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委托,担任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个月内亦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刘华山 | 刘东东 | 张辉 | 尹佳怡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