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
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
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
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十二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
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
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
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
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
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第十二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实施,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第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十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九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三条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七条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