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奥赛图(688796)_公司公告_百奥赛图:2025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华风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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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奥赛图:2025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华风茂)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7

百奥赛图(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百奥赛图(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奥赛图”)的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5年度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述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华风茂,男,1968年7月出生,中国香港籍,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日本国际大学,获得MBA学位。1995年9月至1997年6月,攻读日本国际大学EMB学位;1997年6月至1999年5月,任美国银行亚洲投资银行部经理;1999年5月至1999年11月,任工商东亚融资有限公司经理;1999年12月至2003年7月,任嘉诚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总经理;2003年7月至2005年10月,任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组董事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任中国金融策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4月至2014年8月,任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及私募股权部董事总经理;2013年5月至今,历任深圳市中金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执行董事;2013年9月至今,任上海浙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天鹅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8月至今,任中国金融策略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任维亚生物科技控股集团执行董事兼CFO;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任维亚聃诚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任浙江朗华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任上海纽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任凯惠睿智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任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董事兼CEO;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任上海开拓者化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6月,任SirnaomicsLtd.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乐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任FerrettiS.p.A.独立非执行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百奥赛图独立非执行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2025年,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会。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
应出席次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式出席次委托出席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出席次数
次数次数席会议
华风茂101010002

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诚信勤勉,忠实尽责。对于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阅读相关会议材料,充分了解议案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会议过程中积极参与讨论,并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与建议。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2025年度,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我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年度,本人对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我切实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职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非执行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为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现场办公及电话、微

信、邮件、网站等多种途径,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5年,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我对公司2025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程序进行了审核。我认为,2025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任职期间,我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编制定期报告,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

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8月,郭朝设先生离任副总经理职务;2025年12月,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张海超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张海超女士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2025年12月,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妍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2025年12月,公司收到魏义良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魏义良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魏义良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地区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事项认真监督,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均符合公司激励草案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告期内,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我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

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26年,我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百奥赛图(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华风茂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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