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止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六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
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支、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及时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十九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