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博睿数据股票代码:6882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益仁价值成长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ACR76)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37号通讯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37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博睿数据、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 指 |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交易所、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李凯及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合计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28,000股。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益仁价值成长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ACR76)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21MA3F7GG937 | ||
| 公司住所 |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37号 |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金亚伟 | ||
| 成立日期 | 2017年7月11日 | ||
| 营业期限 | 2017年7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 经营范围 | 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凭有效备案经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情况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金亚伟 | 600.00 | 60.00 | |
| 刘智 | 200.00 | 20.00 | |
| 南京中和弘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 | 20.00 |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2、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亚伟先生,主要情况如下:
金亚伟,男,身份证号码:320311************,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金亚
伟先生未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目前担任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南京中益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等职务
3、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持股公司名字 | 持股公司股票代码 | 持股比例 |
|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0652 | 6.95% |
|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301228 | 9.50% |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博睿数据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与公司股东李凯及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2,2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80%,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姓名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 李凯 | 10,266,270 | 23.12 | 9,246,270 | 20.82 |
| 佳合兴利 | 1,650,000 | 3.72 | 442,000 | 1.00 |
| 中益仁基金 | 0 | 0.00 | 2,228,000 | 5.018 |
| 合计 | 11,916,270 | 26.84 | 11,916,270 | 26.84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2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1”)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合兴利”或“转让方2”)(以下合称“转让方”)与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仁基金”或“受让方”)近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合计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2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2%),其中李凯拟向受让方转让1,0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29%),佳合兴利拟向受让方转让1,20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72%)。受让方按约定,合计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2,228,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53.136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1,838.70万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2026年
月
日,以下各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甲方1(转让方):李凯甲方2(转让方):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中益仁价值成长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22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8%)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1转让1,0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97%,甲方2转让1,20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21%。
2.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3在标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交割后,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持有标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股份转让款
3.1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53.136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838.7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捌佰叁拾捌万柒仟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四)付款安排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
4.1本协议签署并发布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2指定的账户支付订金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
4.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各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协转,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
、甲方
合计支付至70%转让款(包含向甲方2支付的订金),合计人民币:8,287.09万元,人民币大写:
捌仟贰佰捌拾柒万零玖佰元整,同时乙方保证剩余需要支付的30%的转让款已经在银行账户或者允许情况下做银行账户共管。
4.3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时,同步支付剩余30%的转让款,合计
人民币:3,551.61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伍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5.1
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并且乙方如约支付完70%转让款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2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
若上述股份过户文件提交后的
个自然日内仍无法完成股份过户,则乙方有权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并要求甲方2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支付的所有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时间延后,延后时间不计算在上述45天内。
5.4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5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6.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6.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足额支付定金以及配合甲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
(七)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本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
第五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2026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4层 |
| 股票简称 | 博睿数据 | 股票代码 | 68822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山东省日照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2,228,000股持股比例:5.018%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2026年02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