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688737)_公司公告_中自科技:对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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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28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含海外子 公司,下同)的管理和监督,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子公司法人治 理机构规范运作,完善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 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原则性、框架性规定,明确各项事务管理 的权限划分与责任主体;各项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程序,依照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各 职能部门具体管理细则及子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执行(海外子公司需同时符合当地监 管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 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 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委托管理及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境内子公司和依据所在国家/地 区法律设立的海外子公司。

第四条子公司应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及自身经营 特点、所在地监管环境(海外子公司需重点符合当地外汇、税务、反垄断、数据安全 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确保本制度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再设立下属子公司(含海外层级子公司)的,该子公司 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将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公司 备案;公司对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海外联络点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六条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以战略管控、合规管控、财务管控为核心,兼顾子 公司经营自主性,重点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依法依规向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人治理结构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落实公司管理意图,海外子公司外派人员需符合当地董事、高管任 职资格要求;

(二)制定并完善子公司统一的管理制度体系,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规范内部治 理与运营管理,海外子公司制度需衔接当地法律规定;

(三)审定子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确保与公司整体 战略保持高度一致,海外子公司规划需充分考虑当地市场环境、政策风险;

(四)审议决策子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并对 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与管控,海外子公司上述事项需同步符合当地外汇管理、跨 境投资等监管规定;

(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资金使用、合规运营 等全流程风险管控,重点关注海外子公司的汇率风险、地缘政治风险、合规经营风险;

(六)统筹协调内外部资源,支持子公司整合市场、技术、渠道及政府资源,协 助构建标准化管理与运营体系,为海外子公司提供跨境资源对接与本地化运营支持;

(七)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开发、公共事务等必要支持,赋能 子公司培育并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海外子公司人才配置需兼顾国际化与本地化要求;

(八)实施全面财务管控,加强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核算、审计监督与经 营分析,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与规范运作,海外子公司需执行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同 时符合当地财务核算与税务申报要求;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应当履行的股东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通过委派代表(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形式 保障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长按公司相关规定提名,任期按子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及外派人 员履职情况,按程序对任内委派人员进行调整。外派人员履职要求:

(一)外派至海外子公司的人员需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商业惯例,具备跨境经营 管理能力;

(二)外派人员在做好子公司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切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经营情况与风险事项;

(三)外派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第三方 谋取私利,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司决策权集中于董事会、董事长及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主体。公司战略 规划研究院、企管部、证券事务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环安部、人力资源部等相 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职能,其中海外子公司的跨境管理 由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证券事务部统筹海外信息披露与合规对接。

第九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按规定程序审议决定通过后,子公司方可组织实施, 海外子公司涉及跨境投资、外汇收付、股权变更等事项的,还需完成境内外相关备案 /审批程序:

(一)向子公司委派、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明确其履职要求、考核 标准;

(二)子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及投资退出方案(含海外子公司的境外再投资);

(四)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方案;

(六)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

(七)子公司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的基本政策与原则,审批相关重大事项;

(八)对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等审计事项;

(九)子公司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基建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

(十)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调拨、处置、报废等事项;

(十一)子公司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跨境资金调度等重 大事项;

(十二)子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含海外子公司的跨境合同);

项。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规定须报公司审批的事

第三章规范运作

第十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由执行董事行使本办法、其章程规定的子公司董事会职权。海

外子公司特别要求:需根据所在国家/地区公司法、商法典等规定设立符合当地要求 的法人治理结构,其治理规则不得与公司整体管理要求相冲突,相关制度文件需报公 司备案。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各项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质询,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 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同时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海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需严格遵守当地外汇管理、 进出口贸易、数据安全、反垄断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境内外监管规定的经 营行为。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常态化机制,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 供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重大合同履行、合规经营及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 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海外子公司需按月向公司报送经营数据,按季度报送合规经营 自查报告,重点说明当地监管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后,以及监 事会会议决议后,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 秘书存档;海外子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需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 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 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妥善保管;海外子公司的档案管理需同时符合当地档案留存、数据存储等规定,重 要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需向公司进行异地备份。

第四章战略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战略规划研究院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归口管理部门,牵头 制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明确对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战略管控要求 与导向;子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子公司编制自身战略发展规划,报公司战略规划研究院 审核。

第十七条公司战略规划研究院具体承担以下管理与指导职责:

(一)统筹制定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明确海外子公司的战略定位、业务布局与 发展目标;

(二)指导、审核子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编制思路、目标定位、重点任务与实施 路径,确保与公司整体战略保持一致,对海外子公司规划重点审核当地政策适配性、 市场风险与战略协同性;

(三)统筹组织对子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论证、评审与报批工作,按程序提请公 司董事会审议下达;

(四)跟踪、监测子公司战略规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战略实施评估,提 出动态调整建议,推动战略落地;对海外子公司战略执行情况重点关注当地市场变化、 政策调整的影响;

(五)建立健全公司对子公司战略规划管理相关制度、流程与标准,为子公司战 略规划编制、实施提供专业支撑与指导服务,为海外子公司提供当地战略研究资源对 接。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企管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运营管控归口部门,主要履 行以下职能:

(一)牵头组织制定对子公司的经营管控体系,统筹落实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 理要求,针对海外子公司制定差异化的经营管控细则;

(二)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结合子公司行业特点、市场环境,组织拟定并下 达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海外子公司经营目标需考虑汇率波动、当地营商环境 等因素;

(三)组织审核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及重大经营事项,确保与公司整 体目标一致,对海外子公司的跨境经营事项重点审核合规性与可行性;

(四)建立子公司经营计划执行跟踪机制,每月监控经营数据,及时预警经营偏 差并提出改进建议,对海外子公司重点关注跨境资金流动、业务拓展进度;

(五)负责对子公司经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与审查,协同人力资源部、计划财 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经营业绩考核与评价,对海外子公司考核设置本地化经营合规指 标;

(六)负责完善子公司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流程与管控机制,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与管理水平,推动境内外子公司经营管理标准化与本地化融合。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开展技改项目、新项目投资等 经营活动,海外子公司的境外投资、再投资需严格遵守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及当地跨境投资监管规定,履行境内外备案/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参照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完整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项目规模与 复杂程度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需重点包含当地 政策合规分析、汇率风险评估、地缘政治风险评估及退出机制设计。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形成项目初步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或 其授权的子公司负责人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通过后,子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全面可 行性分析并编制正式可行性报告,涉及海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公司可聘请具备跨境投 资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

(三)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影响程度,按公司权限划分报投资委员会、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海外子公司投资项目经公司审议通过后, 需完成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境内备案/审批,以及当地相关监管部门 审批后,方可启动实施。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严格按公司批准的投资额、项 目内容进行控制,建立项目实施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 资效果,项目完成后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海外投资项目需建立跨境项 目管理机制,外派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公司报告项目进展,公司企管部、计划财务部进 行全程跟踪。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需编制详细实施进度计划,报公司 首席执行官办公室备案,按季度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出现重大变更、延期、

超支等情况的,需在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经公司审 批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材料;海外子公司需按要求提供项目当地监管审批文件、资金使用凭证等资 料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原则上不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 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确需进行上述投资的,须按照交易金额提请公司有权审 批机构(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海外子公司因实际经营需要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等衍生产品交易的,需制定专项风险管控方案,报公司计划财务部、董事会 审批后实施,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实际经营需求。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归口部门,统一实施对 子公司的财务管控,确保公司财务体系的统一性、合规性,海外子公司需执行公司统 一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同时符合当地财务核算、税务申报、外汇 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具体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能:

(一)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建议人选,公司管理层讨论通 过后向子公司派驻,对海外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优先选用具备跨境财务、税务管理能力 的人员;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其他财务人员的续聘、提拔、工 资提升、奖金发放等具有建议权,海外子公司财务人员录用需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二)审核子公司财务预算,定期编制财务预算与实际对比分析报告,实时监控 各子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海外子公司预算执行重点关注汇率波动、跨境资金 收付对预算的影响;

(三)审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并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相关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会计制度的选用、会计标准和会计政策的制定、核算流程的组织等;海外子 公司可根据当地要求制定补充财务核算细则,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公司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审核子公司的资金计划、 资金支付;严格审核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等重大资金支付事项,

海外子公司的跨境资金调度、外汇收付需严格遵守境内外汇管理规定和当地外汇监管 要求,按公司审批流程执行;

(五)对子公司票据进行集中管理,对于子公司出纳、销售回款等重点业务、关 键岗位实施定期监控,海外子公司需建立跨境资金收付复核机制,防范资金挪用、洗 钱等风险;

(六)对子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指导管理,统一统筹公司整体税务筹划,为海外子 公司提供当地税务政策咨询,协助海外子公司完成税务合规申报,防范跨境税务风险;

(七)收集汇总子公司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并进行汇总分析,海外子公司需 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送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中文译本;

(八)对公司审计部开展子公司审计工作提供业务支持,配合完成审计资料收集、 账务核对等工作;

(九)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子公司详细财务预算,按程 序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由公司计 划财务部存档备案;

(十)子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编制季度、年度财务报告,报告中需详细披露预算执 行情况、重大财务事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海外子公司财务报告需同时披露当地 货币与人民币折算情况、汇率变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八章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管理归口部门,每年定期联合计 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开展全面审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开展专项审计、 离任审计,对海外子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审计,重点关注跨境资金使用、合规 经营、当地监管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审计海外子公司跨境资金收付的 合规性、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二)经营管理和绩效审计,核查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经营决策执行情况;

(三)基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的合 规性;

(四)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战略投资行为的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海外投 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项目落地情况;

(五)风险与危机控制审计,评估子公司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性,重点排查海外 子公司的汇率、地缘政治、合规经营等风险;

(六)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评审,核查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决策程序的 合规性;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审计,核查子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针对海外子公司重点审核跨境运营、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

(八)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核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九)执行公司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核查海外子公司会计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当地财务核算的合规性;

(十)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的离任审计,全面核查离任人员任 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合规履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资料、 经营资料、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不得拒绝、拖延、隐瞒;海外子公司需按要求提供 当地监管审批文件、财务凭证、合同等资料的中文译本,配合审计人员开展现场审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审计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子公 司应当根据审计报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按要求完成整 改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整改报告;海外子公司的整改工作需同时符合当地监管要求, 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统筹归口部门,负责建立 标准化与本地化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指导海外子公司制定国际化人力资源管 理细则,符合当地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子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人力 资源职能部门或岗位,作为本地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执行主体,在母公司人力资源部的 专业指导下,结合子公司业务特点细化落实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履行以下人力资源管理职能:

(一)审核子公司人员管理配置方案,根据子公司经营规模、业务特点核定人员 编制,海外子公司人员编制需兼顾国际化与本地化招聘比例;

(二)组织审定子公司年度人员需求并统筹开展人员招聘工作,其中四川中自复 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年度人员需求审定由子公司自行组织,母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过程 指导并汇总存档。海外子公司本地员工招聘可委托当地合规招聘机构,关键管理岗位、 财务岗位优先由公司委派或推荐;

(三)组织审定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培训开展情况,为海外子公司提供跨 境经营、合规管理、跨文化沟通等专项培训,同时支持海外子公司开展当地法律法规、 商业惯例培训;其中四川中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审定及监督培训开展 由子公司自行组织,母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过程指导并汇总存档;

(四)负责起草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调整需按公司程序审批,海外子公司高管任职需符合当地法定任职资格;

(五)公司统一编制薪酬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子公司参照执行;海外子公 司可根据当地薪酬水平、劳动用工规定制定本地化薪酬细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董 事会审批后执行,薪酬发放需符合当地外汇管理规定;

(六)公司统一核算委派至子公司的人员薪酬,审批通过后进行薪资发放;其中 四川中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由子公司自行核算及发放委派至子公司的人员的薪资, 母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过程指导并汇总存档;海外子公司本地员工薪酬由子公司按当 地规定核算发放,薪酬核算标准、发放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备案;

(七)指导子公司人事档案及人员信息管理,建立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台账,海 外子公司需按当地规定保管员工人事档案,同时将公司委派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章安全环保与合规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环安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归 口部门,统一监督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海外子公司需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区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同时执行公司统一的安全环保管理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环安部具体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向子公司下达年度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针对海外子公司的业务特点、 当地监管要求制定差异化的安全环保目标;

(二)公司统一编制《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等核心制度, 明确管理标准、流程及奖惩机制,作为子公司开展工作的统一依据;子公司须结合自

身业务特点及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在公司制度框架下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独立考核机制,自行进行考核问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海外子公司安全环保 制度需报公司环安部及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三)子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含上下班交通事故、员工人身安全事故、环保 事故以及在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工程建设、施工等一切安全环保事故),均应按规定在 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环安部报送事故快报;子公司按事故“四不放过” 原则对事故进 行处置及通报,并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公司监督、指导子公司对重伤及以 上人身事故、较大及以上环保事故等的调查处理,必要时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海外 子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还需第一时间向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报 送事故处理进展,公司环安部提供跨境事故处理指导;

(四)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子公司环安管理 部门统一编制季度/年度安全环保报告报送公司,报告中需包含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安全培训情况、安全事故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等内容;海外子公司安全环保报告 需同时披露当地监管检查情况、合规整改情况;

(五)各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环保工作,公司环安部对子 公司安全环保相关工作提供业务支持及指导管理,为海外子公司提供当地安全环保政 策咨询,协助完成合规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海外子公司合规经营管理体系,由企管部、证券事务部、 计划财务部协同负责,海外子公司设立合规管理岗位,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开展本地化合规培训;

(二)建立海外子公司合规经营自查机制,每季度开展合规自查,重点排查外汇、 税务、劳动用工、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合规风险;

(三)及时向公司报告当地监管政策变化情况,提出合规经营调整建议;

(四)配合境内外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合规经营资料。

第十一章重大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须严格遵 守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自身重大信息管理制 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子公司重大信息管理的联系人,证券事务部统筹子公司

重大信息的收集、审核与披露工作。海外子公司需指定专人担任信息报告专员,负责 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日常对接,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 (海外子公司需结合当地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重大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其 重大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在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 履行报告义务,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海外子公司发生的跨境重大事项,需同时 提供当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中文译本:

(一)对外投资行为(含境外再投资);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含跨境资产交易);

(三)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跨境合作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含因自然灾害、地缘政治等导致的损失);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重要安全事故、环保事故;

(九)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 事件;

(十)重大行政处罚、监管调查(含境内外监管部门的处罚、调查);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辞职及重大违规行为;

(十二)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十三)其他对子公司资产、经营状况或公司整体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科创板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海外子公司相关人员需重点学习跨 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向公司提交报告或信息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全面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不得隐瞒、遗漏;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信息资料需加盖子公司 公章;

(三)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四)子公司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以书面形式 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便公司及时组织安排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五)海外子公司因当地监管要求需提前披露信息的,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部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当地规定披露,确保境内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海外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需遵守 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若当地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差异的,需同时满足境内 外监管要求,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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