为以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创新性企业,上市公司高度重视自身研发和技术的积累和创新,持续进行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具备一支国际化背景的行业高端研发团队。而标的公司规模与行业内知名公司相比仍较小,目前研发人员数量与人员结构与标的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与上市公司相比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标的公司也在通过进一步引入研发设计人才、加大研发力度来持续提高研发实力。本次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能够共享上市公司丰富的研发资源,从而快速提高研发实力,形成优势互补。

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时间较长,标的公司采用直销为主的销售模式,有利于标的公司及时把握应用市场的动态和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并将相关信息快速反馈至研发端,有利于标的公司及时调整研发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上述信息优势可以给上市公司进行赋能,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在产品迭代与技术优化上更为聚焦,进一步提高研发效率。

上市公司将通过本次交易获得标的公司的底层技术,整合标的公司研发体系。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可以充分整合双方的技术优势、行业应用经验和研发资源等,为更多下游行业客户研发高可靠性和稳定性的综合电源管理解决方案。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整合标的公司的销售队伍和销售渠道,形成优势互补,进一步提高产品销售和市场拓展能力

标的公司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拥有一支强大的销售队伍,经过多年的市场深耕,已建立起了一套成熟且广泛的销售渠道网络,能够快速触达不同下游行业的客户,同时与数量众多的下游客户保持紧密的联系。上市公司则采用以“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客户集中度较高。根据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未来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消费类电子芯片产品,将“大众消费”市场纳入上市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中。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利用标的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快捷地将相关产品推向更多的应用领域和更广泛的客户群体,加速上市公司的市场拓展和商业化进程。

经过多年产品销售的经验积累,标的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新客户开发、市场开拓和产品地推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上市公司的销售人员的产业和技术背景较强,在产品介绍、客户长期维护和配合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本次交易可以整合双方的销售队伍,加强销售人员的相互交流和学习,进行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强双方销售人员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应用领域客户的开发和维护能力。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共享客户资源,协同进行市场拓展,充分发掘客户的潜在需求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同属于模拟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但在通讯、消费、汽车电子、工业应用、电商和零售等领域各有所长。在应用领域方面,目前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主要聚焦在以手机为代表的消费电子领域和以汽车为代表的非消费领域,应用场景更加集中,满足上述行业客户对于高性能芯片的需求,因此客户群体较为集中,主要是国内外知名的手机品牌客户和行业内知名ODM厂商等。标的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电动工具、小功率储能等众多领域,应用场景更加丰富,从而满足多个行业对于不同种类模拟芯片的需求,因此客户群体相对分散,主要为各类ODM厂商、电子产品配件厂、零售商、汽车厂商和众多第三方品牌客户等。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在手机和汽车行业客户群体有一定交叉,在手机行业,上市公司的布局深入,客户资源更加丰富,可以帮助标的公司打入知名手机客户的供应链体系。在汽车行业,标的公司的布局相对较早,与长安、比亚迪、吉利等行业内知名

客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上市公司也在积极布局汽车电子领域,相关产品实现了向现代、起亚等车企的销售。本次收购完成后,双方可以整合在汽车行业的客户资源,加速在汽车电子行业的扩展进程。此外,标的公司在电动牙刷、剃须刀、家用电器等众多3C消费电子领域和储能等非消费领域也有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而上市公司目前在上述领域的布局相对较少。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共享上述客户资源,为上述下游应用领域客户提供高性能的各类电源管理和信号链芯片产品,满足客户对于模拟芯片多样化的需求,为更多下游细分行业客户提供更为完整的解决方案和对应的产品,同时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供应链整合优化采购成本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主要采购内容均为晶圆制造、封装测试服务。在晶圆的采购上,双方均以8英寸BCD晶圆为主,双方需要的封装测试服务也相对标准化,因此双方的采购内容重合度较高。在PCB耗材、研发软件、研发器材和实验室等方面,双方也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资源共享。上市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积累了丰富的供应链管理经验,采购规模整体高于标的公司,可以为标的公司提供更加可靠的原材料和委外加工服务。本次并购整合完成后,双方集中采购规模上升,共享工艺平台、优化供应链管理能力,在采购端将获得更高的议价能力及资源支持。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所持有的诚芯微100%股份,其中55%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45%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本次交易完成后,诚芯微将成为上市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银信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对诚芯微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诚芯微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31,100.0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31,000.00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 对价其他
1曹建林诚芯微66.89%股份9,330.8211,404.34--20,735.16
2曹松林诚芯微16.72%股份2,332.692,851.07--5,183.76
3链智创芯诚芯微15.68%股份2,186.912,672.89--4,859.80
4汇智创芯诚芯微0.71%股份99.58121.70--221.28
合 计13,950.0017,050.00--31,000.00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9,948.25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具体用途如下:

序号募集配套资金用途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1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9,067.5091.15%
2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880.758.85%
合计9,948.25100.00%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所持有的诚芯微100%股份,其中55%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45%的交易对价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元。

(二)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以其持有的诚芯微100%股份进行认购。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结束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

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总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支付的对价现金)÷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结束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五)股份锁定期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内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约定。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限售期长于交易对方承诺的限售期的,交易对方应予遵守;同时,交易对方减持对价股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交易对方持有的对价股份按照下述方式进行分期解锁:

第一期:若标的公司2025年度实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90%(即人民币1,980万元),则在标的公司2025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和限售期满之日孰晚者的10日内,交易对方在2027年可申请解锁其持有的对价股份的30%。

第二期:若标的公司2026年度实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90%(即人民币2,250万元),则在标的公司202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和限售期满之日孰晚者的10日内,交易对方在2027年可申请解锁其持有的对价股份的30%。

第三期:在标的公司2027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及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和限售期满之日孰晚者的10日内,交易对方在2028年累积可申请解锁的对价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数量(如需)-资产减值股份补偿数量(如需)。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七)现金支付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在募

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以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9,948.25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

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具体用途如下:

序号募集配套资金用途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1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9,067.5091.15%
2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880.758.85%
合计9,948.25100.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

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诚芯微100%股份。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最近12个月内,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全资子公司HMI收购Zinitix控股权(以下简称“前次收购”)。前次收购涉及标的与诚芯微均属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行业,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结合上述资产收购事项,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2023年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23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及交易作价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及交易金额 孰高资产净额及交易金额 孰高营业收入
前次收购15,196.8211,185.6117,609.09
本次交易-诚芯微100%股份31,000.0031,000.0019,159.58
资产购买累计计算46,196.8242,185.6136,768.67
项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重组前一年(2023年)财务数据201,637.37183,493.8639,363.23
占比22.91%22.99%92.93%

注1: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截至2023年12月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23年度营业收入。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注2:前次收购相关数据的汇率换算按前次收购实际支付日汇率(交易对价21,005,377,046韩元,折合人民币约111,856,072.35元)计算。

如上表所述,累计计算后,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超过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5%。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

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女士逝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已逝世。根据戴祖渝生前所立下的遗嘱以及对其两位儿子的访谈确认,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2.86%股份将全部由其子TAO HAI(陶海)继承。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公证书》((2025)深先证字第26395号),被继承人戴祖渝女士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93,790,457股为其个人财产,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继承人TAO HAI(陶海)单独继承。上述继承完成后,上市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TAO HAI(陶海)、唐娅。由于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戴祖渝与TAO HAI(陶海)系母子亲属关系,本次股权变更的受让人为其继承人,故本次股权变动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具体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源管理芯片和信号链芯片在内的模拟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本次重组后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TAO HAI(陶海)、唐娅及其一致行动人161,342,22739.32%161,342,22737.89%
曹建林--10,367,5782.43%
曹松林--2,591,8790.61%
链智创芯--2,429,9040.57%
汇智创芯--110,6390.03%
其他股东248,977,10960.68%248,977,10958.47%
合 计410,319,336100.00%425,819,336100.00%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但存在共同实际控制的情况,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

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女士逝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已逝世。根据戴祖渝生前所立下的遗嘱以及对其两位儿子的访谈确认,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2.86%股份将全部由其子TAO HAI(陶海)继承。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公证书》((2025)深先证字第26395号),被继承人戴祖渝女士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93,790,457股为其个人财产,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继承人TAO HAI(陶海)单独继承。上述继承完成后,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TAO HAI(陶海)、唐娅。由于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戴祖渝与TAO HAI(陶海)系母子亲属关系,本次股权变更的受让人为其继承人,故本次股权变动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具体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仍为TAO HAI(陶海)、唐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6月30日/2025年1-6月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变动率
总资产180,502.07223,630.6223.89%181,033.63224,775.8124.16%
总负债26,478.0450,957.5592.45%24,151.4250,473.57108.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6,108.32164,757.3612.76%147,898.75165,318.7611.78%
营业收入46,644.9355,344.7218.65%54,551.0674,297.3736.20%
净利润-6,080.67-4,851.65-20.21%-29,535.33-27,364.43-7.3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468.84-3,239.82-27.50%-29,059.73-26,888.84-7.4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0.08-27.27%-0.74-0.66-11.02%
资产负债率14.67%22.79%增加8.12个百分点13.34%22.46%增加9.12个百分点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5年6月末,上市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金额较交易前提升23.89%、12.76%;2025年1-6月,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交易前提升

18.6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随着标的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持续提升,本次交易亦将逐步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202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将由交易前的-0.74元变化至-0.66元,2025年1-6月的基本每股收益将由交易前的-0.11元变化至-0.08元,每股收益不存在摊薄情况。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则性同意;

3、交易对方已通过内部决策程序;

4、交易各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

5、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标的公司整体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如需);

2、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3、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上市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本公司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6.本公司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3.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2024年8月23日,因本公司存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62号),相关问题现已完成整改;2024年12月23日,因本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海、NAM DAVID INGYUN、唐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7号),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问题现已完成整改。该等纪律处分和警示函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其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4.本公司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上市公司高度重视保密问题,自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并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市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4、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上市公司多次提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承诺主要内容
前的保密义务。
上市公司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承诺函1.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公司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1.承诺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承诺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承诺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1.承诺人向希荻微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承诺人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承诺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承诺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希荻微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希荻微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1.承诺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希荻微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任职经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希荻微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承诺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承诺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4.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2024年8月23日,因公司存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TAO HAI(陶海)、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唐娅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62号),相关问题现已完成整改。2024年12月23日,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海、NAM DAVID INGYUN、唐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7号),对TAO HAI(陶海)、唐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问题现已完成整改。该等纪律处分和警示函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前述事项外,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的其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5.承诺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承诺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3.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2024年8月23日,因公司存在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TAO HAI(陶海)、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唐娅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62号),相关问题现已完成整改。2024年12月23日,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海、NAM DAVID INGYUN、唐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7号),决定对TAO HAI(陶海)、唐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问题现已完成整改。该等纪律处分和警示函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前述事项外,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采取其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4.承诺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利于希荻微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符合希荻微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本单位原则性同意希荻微实施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持计划的 承诺函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范俊的减持计划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的减持计划已由希荻微进行披露,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操作。除已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外,本人尚无其他减持希荻微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后续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希荻微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承诺函 1.自希荻微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希荻微股份的,本人尚未有任何减持计划;若后续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希荻微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减持计划的 承诺函1.自希荻微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承诺人尚未有任何减持计划;若后续承诺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承诺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希荻微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人自愿主动遵守,并作出补充承诺。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人作为希荻微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针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承诺人自愿主动遵守,并作出补充承诺。 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希荻微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 2.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希荻微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地位及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充分尊重希荻微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希荻微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希荻微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希荻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希荻微及其子公司、希荻微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挪用、侵占希荻微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或调节希荻微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希荻微及其子公司或希荻微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本承诺函在承诺人作为希荻微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承诺人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希荻微(含控制企业,以下同)从事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等)从事、参与、协助他人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希荻微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经营活动,也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希荻微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不在与希荻微有相同、类似或相竞争业务的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如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希荻微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或资产,承诺人应向希荻微如实披露有关情况,并根据希荻微的决定,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凡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希荻微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及其控制企业、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2)如希荻微决定收购该等业务或资产的,承诺人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将该等业务或资产转移至希荻微;(3)如希荻微决定不予收购的,承诺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剥离该等业务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将其转让给其他非关联方,或对有关经营实体进行清算注销处理。 3.承诺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并同意在承诺人作为希荻微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4.承诺人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保持希荻微独立性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前,承诺人及其控制企业与希荻微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希荻微在前述方面具备独立性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希荻微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将充分尊重希荻微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保证将合理、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希荻微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保持独立,不利用控制权违规干预希荻微的自主经营决策及规范运作程序,不损害希荻微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希荻微及其子公司除外,下同)不存在违规占用希荻微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希荻微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希荻微及其子公司亦没有为承诺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希荻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希荻微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希荻微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3.承诺人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庆唯纯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1.本单位及本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单位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庆唯纯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1.本单位向希荻微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单位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4.本单位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单位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唯纯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单位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 3.本单位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单位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唯纯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有利于希荻微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符合希荻微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单位原则性同意希荻微实施本次交易。
重庆唯纯关于减持计划的 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的减持计划已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本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操作。除已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外,本单位尚无其他减持希荻微股份的计划。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若后续本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在前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单位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单位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唯纯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本单位作为希荻微持股5%以上股东,针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自愿主动遵守,并作出补充承诺。 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道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及其合伙人、汇智创芯及其合伙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1.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1.承诺人向希荻微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承诺人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承诺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承诺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希荻微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希荻微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希荻微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承诺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承诺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承诺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承诺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链智创芯、汇智创芯的合伙人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曹建林、曹松林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1.本人高度重视保密问题,自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本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并限定了本次交易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的说明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向上市公司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4.本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综上,本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相关交易协议并明确保密条款,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1.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高度重视保密问题,自各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2.本企业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并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本企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向上市公司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4.本企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综上,本企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相关交易协议并明确保密条款,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函1.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希荻微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同时,承诺人应遵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对于限售期届满分期解锁安排的要求,相应的对价股份解锁应以承诺人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价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执行。 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价股份因希荻微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亦将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3.若上述锁定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的,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1.承诺人作为诚芯微的股东,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瑕疵等违反股东义务及责任的行为;诚芯微历史上发生的历次增减资或股权/股份转让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诚芯微及其历史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均不存在任何仍在履行的、可能阻碍承诺人转让所持标的资产的限制性条款或其他利益安排;诚芯微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条款;诚芯微历次股权变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承诺人与诚芯微历史股东及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对其所持诚芯微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未设定质押等担保措施,亦未被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不存在权利瑕疵或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况。 4.诚芯微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其知识产权等各项主要财产已依法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瑕疵或争议、纠纷。 5.承诺人保证前述情况将持续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前,承诺人将审慎尽职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未经希荻微事先书面同意,不自行或促使诚芯微从事或开展与诚芯微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加重义务等行为。 6.承诺人承诺将及时启动并完成本次交易相关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程序,若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承诺人原因出现任何争议或纠纷,承诺人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 7.承诺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曹建林、曹松林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已披露的深圳市荣创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微”)之外,承诺人及其控制企业、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希荻微、诚芯微(含控制企业,以下同)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诚芯微与荣创微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上均保持独立,不存在相互依赖的情形,双方在业务获取过程中不存在利益输送或不公平竞争的情形,亦不存在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不存在共享渠道、共享资源、共享人员的情形。承诺人进一步承诺,未来将继续保持上述独立性,并确保双方在业务获取过程中不会发生利益输送、不公平竞争或相互/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或其他不当利益安排的情形。 3.承诺人保证诚芯微在与荣创微进行任何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合理,交易价格参考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或不合理的情形;承诺人保证诚芯微与荣创微进行任何交易时,将严格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调节利润,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确保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诚芯微或希荻微合法权益的行为。 4.承诺人承诺,将积极促使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争取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荣创微注销程序。 5.本次交易完成后5年内,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等)从事、参与、协助他人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希荻微、诚芯微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的经营活动,也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希荻微、诚芯微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不在与希荻微、诚芯微有相同、类似或相竞争业务的公司任职、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或领取报酬。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希荻微、诚芯微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或资产,承诺人应向希荻微如实披露有关情况,并根据希荻微的决定,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如希荻微或诚芯微决定收购该等业务或资产的,承诺人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将该等业务或资产转移至希荻微或诚芯微;(2)如希荻微或诚芯微决定不予收购的,承诺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剥离该等业务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将其转让给其他非关联方,或对有关经营实体进行清算注销处理。 6.承诺人已于2025年3月31日出具过《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若前次承诺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所述内容为准。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承诺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续有效。 7.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向希荻微支付20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希荻微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由承诺人另行赔偿。
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完成前,除持有诚芯微股份外,承诺人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希荻微、诚芯微(含控制企业,以下同)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等)从事、参与、协助他人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希荻微、诚芯微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希荻微、诚芯微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不在与希荻微、诚芯微有相同、类似或相竞争业务的公司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希荻微、诚芯微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或资产,承诺人应向希荻微如实披露有关情况,并根据希荻微的决定,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如希荻微或诚芯微决定收购该等业务或资产的,承诺人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将该等业务或资产转移至希荻微或诚芯微;(2)如希荻微或诚芯微决定不予收购的,承诺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剥离该等业务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将其转让给其他非关联方,或对有关经营实体进行清算注销处理。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承诺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和责任。本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持续有效。 4.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含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将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希荻微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与希荻微按照公平、公允、合理、等价有偿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希荻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参考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希荻微及其下属企业或希荻微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2.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希荻微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希荻微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希荻微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希荻微及其下属企业或希荻微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希荻微及希荻微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前,承诺人及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前述方面具备独立性。 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希荻微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希荻微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希荻微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希荻微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希荻微的独立性,维护希荻微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希荻微及希荻微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不存在对标的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诚芯微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对诚芯微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诚芯微及其子公司亦没有为承诺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芯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未来不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诚芯微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或要求诚芯微及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希荻微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曹建林、曹松林、链智创芯、汇智创芯关于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的承诺函1.承诺人保证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希荻微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转让、赠与、质押股份或其他任何设置权利限制等方式逃避补偿义务。 2.如未来拟就对价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时,承诺人将事先征得希荻微书面同意,并在确保承诺人与希荻微签署的《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项下业绩补偿措施不受该等股份质押或权利受限制影响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承诺人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对价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在相关协议中就对价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等事项与质权人或第三人作出明确约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赔偿希荻微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标的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1、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诚芯微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重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诚芯微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向希荻微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公司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5.本公司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芯微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同)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3.本公司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本公司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诚芯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诚芯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1.本人向希荻微及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经合法有效签署,且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本人保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提供或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5.本人同意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芯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本人以上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一)业绩承诺设置具有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共计三个会计年度。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于前述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00万元、2,500万元和2,800万元,三年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7,500万元。

1、业绩承诺人参考评估报告做出的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以银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5)第N00004号)中对诚芯微未来收益的预测为基础确定。诚芯微未来业绩预测时已充分考虑诚芯微所在行业现状、所处行业地位与行业发展趋势,结合诚芯微的业务发展情况和历史年度经营情况,详细预测结果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六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之“二、标的资产具体评估情况”之“(一)收益法评估情况”。

2、半导体行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鼓励方向

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半导体产业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其核心技术发展和科技创新有助于增强国家在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力,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我国的集成电路行业相较美国、日本、韩国等国起步较晚,在顶尖技术积累方面与业界龙头企业存在一定差距。国家高度重视半导体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半导体行业发展,为半导体企业提供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研发资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激励了更多企业进入该领域。在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的支持下,近年来我国半导体产业快速发展,整体实力显著提升,陆续涌现出一批具备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产业集聚效应日趋明显。

综上,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设置具有合理性。

(二)业绩补偿的可实现性及履约保障措施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1、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分期解锁

交易对方取得的对价股份在限售期届满且分期解锁条件满足之前不得进行转让,交易各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于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设置较长的股份锁定期,对交易对方持有的对价股份的分期解锁相关安排作出具体约定。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五)股份锁定期”及“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主要内容”之“(七)分期解锁”之相关内容。

2、关于保持管理团队稳定的措施及竞业禁止约定

为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持管理团队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之“(十)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

综上,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对于业绩承诺方所获得股份设置较长的股份锁定期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之盖章页)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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