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为获取未来利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公司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交易前10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由总经理决定。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第九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财务记录、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门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终止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公司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