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9证券简称:天合光能公告编号:2026-026转债代码:118031转债简称:天23转债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6年2月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35GW直拉单晶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收入用于新项目“分布式智慧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2026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依据募集资金管理要求为新募投项目资金的存放及结算开立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8,864,751手(8,864.751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8,864,751,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8,650,279.8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16,100,720.1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00Z0002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江苏天合太阳能电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丽水光创新能源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合计4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4份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开户行账号 | 专户余额 |
|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开区支行 | 406080100100255316 | 0 |
|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10615101040258579 | 0 |
| 江苏天合太阳能电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10615101040258553 | 0 |
| 丽水光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开区支行 | 406080100100255439 | 0 |
| 丽水光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10615101040258538 | 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
甲方一: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天合太阳能电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三:丽水光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以上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1510104025855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智慧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1510104025853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智慧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哲、蒋益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协议(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
甲方一: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丽水光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以上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608010010025543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智慧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专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购买可流通凭证(包括支
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等)、不得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不得开通电话银行等电子支付业务;不得购买多余支付凭证,需根据实际支付需求按次向乙方申请购买相应支付凭证;但是,乙方可应甲方要求为监管账户开立有限的网银支付、有限的网银查询支付功能,由乙方启用“1242-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登记,控制网上银行限额支付管理金额0.01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哲、蒋益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协议(三)、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
甲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608010010025531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智慧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专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购买可流通凭证(包括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等)、不得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不得开通电话银行等电子支付业务;不得购买多余支付凭证,需根据实际支付需求按次向乙方申请购买相应支付凭证;但是,乙方可应甲方要求为监管账户开立有限的网银支付、有限的网银查询支付及银企直联查询支付功能,由乙方启用“1242-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登记,控制网上银行限额支付管理金额0.01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哲、蒋益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协议(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
甲方: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1510104025857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分布式智慧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哲、蒋益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