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688279)_公司公告_峰岹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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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688279证券简称:峰岹科技公告编号:2025-058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9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801室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6
普通股股东人数56
其中:A股股东人数5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39,948,40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9,948,402
其中: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6,357,21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591,18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5.126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5.1268
其中: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1.969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157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BILEI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7,455,09893.75872,493,3046.241300.0000
其中:A股36,017,69799.0662339,5180.933800.0000
境外上市外资股1,437,40140.02582,153,78659.97420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7,455,09893.75872,493,3046.241300.0000
其中:A股36,017,69799.0662339,5180.933800.0000
境外上市外资股1,437,40140.02582,153,78659.97420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增发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8,991,47197.6046956,9312.395400.0000
其中:A股36,319,18499.895438,0310.104600.0000
境外上市外资股2,672,28774.4124918,90025.58760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9,944,06199.98913,7410.00946000.0015
其中:A股36,352,87499.98813,7410.01036000.0016
境外上市外资股3,591,187100.000000.00000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关于增发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1,164,75396.838138,0313.161900.0000
4《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1,198,44399.63913,7410.31106000.0499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和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3、4已对A股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萌、李慧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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