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688686)_公司公告_奥普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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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1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亦可以分散使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八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

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

事候选人提案。第九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

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第十二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第十三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第十六条如若按第十二条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

股东会应就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半数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再次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公司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

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

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经过三轮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的,则应

在公司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但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第十七条如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不足,导致可履职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在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提名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五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第十九条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

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

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

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第二十一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

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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