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 |
| 大信专审字[2026]第1-00925号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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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邮编100083 | WUYIGE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Room220622/F,XueyuanInternationalTowerNo.1ZhichunRoad,HaidianDist.Beijing,China,100083 | 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传真Fax:+86(10)82327668网址Internet:www.daxincpa.com.cn |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
专项审计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6]第1-00925号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无人机”)的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
月
日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6年
月
日出具大信审字[2026]第1-00287号审计报告。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审计基础上,我们审核了中航无人机编制的《上市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编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中航无人机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中航无人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中航无人机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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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中航无人机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航无人机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中航无人机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中航无人机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