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688244)_公司公告_永信至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时间:2025年11月25日

永信至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6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永信至诚股票代码:6882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1层117号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1层11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信至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信至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8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9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0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奇安创投北京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永信至诚/上市公司/公司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1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其持有的永信至诚5,581,16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约占永信至诚总股本的3.70%,奇安创投减持永信至诚股份,综合导致奇安创投持股比例触及5%的权益变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1层11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65,055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X7JG2X
企业类型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经营期限2017年10月23日至2037年10月22日
合伙人天津欣义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共青城孚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清科和清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耘种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清科嘉豪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国贸华瑞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1层117号
联系电话010-6829277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王鹏飞奇安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北京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满足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资金退出需求,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永信至诚,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降至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公司于2025年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6,038,460股,减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

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及自身资金需求,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信至诚13,129,302股人民币普通股,占永信至诚总股本的8.7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信至诚7,548,135股人民币普通股,占永信至诚总股本的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奇安创投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6,038,46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1月24日,奇安创投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永信至诚的股份总数共计5,581,167股,累计减持比例为3.70%。减持完成后,奇安创投持有公司股份7,548,13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权益变动明细变动方式变动时间股份种类变动股数(股)变动比例
集中竞价2025年9月10日-2025年11月24日人民币普通股3,351,2672.2199%
大宗交易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24日人民币普通股2,229,9001.4771%
合计5,581,1673.7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奇安创投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129,3028.70%7,548,1355.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永信至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鹏飞

签署日期:

2025年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
股票简称永信至诚股票代码6882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1层117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持股数量:13,129,302股持股比例:8.7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变动数量:5,581,167股变动比例:3.70%变动后持股数量:7,548,135股变动后持股比例: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及自身资金需求,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奇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鹏飞

签署日期: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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