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88772证券简称:珠海冠宇公告编号:
2025-076转债代码:
118024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年
月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人调整为
人,本次激励计划总量由3,381.0060万股调整至3,379.6060万股,首次授予数量由3,081.0060万股调整至3,079.606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其中股票期权权益数量不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1,481.0970万股调整至1,479.6970万股,首次授予数量由1,331.0970万股调整至1,329.697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珠海冠宇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调整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