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88693.SH股票简称:锴威特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交易事项 | 交易对方名称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易坤、成都晶格共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晶格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晶格共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晶格顶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晶格未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YAXU、曾鸣、曾岳琦、成都晶艺求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晶艺共治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六军、深圳市融芯科技有限公司、曾浩、凌风、薛峰、陈国栋、苏鹏飞、天津赛富高鹏翼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赛富高鹏联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腾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艺琴、易荣坤、上海芯联启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26名交易对方 |
| 募集配套资金 | 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 |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
声明
一、公司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重组预案及其摘要中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审计机构的审计、评估机构的评估。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评估结果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重组预案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重组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会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事项时,除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内容以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重组预案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重组预案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交易对方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交易对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目录
声明
...... 1
一、公司声明 ...... 1
二、交易对方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重大事项提示 ...... 7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 7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11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2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 14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5
六、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6
七、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 17
重大风险提示 ...... 18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18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 20
三、其他风险 ...... 21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 23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 ...... 23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27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31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31
五、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 32
六、本次交易的预估作价情况 ...... 32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所做出的重要承诺 ...... 33
释义在本预案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一、一般名词释义 | ||
| 预案/重组预案 | 指 |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
| 预案摘要/本预案摘要/重组预案摘要 | 指 |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
| 重组报告书/草案 | 指 | 本次交易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就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报告书 |
| 锴威特/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 港晨芯 | 指 | 苏州港晨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港鹰实业 | 指 | 张家港市港鹰实业有限公司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发行 | 指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晶艺半导体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
| 标的公司/交易标的/晶艺半导体 | 指 | 晶艺半导体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晶艺半导体100.00%股权 |
| 晶格共智 | 指 | 成都晶格共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晶格共创 | 指 | 成都晶格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晶格共赢 | 指 | 成都晶格共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晶格顶峰 | 指 | 成都晶格顶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晶格未来 | 指 | 成都晶格未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晶艺求精 | 指 | 成都晶艺求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晶艺共治 | 指 | 成都晶艺共治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融芯科技 | 指 | 深圳市融芯科技有限公司 |
| 高鹏翼盛 | 指 | 天津赛富高鹏翼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高鹏联盛 | 指 | 天津赛富高鹏联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腾元投资 | 指 | 嘉兴腾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芯联启辰 | 指 | 上海芯联启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华天集团 | 指 | 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天利投资 | 指 | 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交易对方 | 指 | 易坤、晶格共智、晶格共创、晶格共赢、晶格顶峰、晶格未来、YAXU、曾鸣、曾岳琦、晶艺求精、晶艺共治、李六军、融芯科技、曾浩、凌风、薛峰、陈国栋、苏鹏飞、高鹏翼盛、高鹏联盛、腾元投资、陈艺琴、易荣坤、芯联启辰、华天集团、天利投 |
| 资 | ||
| 各方/交易各方 | 指 |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 |
| 双方/交易双方 | 指 |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 |
|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交易对方 | 指 | 易坤及其控制的晶格共智、晶格共创、晶格共赢、晶格顶峰、晶格未来 |
| 定价基准日 | 指 | 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 最近两年 | 指 | 2024年度、2025年度 |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
| 《监管指引第7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5年修订)》 |
| 《格式准则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 |
| GP | 指 | 普通合伙人 |
| LP | 指 | 有限合伙人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 二、专业名词或术语释义 | ||
| 集成电路 | 指 | IntegratedCircuit,简称为IC。是采用特定的工艺流程,将一个电路设计中所需的晶体管、电阻、电容和电感等元器件通过多层金属线相连,在一小块或几小块半导体晶片或介质基片上制作出来,然后封装在一个管壳内,使其成为具有所设计的电路功能的微型结构 |
| 芯片 | 指 | 集成电路的载体,是集成电路经过设计、制作、封装、测试得到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器件 |
| 晶圆 | 指 | Wafer,指经过特定工艺加工,具备特定电路功能的硅半导体集成电路圆片,经切割、封装等工艺后可制作成IC成品 |
| 封装 | 指 | 把晶圆上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用导线及各种连接方式,加工成含外壳和管脚的可使用的芯片成品,起到安放、固定、密封、保护芯片和增强电热性能的作用 |
| 测试 | 指 | 集成电路晶圆测试、成品测试、可靠性试验和失效分析等 |
| Fabless | 指 | 无晶圆厂集成电路设计模式,指仅仅从事芯片研发设计和销售,而将晶圆制造、封装测试业务外包给专门的晶圆制造、封装测试 |
| 厂商的模式 | ||
| 功率半导体 | 指 | 用于电能转换、功率控制与电路保护的半导体器件 |
| 电机驱动芯片 | 指 | 电机驱动芯片是一类专用于控制电机运行状态的功率集成电路,主要功能是接收主控单元发出的控制信号,通过功率放大与逻辑转换,输出适配电机特性的电压、电流与驱动时序,实现对电机的启停、调速、转向、力矩控制及保护等功能 |
| BCD | 指 | 一种单片集成工艺技术,这种技术能够在同一芯片上制作双极器件(Bipolar)、CMOS器件和DMOS器件,称为BCD工艺 |
注:(1)本预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预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如无特殊说明,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等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最终审计、评估结果可能与本预案摘要相关数据存在一定差异,特请投资者注意。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预案摘要及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况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易坤、晶格共智、晶格共创、晶格共赢、晶格顶峰、晶格未来等26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晶艺半导体
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在全球半导体产业加速整合、国产替代加速的浪潮下,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政策大力支持集成电路行业创新发展,上市公司明确了实现更多功率半导体产品的国产化替代和自主可控的发展战略,积极运用并购重组工具,聚焦产业链上下游进行要素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自身高质量发展。
上市公司采用“功率器件+功率IC”双轮驱动模式,以可靠的产品品质、优秀的产品性能和服务赢得客户,同时已开始利用高可靠性领域积累的技术向工控应用领域进行产品和市场拓展布局。
标的公司是一家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的功率半导体企业,主要专注于电机驱动与电源管理两大类功率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高端消费电子、家电、智能电表、光模块、固态硬盘(SSD)、安防、通讯、服务器等市场领域。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功率半导体的产品布局将进一步完善,可与标的公司共同构建应用场景更完善、技术规格更全面的综合功率半导体解决方案。本
次交易完成后,双方研发资源还将实现互补协同,实现功率器件和驱动IC联合优化,通过研发、技术方面的协同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同时,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主要客户之一,双方已建立稳定战略合作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基于已有的紧密业务关系和资本纽带的链接,双方可以通过交叉销售与渠道共享,快速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与行业标杆客户建立深度合作关系,提升整体市场份额及竞争力。
此外,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为Fabless模式的半导体设计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可在供应链、运营层面深度融合,可以全面提升产品量产交付稳定性和交付产品质量与可靠性,从而实现降本增效与高质量发展。
综上,本次交易双方在业务上高度协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实现产品品类、研发与技术、客户资源、运营管理协同;本次交易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补链强链,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关键技术水平、快速补齐产品矩阵、丰富和完善产品线,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为打造“中国功率半导体领导者”的共同愿景奠定坚实基础。
本次重组方案具体如下:
| 交易形式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易坤、晶格共智、晶格共创、晶格共赢、晶格顶峰、晶格未来等26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晶艺半导体100.00%股份。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价格 |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 ||
| 交易标的 | 名称 | 晶艺半导体100.00%股权 | |
| 主营业务 | 电机驱动与电源管理两大类功率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所属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I6520集成电路设计” |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否?不适用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 | ?是?否 | ||
| 上下游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否 |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预计)?否 |
|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预计)?否 |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否 |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与交易对方另行协商确定是否提供业绩补偿承诺安排 |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与交易对方另行协商确定是否提供减值补偿承诺安排 | |
|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
(二)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三)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标的公司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其他 | ||||
| 1 | 易坤 | 13.68%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 |
| 2 | 晶格共智 | 11.99%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3 | 晶格共创 | 4.5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4 | 晶格共赢 | 4.3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5 | 晶格顶峰 | 4.2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6 | 晶格未来 | 4.0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标的公司权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其他 | ||||
| 7 | YAXU | 10.29%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8 | 曾鸣 | 4.0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9 | 曾岳琦 | 4.0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0 | 晶艺求精 | 3.97%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1 | 晶艺共治 | 3.97%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2 | 李六军 | 3.46%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3 | 融芯科技 | 1.0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4 | 曾浩 | 1.0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5 | 凌风 | 1.0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6 | 薛峰 | 0.8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7 | 陈国栋 | 0.8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8 | 苏鹏飞 | 0.4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19 | 高鹏翼盛 | 9.30%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20 | 高鹏联盛 | 2.62%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21 | 腾元投资 | 1.19%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22 | 陈艺琴 | 1.68%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23 | 易荣坤 | 0.11%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24 | 芯联启辰 | 5.36%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25 | 华天集团 | 2.24%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 26 | 天利投资 | 0.15% | 尚未确定 | 尚未确定 | 无 | |
(四)股份发行情况
|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发行价格 | 32.49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
| 相应调整 | ||
| 发行数量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其中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相应计入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金。鉴于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尚未确定,具体发行数量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并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 |
| 锁定期安排 |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股份的锁定期将在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具体股份锁定情况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若本次交易签订明确的业绩补偿协议,则业绩补偿协议的签署方将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 |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
| 发行方式 | 向特定对象发行 |
| 发行对象 | 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 |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定价基准日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 发行价格 |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报报价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协商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
| 发行数量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 ||
| 锁定期安排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前述锁定期与适用法律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根据适用法律或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 ||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上市公司采用“功率器件+功率IC”双轮驱动模式,功率器件覆盖硅基功率MOSFET、集成快恢复的功率MOSFET(FRMOS)、碳化硅基MOSFET和JFET等产品,电压等级覆盖20V-3300V;功率IC业务主要系PWM控制IC、栅极驱
动IC、智能开关控制IC等产品,重点为高可靠领域客户提供功率器件、功率控制和驱动IC的系统化解决方案,以可靠的产品品质、优秀的产品性能和服务赢得客户,同时已开始利用高可靠性领域积累的技术向工控应用领域进行产品和市场拓展布局。
标的公司也从事功率半导体领域,主要专注于电机驱动与电源管理两大类功率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高端消费电子、家电、智能电表、光模块、固态硬盘(SSD)、安防、通讯、服务器等市场领域。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同属于功率半导体设计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功率半导体的产品布局将进一步完善,可与标的公司共同构建应用场景更完善、技术规格更全面的综合功率半导体解决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研发资源还将实现互补协同,实现功率器件和驱动IC联合优化,通过研发、技术方面的协同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已建立稳定战略合作关系,基于已有的紧密业务关系和资本纽带的链接,双方可以有效建立交叉销售与渠道共享机制,并在供应链、运营层面深度融合,快速扩大市场覆盖范围、提升供应链话语权、优化营运效率,全面提升产品量产交付稳定性和交付产品质量与可靠性,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因此,本次交易双方在业务上高度协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实现产品品类、研发与技术、客户资源、运营管理协同,本次交易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补链强链,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关键技术水平,快速补齐产品矩阵、丰富和完善产品线,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为双方打造“中国功率半导体领导者”的共同愿景奠定坚实基础。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丁国华先生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鉴于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丁国华先生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预计将进一步增长,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上市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本次交易实施前尚需取得有关批准,取得批准前本次交易不得实施。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出具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尚需经交易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3、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5、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
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罗寅、港鹰实业、陈锴,以及丁国华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港晨芯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本人/本企业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人/本企业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本企业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国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罗寅、港鹰实业、陈锴,以及丁国华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港晨芯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减持计划。若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本企业拟执行相关减持计划,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依法及时履行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已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格式准则26号》等规则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使投资者及时、公平地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
(二)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三)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程序,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四)网络投票安排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将为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将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会投票情况,上市公司将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形
鉴于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结合上市公司财务情况、标的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合理测算本次交易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六)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及时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标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预案摘要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大风险提示在评价本次交易或作出投资决策时,除本预案摘要的其他内容和与本预案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所需审批事项尚未履行完毕。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取得相关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若本次交易无法获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或不能及时取得上述文件,则本次交易可能由于无法推进而取消,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尽管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消息的传播,但是不排除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鉴于本次交易的复杂性,自本次交易协议签署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交易相关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交易各方在后续的商业谈判中产生重大分歧,或者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也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在本次交易的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则本次交易存在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及拟定价尚未确定。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金额将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等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可能与本预案摘要披露的情况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交易方案调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等尚未最终确定。同时,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经交易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存在需要调整的可能。若因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事项的原因造成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则实际交易方案可能较本预案摘要中披露的交易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可能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分析,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六)收购整合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纳入合并报告范围。公司将推动与合并后的标的公司在战略发展、业务布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实现优质资源整合,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协同发展。如后续不能对标的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和整合,有可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带来的并购整合风险。
(七)商誉减值的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因收购成本大于标的资产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预计将形成商誉,如果未来宏观经济、下游客户行业、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标的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预期效益,则公司可能面临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募集配套资金不达预期的风险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合格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能否取得证监会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若股价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存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波动的风险半导体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整体发展密切相关,其下游市场需求受到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行业景气度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周期性。未来,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持续低迷,或者下游市场需求发生波动,将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未来,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持续低迷,或者消费电子、工业、通讯等下游市场需求发生波动,将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标的公司是一家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的功率半导体企业,标的公司所在的功率半导体行业受国家政策鼓励影响发展迅速,一方面,行业内企业数量增加迅速,另一方面行业内企业不断结合自身优势拓展市场。国内功率半导体的市场参与者数量不断增多,标的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逐渐加剧。尽管标的公司在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但若未来标的公司无法正确把握市场动态及行业发展态势,无法结合市场需求进行相应产品创新、开发,则标的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三)产品和技术迭代升级的风险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技术产品更新要求高、资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等特点。为保证产品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及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标的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源。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研发投入不足,或不能紧跟行业的前沿需求或者不能对应用领域和终端市场进行准确的判断,快速识别并响应客户需求的变化,技术及产品升级跟不上技术变革的步伐,标的公司将面临核心竞争力下降的风险,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标的公司所处的功率半导体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人才密集型行业,优秀的研发人员团队对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标的公司主要管理层及研发团队在芯片设计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产品研发经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集成电路设计人才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若标的公司不能提供良好的发展路径、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及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将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并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功率半导体产品的技术研发,组建了专业的研发技术团队,并经过自主研发,形成多项核心技术,在产品生产各环节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标的公司通过申请专利、规范研发过程管理等措施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防止核心技术泄露,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核心技术不会泄露,也不能完全排除未来因员工违反相关协议等因素导致的技术秘密泄露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周期、利率、汇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本次交易尚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上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等程序,整体流程较长且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股价可能发生波动。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不可抗力的风险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近期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政策大力支持集成电路行业创新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国家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在产业政策层面,出台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多项支持政策,大力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除上述产业政策支持外,资本市场也陆续出台多项支持政策。
202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等,支持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支持“两创”板块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2、集成电路行业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
集成电路产业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程度以及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基石”,在多个关键领域有着广泛应用,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意义,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重要产业之一。但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较美欧日韩等国家仍有一定差距,且在关键领域和环节存在“卡脖子”问题。同时,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对国产芯片的自主、安全、可控提出了迫切需求,国内半导体供应链国产化进程不断加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攻坚期,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国家安全、提升综合国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3、国内高性能模拟IC自给率低,国产厂商未来增长空间广阔
功率IC是一种模拟IC,模拟IC作为连接真实世界与数字世界的“桥梁”,广泛应用于通信基站、汽车电子、工业控制、消费电子、医疗电子等领域,市场需求巨大。近年来,在国内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下,同时叠加国产替代加速及下游应用的爆发,我国模拟芯片自给率不断提升,但高端模拟IC的自给率总体仍处于较低水平,头部企业仍被国外厂商所占据。
目前国内模拟IC厂商凭借对本土市场的理解、灵活的定制化服务能力以及不断提升的技术水平正不断地在细分品类上实现单点突破,通过客户导入和寻求增量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有序扩展产品线。模拟IC的长生命周期、相对弱周期性、产品设计门槛高、人才培养时间长、制程要求不高等特点,为中国本土模拟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和并购重组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市场条件,未来增长空间广阔。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功率半导体业务精准互补,打造中国功率半导体领先企业
上市公司采用“功率器件+功率IC”双轮驱动模式,功率器件覆盖硅基功率MOSFET、集成快恢复的功率MOSFET(FRMOS)、碳化硅基MOSFET和JFET等产品,电压等级覆盖20V-3300V;功率IC业务主要系PWM控制IC、栅极驱动IC、智能开关控制IC等产品,重点为高可靠领域客户提供功率器件、功率控制和驱动IC的系统化解决方案,以可靠的产品品质、优秀的产品性能和服务赢得客户,同时已开始利用高可靠性领域积累的技术向工控应用领域进行产品和市场拓展布局。
标的公司是一家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的功率半导体企业,主要专注于电机驱动与电源管理两大类功率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高端消费电子、家电、智能电表、光模块、固态硬盘(SSD)、安防、通讯、服务器等市场领域。
上市公司深耕功率半导体多年,为响应国家政策,上市公司明确了实现更多功率半导体产品的国产化替代和自主可控的发展战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功率半导体领域,双方整合后,将完善上市公司在功率半导体的产品布局,共同构建应用场景更完善、技术规格更全面的综合功率半导体解决方案。具体而言,
其一,上市公司功率IC产品原有的高可靠应用领域,将与标的公司民用市场领域叠加,形成了从高可靠领域到高端消费电子、家电、智能电表、光模块、固态硬盘(SSD)、安防、通讯、服务器等全电子领域市场覆盖,实现该类产品的国产替代;其二,上市公司的功率器件产品与标的公司控制IC合封的智能功率模块(IPM)可以精准协同,为上述市场领域提供优质的全系列高低压电机驱动解决方案;其三,上市公司中大功率AC/DC电源管理IC,与标的公司的小功率AC/DC电源管理IC、低压DC/DC电源管理IC共同组建完整的电源管理IC产品矩阵,可以为上述市场领域提供更加全面的电源解决方案。
2、整合模拟领域研发、技术资源,通过技术协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现有超过80人的专业研发团队,在硅基及碳化硅基功率器件研发、隔离拓扑电源管理控制、智能开关控制芯片等领域具有深厚积累,核心技术涵盖高压MOSFET少子寿命控制、短沟道SiCMOSFET沟道控制等国际先进技术;标的公司拥有超过70人的专业研发团队,具备资深模拟芯片设计、BCD工艺开发与先进封装专家团队,在SiP集成封装、定制化磁器件设计、电机驱动控制、各类型拓扑结构电源管理控制等领域积累深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研发技术实力将显著提升,双方研发团队与技术储备将形成强大合力,通过核心技术共享及研发资源整合实现在工艺优化、器件设计、封装技术等方面深度协同,全面提高上市公司产品迭代创新能力。
上市公司专注于高可靠的功率器件和面向高可靠领域应用的功率IC的研发,这包含硅基MOSFET和第三代SiC化合物功率器件,以及大功率驱动和隔离拓扑的PWM控制IC。标的公司擅长定制化功率IC、功率模块IPM及SiP封装产品开发、低压电机驱动和非隔离拓扑电源管理IC开发。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研发资源将实现互补协同,实现功率器件和驱动IC联合优化,有助于公司形成更完整的功率半导体系统级解决方案,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扩宽市场渠道、补强供应链话语权,通过渠道协同提升规模效应与运营效率
(1)市场与客户资源双向赋能
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重要客户之一,双方已建立多年稳定战略合作关系,为后续团队及业务整合建立了互信融合的良好基础。客户与渠道方面,上市公司功率器件通过销售给标的公司,通过同标的公司自主研发的功率控制IC合封成为智能功率模块IPM产品,已经成功进入导入美的、小米、格力等国内家电行业龙头企业,并成功实现量产;标的公司凭借领先的产品技术、稳定的产品品质与完善的技术服务能力,积累了超500家量产客户,客户群体广泛分布于高端消费电子、家电、智能电表、光模块、固态硬盘(SSD)、安防监控、通信设备、服务器等多个下游应用领域,客户结构优质且多元。
整合后,双方将共享客户资源与销售渠道:在家电领域,深化与美的、格力、小米、海信日立、TCL等家电头部客户的合作深度,提供成套解决方案;在通讯设备与服务器领域,借助标的公司的客户基础,拓展浪潮、中兴等标杆客户,推广上市公司的SiCMOSFET及工业电源用产品;标的公司的电源管理产品可以通过上市公司渠道和客户资源打入高可靠性需求市场,助力国产替代;通过交叉销售与渠道共享,快速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与行业标杆客户建立深度合作关系,提升整体市场份额及竞争力。
(2)供应链协同与运营效率优化升级
供应链方面,双方均为Fabless模式的半导体设计企业,上市公司拥有成熟的晶圆加工与委外封测体系,标的公司亦具备自主可控的优质供应链。本次并购整合完成后,双方可共享工艺平台、优化供应链管理能力,并通过规模化采购提升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降低晶圆及封装测试成本;借助标的公司在民用领域的规模化出货能力与上市公司的高可靠质量保证体系,优化库存管理与产能调配,更好地应对市场需求波动。
运营层面,标的公司完善的数字化管理系统(ERP、CRM、WMS等)与上市公司的规范管理运营经验深度融合,简化内部交易流程,节省原有的客户开发、订单对接等交易成本;共享销售渠道与服务网络,减少重复的市场推广与客户维护投入;整合公司各个工种和职能部门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整体效率;整合质量管控资源,依托标的公司的可靠性实验室、产品开发和量产放行流程和
量产可靠性监控流程,与上市公司的高可靠领域质量标准相结合和融合,全面提升产品量产交付稳定性和交付产品质量与可靠性,实现降本增效与高质量发展。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易坤、晶格共智、晶格共创、晶格共赢、晶格顶峰、晶格未来等26名交易对方。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3)发行价格
经计算,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价格如下:
|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
| 前20个交易日 | 43.50 | 34.81 |
| 前60个交易日 | 41.46 | 33.18 |
| 前120个交易日 | 40.60 | 32.49 |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2.4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其中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相应计入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鉴于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尚未确定,具体发行数量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并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5、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股份的锁定期将在满足《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具体股份锁定情况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若本次交易签订明确的业绩补偿协议,则业绩补偿协议的签署方将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7、过渡期损益
由于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后续上市公司将与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损益的享有或承担另行协商确定。
8、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与交易对方另行协商业绩补偿承诺的具体安排。
(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3、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报报价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前述锁定期与适用法律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根据适用法律或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
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根据相关数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将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从而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二)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初步测算,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部分交易对方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将超过5%,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丁国华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详见本预案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出具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尚需经交易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3、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5、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适用)。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交易的预估作价情况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交易对方签署补充协议,对最终交易价格进行确认。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标的资产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所做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上市公司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公司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需要本公司继续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时,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本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内容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一、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三、本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内容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存在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二、本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三、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四、本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内容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一、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二、本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三、在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协议设有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四、本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五、本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内容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四)本公司或者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本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内容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全体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人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时,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六、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全体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一、本人保证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三、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全体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一、本人保证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存在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二、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三、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四、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之行为。五、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全体上市公司董事 | 关于本次交易期间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及高级管理人员 | 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依法及时履行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全体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未来上市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六、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七、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丁国华、港晨芯、罗寅、陈锴、港鹰实业 | 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人/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人/本企业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人/本企业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需要本人/本企业继续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时,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本人/本企业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六、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本次交易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减持计划。若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本企业拟执行相关减持计划,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二、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一、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不存在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二、本企业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三、本企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四、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一、本人/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三、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本人/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方面与上市公司完全分开,并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不会谋求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若本人/本企业及/或本人/本企业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方式占用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金,亦不要求上市公司和/或其子公司为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二、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在本人/本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前述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控制或降低至不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范围内。三、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一、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三、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本企业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 |
| 关于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一、本人/本企业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二、本人/本企业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三、本人/本企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四、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丁国华 | 关于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 一、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解除与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本人持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不主动放弃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二、如本人在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违反本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罗寅、陈锴、港鹰实业 | 关于持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的承诺 | 一、本人/本企业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解除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持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二、如本人/本企业在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违反本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交易对方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一、本人/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人/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机构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三、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说明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如上述说明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人/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人/本企业保证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信息并承诺在本次交易期间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三、本人/本企业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需要本人/本企业继续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时,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六、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一、本人/本企业如为自然人,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本企业如为公司/合伙企业,本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并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本企业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治理机构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宣告破产、被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自身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二、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四、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况,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五、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权属的承诺函 | 一、本人/本企业对所持标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就标的股权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所持标的股权未被查封、司法冻结、强制执行,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与标的股权有关的现实或潜在争议、行政处罚、诉讼或仲裁,本人/本企业所持标的股权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标的股权或者代他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股权权属转移及过户的实质性障碍。三、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就所持标的股权设置质押等任何权利限制,亦不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标的股权或者代他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保证标的股权不发生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四、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交易对方 |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因本次交易将取得的锴威特股份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增持锴威特股份的计划,不存在以任何方式谋求锴威特控制权的计划。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锴威特控制权。除本次交易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承诺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锴威特股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一致行动协议等任何方式增加在锴威特的表决权,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锴威特股份,也不主动通过其他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锴威特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回购、股权激励等原因增加的除外)。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与锴威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四、本人/本企业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本企业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作出的重要承诺
1、标的公司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需要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继续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本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内容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 |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三、本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公司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内容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公司治理机构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宣告破产、被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各自的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六、本公司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公司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内容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人保证本人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人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四、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需要本人继续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时,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三、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一、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二、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 |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三、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四、本人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五、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系真实、自愿作出,本人对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上述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者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之盖章页)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