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688589)_公司公告_力合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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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3

证券代码:688589证券简称:力合微公告编号:2025-053债券代码:118036债券简称:力合转债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9月12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101)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8
普通股股东人数12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38,160,38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8,160,38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26.258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26.258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LIUKUN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夏镔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8,060,03399.737074,7070.195725,6400.0673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8,062,01499.742272,7260.190525,6400.0673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8,005,17499.593297,3870.255257,8190.1516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8,005,61099.5944136,1300.356718,6400.0489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8,066,31399.753475,4270.197618,6400.0490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8,065,86599.752375,8750.198818,6400.0489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38,006,00299.5954135,7380.355718,6400.0489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549,84997.250974,7072.046625,6400.7025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茵、文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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