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罗能源(688717)_公司公告_艾罗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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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罗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

688717证券简称:艾罗能源公告编号:

2025-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94号《关于同意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艾罗能源”)于2023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55.66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26,400,0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206,624,800.00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2,019,775,200.00元。另减除其他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31,700,658.00元(包括审计费15,925,700.00元、律师费9,551,400.00元以及其他可扣除费用6,223,558.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988,074,542.00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00Z004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5-039)。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0)。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艾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0月31日,该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账户余额(万元)
杭州艾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22905000006120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石珠路278号乙方:杭州艾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428号6号楼312室

丙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责人:金丰平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申花路

号丁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号鉴于:

1.甲方是上市公司2.乙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3.丙方为商业银行;4.丁方为甲方上市的保荐机构。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22905000006120,截止2025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第三条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张钰源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六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九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捌(8)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1)份,本协议除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报备外,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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