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隆达股份股票代码:688231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388号1栋2办公1617户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金水路672号智美小镇1号楼11层1112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增持股份达到5%签署日期:2025年12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隆达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3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5
附表一 ...... 16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市公司/公司/隆达股份 | 指 |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弘华泓祺 | 指 | 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增持后导致持股比例触及5% |
| 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1MAK1UDFW09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388号1栋2办公1617户 |
| 认缴资本 | 25,001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海南弘华启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经营期限 | 2025-11-18至无固定期限 |
| 主要股东 | 海南弘华启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7.9973%;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9987%;青岛弘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0.004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主要负责人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 弘华泓祺 | 王寿文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北京 | 无 | 无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隆达股份的明确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有其他增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受让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有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有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弘华泓祺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0 | 0 | 12,342,900 | 5.0000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隆达股份12,342,900股,占隆达股份已发行股本总数的5.00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0日,弘华泓祺与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联产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增加12,34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Q24E11H
受让方: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K1UDFW09
(二)转让标的转让方持有的隆达股份12,342,9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隆达股份总股本的5.00%,下称“标的股份”)
(三)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和支付经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854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5,055,937元。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本协议前提条件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受让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自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转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转让方在此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转让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
(2)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具备充分的权力及权利转让标的股份,且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
(3)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违反任何对转让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合同或协议;
(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转让方承诺将就标的股份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新的权利限制(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融资担保除外),亦不会从事任何导致上市公司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减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
(五)受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受让方在此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受让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结构正处于变更中,将在股份办理过户登记前完成变更,最终合伙企业结构如下:
姓名/名称
| 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 出资比例 |
海南弘华启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海南弘华启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万 | 0.4042% |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4,000万 | 56.5931% |
| 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8,000万 | 32.3389% |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38万 | 10.6638% |
| 合计 | 24,738万 | 100% |
(2)受让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违反任何对受让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合同或协议;
(4)受让方用于支付转让对价的资金来源合法。
(六)目标股份的交割与过户
双方确认,结算公司完成全部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日当日为目标股份的交割日。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目标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目标股份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目标股份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受让方承诺,本次交易目标股份交割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目标公司股份。
(七)违约责任
(1)如因目标股份存在/出现重大权属瑕疵、司法限制、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方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若交易所不予批准本次协议转让,不构成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应在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届时约定股份转让价款的【3%】。
(2)若受让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全部已过户股份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届时约定股份转让价款的【3%】;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本协议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双方一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后5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次交易所涉转让方应缴税款的代扣代缴申请。结算公司确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格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资金。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六、其他情况说明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隆达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2025年12月10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在工作时间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联系人:隆达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 |
| 股票简称 | 隆达股份 | 股票代码 | 68823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388号1栋2办公1617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增加12,342,900股变动比例:5.0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 不适用 |
其他情形
| 其他情形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