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矽电子(688362)_公司公告_甬矽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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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24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相关主体,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六)重大对外投资中可能会对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重大资产购入与卖出中可能会对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对外担保中可能会对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八)关联交易中可能会对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一)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永久保管;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10年,审计报告保管期限10年,被审计单位的机构结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重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为永久保管;

(四)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五)审计档案在保管期限内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明确整改第一责任人,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五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评估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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