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应当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受限于中国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第十一条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通函、月报、翌日报表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具体要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交易事项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临时报告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要求发布。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详见第十五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证券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及其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2.4.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会适用)、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公司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三)对外投资;
(四)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六)提供担保;
(七)租入或租出资产,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于规模、性质
或数目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八)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租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益账具有财务影响;
(九)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一)债权、债务重组;
(十二)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三)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市值”系指交易披露日前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应披露之关连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四十条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八)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为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第四十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十五条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时,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及公司网站同时披露信息,包括香港联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hkexnews.hk)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se.com.cn/)。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五十五条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五十六条若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处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应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备。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