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通”、“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已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鉴于亿华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继续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57号文《关于同意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0,99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23.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513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28日,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以及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已投入募集资金 | 项目进度 |
| 1 | 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 | 15,000.00 | 2,775.61 | 已终止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4,999.99 | 4,525.51 | - |
| 合计 | 19,999.99 | 7,301.12 | ||
截至2025年11月28日,公司该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046.11万元,其中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公司已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除项目待付合同款支付外,剩余募集资金仍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备公司后续项目需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披露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5)。
公司在使用期限内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905.4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1月28日,公司已将上述实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拟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12,000万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确认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出具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公司已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且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 明亚飞 | 杨志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