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与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发挥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考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 行权安排 | 考核年度 | 考核值A1 | 考核值A2 | 考核值A3 |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100%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90%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80% |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6年 | 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 | 营业收入不低于4.5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 | 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7年 | 营业收入不低于7.0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70.00亿元 | 营业收入不低于6.3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70.00亿元 | 营业收入不低于5.6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70.00亿元 |
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公司层面考核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7年-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 行权安排 | 考核年度 | 考核值A1 | 考核值A2 | 考核值A3 |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100%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90%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80% |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7年 | 营业收入不低于7.0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70.00亿元 | 营业收入不低于6.3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70.00亿元 | 营业收入不低于5.6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70.00亿元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8年 | 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100.00亿元 | 营业收入不低于9.0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100.00亿元 | 营业收入不低于8.00亿元且市值不低于100.0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如公司发生资产收购行为的,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2、上述“市值”指标以考核年度内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依据。
3、公司未达到考核值A3的,对应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0%。
4、上述“不低于”含本数。
5、上述考核不构成公司对营业收入及市值指标的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各行权期内,因公司层面考核导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层面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各行权期内,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考核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100% | 0% |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因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激励对象的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各行权期内,视公司层面考核和个人层面考核情况,公司相应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涉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条款,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