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688185)_公司公告_康希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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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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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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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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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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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证监会及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个人;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及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第九条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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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及保密条款等。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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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1、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存档,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权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及报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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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协议,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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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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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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