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2025年
月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
号科技绿洲四期
号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50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449 |
| 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 | 1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435,415,013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161,730,426 |
|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5) | 273,684,587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0.2100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6.0788 |
|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4.1312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人,出席
人;
、公司在任监事
人,出席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徐云云、江金山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161,767,030 | 99.9519 | 61,904 | 0.0382 | 15,899 | 0.0099 |
| 特别表决权股份 | 273,570,18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 | 95,706,923 | 99.9187 | 61,904 | 0.0646 | 15,899 | 0.0167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份分为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及普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适用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
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徐云云、江金山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