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博思创(688411)_公司公告_海博思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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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博思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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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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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坚持客观、真实和准确原则,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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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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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可在网站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可开设公共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管理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上市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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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交所公开谴责的;

(二)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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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四)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务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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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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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对投资者关系进行咨询、策划和处理,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三十五条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为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开发行本公司股票的上交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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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第三十九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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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二条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四十三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四条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人员进行接听、回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3天与证券法务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像、录音。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情况。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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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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