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慧辰股份股票代码:688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1: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山南优创综合产业园办公楼4层
402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2: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3: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0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2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公司、上市公司、慧辰股份 | 指 |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
| 良知正德 | 指 | 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聚行知 | 指 | 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承合一 | 指 | 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恒擎极智 | 指 | 西藏恒擎极智人工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之行为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山南优创综合产业园办公楼4层402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龙 |
| 注册资本 | 503.1067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582502501D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经营期限 | 2011-09-26至无固定期限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 赵龙 | 董事 | 男 | 中国 | 否 |
(二)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 |
| 法定代表人 | 赵龙 |
| 注册资本 | 1063.5192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5J9448Q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15-09-02至2035-09-01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 赵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男 | 中国 | 否 |
(三)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 |
| 法定代表人 | 赵龙 |
| 注册资本 | 526.4808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5K233X8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15-09-06至2045-09-05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 赵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男 | 中国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互为一致行动人,良知正德、聚行知及承合一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赵龙,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慧辰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引入对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553,7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7.30%,良知正德、聚行知及承合一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6,803,750股、2,508,300股、1,241,700股,分别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2.32%、
3.33%、1.6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282,98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0.30%,良知正德、聚行知及承合一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2,807,968股、1,729,037股、745,975股,分别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7.01%、
2.30%、0.99%。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0月16日,良知正德、聚行知及承合一与恒擎极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良知正德、聚行知及承合一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5,270,770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7.00%)转让给恒擎极智,每股转让价格为55.44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92,211,488.80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 股东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 良知正德 | 无限售流通股 | 16,803,750 | 22.32 | 12,807,968 | 17.01 |
| 聚行知 | 2,508,300 | 3.33 | 1,729,037 | 2.30 | |
| 承合一 | 1,241,700 | 1.65 | 745,975 | 0.99 | |
| 合计 | 20,553,750 | 27.30 | 15,282,980 | 20.30 | |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约主体:
甲方一: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二: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甲方三: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乙方:西藏恒擎极智人工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
1.转让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合计所持有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未冻结的5,270,770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总股本的7%,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甲方具体转让的比例及股数如下:
| 名称 | 转让数量(股) | 转让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
| 甲方一 | 3,995,782 | 5.3067% |
| 甲方二 | 779,263 | 1.0349% |
| 甲方三 | 495,725 | 0.6584% |
| 合计 | 5,270,770 | 7.0000% |
1.2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定义见下文)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本协议所称“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指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至乙方名下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之日。
1.3甲方、乙方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规定,履行相关的通知、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2.1本次股份转让以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为2025年10月15日,目标公司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每股69.30元,甲方、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55.44元/股,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92,211,488.8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玖仟贰佰贰拾壹万壹仟肆佰捌拾捌元捌角,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等作相应调整。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标的股份的交割
3.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人民币29,221,148.88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贰万壹仟壹佰肆拾捌元捌角捌分),其中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152,615.41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伍万贰仟陆佰壹拾伍元肆角壹分),向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320,234.07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贰万零贰佰叁拾肆元柒分),向甲方三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748,299.4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肆万捌仟贰佰玖拾玖元肆角)。
3.2乙方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46,105,744.4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壹拾万零伍仟柒佰肆拾肆元肆角),其中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0,763,077.05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壹仟零柒拾陆万叁仟零柒拾柒元伍分),向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601,170.3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万零壹仟壹佰柒拾元叁角伍分),向甲方三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741,497.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肆万壹仟肆佰玖拾柒元)。
3.3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116,884,595.52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陆佰捌拾捌万肆仟伍佰玖拾伍元伍角贰分),其中向甲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8,610,461.64元,(大写:人民币捌仟捌佰陆拾壹万零肆佰陆拾壹元陆角肆分),向甲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280,936.28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捌万零玖佰叁拾陆元贰角捌分),向甲方三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993,197.6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柒元陆角)。
3.4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函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积极配合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照其规定流程及办理时限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工作。办理标的股份过户之日为交割日,该日期与标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为同一日期。
3.5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若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甲方应在收到上交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反馈文件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上交所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未审核通过的文件之日自动解除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6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在乙方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前提下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包括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向上交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核准与登记的法定手续。
3.7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甲方、乙方均有义务提前了解本次股份转让己方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完成。
4.锁定期安排
4.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办理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18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如本协议签署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交所相关规则对最低锁定期限作出修订,且修订后的最低锁定期长于18个月的,则标的股份锁定期限适用该等修订后的更长锁定期限要求),乙方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因本次股份转让所获得的标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双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双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5.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
5.3甲方陈述与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未了结的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任何第三方追索或权利主张。
5.4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本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本次股份转让进行违法违规资金运作的情形。
6.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做出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未能实施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他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其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6.2乙方未按照双方之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当每日按照逾期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超过60日乙方仍未全额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本协议被解除后,双方按照本协议第8.3条约定完成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7.保密义务
7.1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本协议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7.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违反本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其他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8.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及争议解决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在发生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协议予以解除:(1)本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2)上交所受理双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能取得上交所的确认意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8.3双方同意本协议解除后尽快恢复原状。如届时标的股份已办理过户登记的,则甲方、乙方应当负责在本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恢复原状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股份重新过户于甲方名下(如需),因
恢复原状产生的税费及登记费用,如无违约方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有违约方则由违约方承担;如届时乙方已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因本协议
6.2条约定的乙方逾期付款导致协议解除,则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毕本协议解除恢复原状手续、配合等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金后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因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解除协议的,则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毕本协议解除恢复原状手续、配合等义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甲方已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
8.4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8.5本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 股票简称 | 慧辰股份 | 股票代码 | 68850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 | 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注册地 |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山南优创综合产业园办公楼4层402号 |
|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 | 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注册地 | 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 |
|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 | 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3注册地 | 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1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6,803,750股持股比例:22.32%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2,508,300股持股比例:3.33%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241,700股持股比例:1.6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3,995,782股变动后数量:12,807,968股变动比例:5.31%变动后比例:17.01%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779,263股变动后数量:1,729,037股变动比例:1.03%变动后比例:2.30%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495,725股变动后数量:745,975股变动比例:0.66%变动后比例:0.99%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行为外,无其他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还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由交易各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西藏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2:聚行知(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3:承合一(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