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一股份(688809)_公司公告_强一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16日。长存鸿图的基金管理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基管”)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5012,登记日期: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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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一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强一股份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主承销商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主承销商就强一股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1-7-1-2

序号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
1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上海灏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5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6北京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8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9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
10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投资”)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一)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易创新”)

1、基本信息根据兆易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兆易创新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3369432Y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8号楼1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何卫
注册资本66,412.410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年4月6日
营业期限2005年4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电信设备、手持移动终端的研发;委托加工生产、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1-7-1-3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兆易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兆易创新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经核查,兆易创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3986.SH。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

日,兆易创新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朱一明4,575.80136.86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029.20964.54
3葛卫东1,702.66692.55
4InfoGridLimited1,305.35001.96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132.65251.70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817.21131.22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804.57211.21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729.00001.09
9聯意(香港)有限公司658.58140.99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609.87200.91
合计15,364.917123.03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兆易创新的公示信息,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2025年

月30日,兆易创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一明。

4、战略配售资格兆易创新成立于2005年,2016年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领先的半导体设计企业。兆易创新以“科技创新,赋能美好生活”为使命,致力于成为“全球卓越的科技公司”。兆易创新致力于各类存储器、控制器及周边产品的设计研发,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以2024年销售额的统计口径,兆易创新是全球唯一家在NORFlash、SLCNANDFlash、利基型DRAM和MCU领域均排名全球前十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其中NORFlash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排名第

二、中国内地排名第一,MCU产品全球排名第八、中国内地排名第一。2024年度,兆易创新实现营业收入

73.56亿元,净利润为

11.01亿元;截至2024年末,兆易创新的总资产为192.29亿元,净资产为166.79亿元;2025年1-9月,兆易创新实现营业收入

68.32亿元,净利润为

11.04亿元;截至2025年

月末,兆易创新的总资产为207.56亿元,净资产为184.00亿元。截至2025年11月19日,兆易创新总市值为1,343.70亿元。因此,兆易创新属于大型企业。兆易创新及其关联方为发行人客户,报告期各期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额分别为442.86万元、354.80万元、263.99万元和276.81万元。根据发行人与兆易创新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兆易创新作为强一股份的重要战略客户,将持续采购其垂直探针卡、悬臂探针卡,以及应用于NorFlash和定制化存储的MEMS探针卡等产品。依托兆易创新在国内存储领域完善的产品线布局,本次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双方长期协同关系,助力强一股份拓展在存储测试市场的业务空间。

(二)基于强一股份在MEMS探针卡方面的技术积累,双方将共同推进该类产品在存储领域的测试应用,并逐步加强对强一股份其他产品品类的测试导入,为未来实现规模化采购奠定基础。

(三)双方同意共同扩大合作规模,在兆易创新已对强一股份完成验证的产品类别中,自强一股份的直接及间接采购金额占兆易创新于该类别产品对外采购总额的比例,此目标为双方共同努力方向。”

此外,兆易创新还参与了翱捷科技(688220.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兆易创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兆易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兆易创新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兆易创新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兆易创新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兆易创新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

日的财务报表,兆易创新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兆易创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存鸿图”)

1、基本信息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长存鸿图的基本信息如下:

1-7-1-6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EX02R427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园一期B4栋18楼745
执行事务合伙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5年9月22日
合伙期限2025年9月22日至2035年9月2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长存鸿图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SBGU94,备案日期:2025年10月16日。长存鸿图的基金管理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基管”)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5012,登记日期:2025年

日。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长存鸿图股权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出资结构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长存鸿图的出资结构如下:

长存鸿图的普通合伙人为长存基管和湖北国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芯产投”),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长存基管。其中,长存基管系长江存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控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国芯产投系长控集团股东湖北国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系湖北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投”)全资子公司,湖北产投聚焦于集成电路产业进行投资,实际控制人系武汉市国资委。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长控集团股权结构图如下:

1-7-1-

结合长存鸿图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长存鸿图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从控制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全资持股的长存基管系长存鸿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长存鸿图的运营、维护、管理等事务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国芯产投作为普通合伙人,未参与长存鸿图的日常经营管理。长存鸿图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策长存鸿图项目投资相关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有权联合推荐1名委员人选;湖北集芯时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联合推荐

名委员人选;外部专家委员

名(基金组建外聘专家库,专家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合伙人会议聘任;具体项目投决时根据项目投资的类型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外聘专家库中选定),各主体推荐的人选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下称“投决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设1名主席,应由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联合推荐的投决委员担任。投决委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独立形成决策意见决议,并经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在内的2名及以上(含本数)投决委员同意方可决议通过。因此,长控集团全资子公司长存基管担任长存鸿图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有权推荐2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且由其所推荐委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能够决定长存鸿图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从收益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通过长存资本、长存基管合计持有长存鸿图51.5%的合伙份额。因此,长存鸿图系长控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

根据长存鸿图的说明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长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

1-7-1-

其股东会一般事项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董事会一般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决议通过。长控集团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任一股东无法单独控制股东会,任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亦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长控集团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其行为的主体,故长控集团无实际控制人。

因此,长存鸿图无实际控制人。

、战略配售资格长控集团成立于2016年12月,拥有长存资本、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存储”)、武汉新芯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新芯”)等多家子公司,并以长江存储为核心,形成了先进存储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全产业链能力,构建了闪存量产平台、技术创新平台、产融结合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截至2025年

月末,长控集团母公司口径的总资产超过1,300亿元,净资产超过1,300亿元,员工人数超过8,000人。因此,长控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长存鸿图是由长控集团按照集团整体业务版块战略部署要求牵头设立的负责产融结合的资本平台,针对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投资。因此,长存鸿图为大型企业长控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长控集团提供的书面确认,长控集团同意长存鸿图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认可并支持本次战略合作。根据发行人与长存资本、长存鸿图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加强在测试领域的深度合作:各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基于强一股份在MEMS探针卡方面的技术积累,乙方拟协助推进甲方产品在长存控股及其下属相关企业的验证、测试、导入工作。各方将共同推进该类产品在存储领域的测试应用,持续提升各方在各自领域的竞争优势。

(二)深化合作交流、构建产业生态:各方建立沟通机制,深化合作交流,并积极协调和促进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展产业合作探讨,各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与业务优势,为构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发挥重要作用。

1-7-1-

(三)供应链本土化:强一股份将努力配合长控集团下属企业完成供应链本土化,支持长控集团下属企业通过逐步实施供应链本土化转移降低材料成本,建立起具备高可靠性和高稳定性的境内供应链。”此外,长存鸿图还参与了恒坤新材(688727.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长存鸿图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长存鸿图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长存鸿图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长存鸿图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长存鸿图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长存鸿图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

日的财务报表,长存鸿图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长存鸿图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

1-7-1-

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三)上海灏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裕科技”)

1、基本信息根据灏裕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灏裕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灏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957515XM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315弄24号2层2148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
注册资本7,6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5年2月13日
营业期限2015年2月13日至2045年2月12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硬件的研发,转让自有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制作,销售自产产品,提供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灏裕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灏裕科技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

1-7-1-

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根据灏裕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灏裕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控股”)为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为00700.HK。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6月30日,腾讯控股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MIHInternetHoldingsB.V.211,248.150023.05
2AdvanceDataServicesLimited80,485.97008.78
合计291,734.120031.83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MIHInternetHoldingsB.V.由NaspersLimited通过其非全资控股公司ProsusN.V.控制,MIHInternetHoldingsB.V.系ProsusN.V.的全资控股公司。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NaspersLimited、ProsusN.V.及MIHInternetHoldingsB.V.被视为拥有同一批2,112,481,500股股份的权益。

注3:AdvanceDataServicesLimited直接持有709,859,700股股份及通过其全资控股公司马化腾环球基金会间接持有95,000,000股股份,AdvanceDataServicesLimited为马化腾全资控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灏裕科技提供的资料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5年6月30日,灏裕科技系腾讯控股间接控股的三级全资子公司(腾讯控股持有香港公司中霸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香港公司富溢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富溢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灏裕科技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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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因此,灏裕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腾讯控股。

4、战略配售资格腾讯控股于2004年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腾讯控股是全球领先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凭借微信和QQ两大社交平台,构建了全球规模最大的社交网络之一,积累了庞大的用户群体。腾讯控股发行了多款风靡全球的电子游戏及其他优质数字内容,同时通过投资EpicGames、RiotGames等国际顶尖游戏公司,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全球游戏市场的领先地位,为全球用户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互动娱乐体验。秉持“连接一切”的生态战略,腾讯控股打造了以用户为核心的超级平台,业务覆盖社交、游戏、数字内容、金融科技和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强大的协同效应。在AI、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领域,腾讯持续投入,其自研的混元大模型在众多应用场景中展现出卓越性能,助力合作伙伴实现数字化转型,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此外,腾讯控股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了超过1,200家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投资与合作,进一步巩固了其在互联网科技行业的影响力。作为全球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品牌,腾讯控股的品牌价值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认可。2024年度,腾讯控股实现营业收入6,602.57亿元,净利润为1,964.67亿元;截至2024年末,腾讯控股的总资产为17,809.95亿元,净资产为10,538.96亿元;2025年1-9月,腾讯控股实现营业收入5,573.95亿元,净利润为1,707.12亿元;截至2025年9月末,腾讯控股的总资产为20,732.72亿元,净资产为12,605.15亿元。截至2025年

日,腾讯控股总市值为

5.68万亿港元。因此,腾讯控股为大型企业。灏裕科技成立于2015年

日,系腾讯控股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灏裕科技总资产28.06亿元,净资产5,989.30万元,对外投资余额3.95亿元。因此,灏裕科技为大型企业腾讯控股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腾讯控股、灏裕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共同推进探针卡在AI场景的合作:腾讯控股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并且是AI大模型和云服务的领先企业,非常注重人工智能产业投入。腾讯会从终端客户的需求角度,协助强一股份优化探针卡产品性能,并推动其产品在AI相关场景落地,提升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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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促进上下游合作:腾讯控股在计算芯片、网络芯片、光通信、自动驾驶等创新方向上持续进行投资布局,能够结合丰富的产业经验,为强一股份引入关键合作伙伴。腾讯将协助推动强一股份产品在其产业链公司的测试及导入等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国产探针卡的进一步发展。

)前沿技术开发合作:腾讯控股持续进行软件算法的相关投入,将与强一股份就通过大模型优化产品研发流程等前沿方向做共同探讨。

(4)人才技术合作:腾讯控股能够积极发挥其在互联网领域的资源优势和关系网络,充分协助强一股份扩展算法领域和企业管理运营领域的综合性人才,提升企业研发和经营效率。”

此外,灏裕科技参与了影石创新(688775.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灏裕科技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灏裕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灏裕科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灏裕科技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灏裕科技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灏裕科技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灏裕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灏裕科技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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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四)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京东方”)

、基本信息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天津京东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XUCF3X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753号)
法定代表人裴奋
注册资本436,7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1月17日
营业期限2020年1月17日至2040年1月16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自有资金对半导体、显示、物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项目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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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天津京东方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股权结构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天津京东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为000725.SZ。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9月30日,京东方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406,333.333310.86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270,479.55657.32
3北京京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2,209.21802.20
4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71,813.28541.92
5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66,619.57721.78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62,603.314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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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福清市汇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3,859.96401.44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45,196.00231.21
9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晓峰2号致信基金35,200.00000.94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3,727.17000.90
合计1,128,041.421430.24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创投”)持有天津京东方

100.00%的股权,京东方持有京东方创投100.00%的股权。根据京东方公示信息,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子控股”)为京东方的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公司。

因此,天津京东方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战略配售资格京东方,创立于1993年,是一家为信息交互和人类健康提供智慧端口产品和专业服务的全球领先的物联网创新企业。目前形成了以半导体显示为核心,物联网创新、传感器及解决方案、MLED、智慧医工融合发展的“1+4+N+生态链”业务架构。作为全球半导体显示龙头企业,京东方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等领域市场占有率稳居全球第一,且连续多年显示器件总体出货量和出货面积位列全球首位。物联网创新业务可为智慧园区、智慧金融、智慧出行、智慧零售、视觉艺术等细分领域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传感器及解决方案业务聚焦医疗影像、指纹识别、智慧视窗等领域,可为医疗、交通及建筑等行业提供极具竞争力的产品及解决方案;MLED基于京东方独有的主动式驱动架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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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转印技术,可为合作伙伴提供半导体工艺和先进微米级封装工艺的下一代LED显示系统及解决方案;智慧医工业务通过科技与医学融合创新,构建了以健康管理为核心、医工终端为牵引、数字医院为支撑的全周期健康服务闭环。2024年度,京东方实现营业收入1,983.81亿元,净利润为

41.45亿元;截至2024年末,京东方的总资产为4,299.78亿元,净资产为2,045.46亿元;2025年1-9月,京东方实现营业收入1,545.48亿元,净利润为

44.05亿元;截至2025年

月末,京东方的总资产为4,307.45亿元,净资产为2,049.22亿元。因此,京东方为大型企业。天津京东方系京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京东方在生态链领域的投资业务。因此,天津京东方为大型企业京东方的下属企业。根据发行人与京东方、天津京东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产品研发、测试及导入方面:结合甲乙双方在半导体显示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双方战略合作推进在显示驱动、时序等芯片领域的晶圆测试应用MEMS探针卡的研发、测试及导入等相关工作;在乙方产品技术、品质、成本等方面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甲方拟积极推动乙方与甲方上游产业链体系的协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双方在显示领域的合作基础,甲方将在市场化原则下,协助乙方推动其产品在显示芯片设计厂商、封测厂商等的测试及导入等相关工作。

(二)产业链协作方面:

在半导体及显示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链进步中,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和资源,共同推进MEMS探针卡在多种领域的测试应用,在市场化原则下,助力乙方在显示驱动、逻辑和存储市场的业务拓展,保障甲方整机产业链安全。”

此外,天津京东方参与了艾森股份(688720.SH)、珂玛科技(301611.SZ)、兴福电子(688545.SH)、超颖电子(603175.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综上所述,天津京东方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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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京东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天津京东方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天津京东方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天津京东方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天津京东方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天津京东方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天津京东方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五)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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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信息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光谷产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NMK91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光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林枫
注册资本1,3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5月25日
营业期限2016年5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对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光谷产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具之日,光谷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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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资料,光谷产投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科投”)的全资子公司,湖北科投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湖北科投实际控制光谷产投。

因此,光谷产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光谷产投提供的资料,湖北科投成立于2005年,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100%持股。湖北科投承担重大产业投资、产业园区建设运营、城市开发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主要职能,企业主体信用评级长期为AAA,是湖北省第一家同时被国际评级机构惠誉、穆迪授予BBB、Baa2投资级信用评级的国有控股集团。湖北科投围绕国家战略、前沿方向和市场需求,聚焦“光芯屏端网”与生命健康两大产业赛道。在“光芯屏端网”方面,湖北科投领投总投资1,800亿元的长江存储国家存储器基地项目、总投资760亿元的华星光电t3、t4、t5项目,总投资311亿元的武汉天马等项目,助力光电子信息产业独树一帜;在生命健康方面,湖北科投布局联影医疗、华大智造、武汉生物样本库、友芝友生物等头部生命健康产业项目,助推生命健康产业位居全国前列;在产业基金方面,湖北科投作为发起人,联合中金启元、中国信科、中国联通、小米等知名企业发起设立多支科创产业基金,构建基金“募投管退”业务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光谷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目前,湖北科投投资和管理的重大产业直投、产业基金项目已完成出资额约

亿元,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约4,500亿元。此外,湖北科投拥有约1,000万平方米优质产业载体资源,其中已建成运营面积约500万平方米、在建面积约500万平方米;服务施耐德、富士康、联想、华为等世界500强企业及猎豹、瞪羚、独角兽等科创企业超3,000家、从业人员超

万人。2024年度,湖北科投实现营业收入46.06亿元,净利润为1.81亿元;截至2024年末,湖北科投的总资产规模超3,300亿元,净资产超1,200亿元。因此,湖北科投属于大型企业。

光谷产投是湖北科投的全资子公司,是湖北科投于2016年5月整合优质产业资产而组建的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平台公司。2024年度,光谷产投实现营业收入

1.62亿元,净利润为

2.02亿元;截至2024年末,光谷产投的总资产为

271.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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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为154.17亿元;2025年1-9月,光谷产投实现营业收入1.13亿元,净利润为

0.92亿元;截至2025年

月末,光谷产投的总资产为

429.72亿元,净资产为

248.54亿元。因此,光谷产投属于大型企业湖北科投的下属企业。

根据湖北科投提供的书面确认,湖北科投同意光谷产投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认可并支持本次战略合作。

根据发行人与光谷产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尽力推动光谷产投及湖北科投集团下属企业已投FAB厂商参与强一股份的业务合作,进一步帮助强一股份的产品在所投企业如长江存储、武汉新芯等潜在客户中优先验证。

(二)尽力推动光谷产投及湖北科投集团下属企业已投半导体测试设备厂商(联讯仪器、态坦科技)加强与强一股份的合作关系,实现其在相关业务领域的拓展。

(三)尽力促使光谷产投及湖北科投集团下属企业已投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深化与强一股份的业务合作,与强一股份建立合作研发机制,进一步拓展相关企业与强一股份在更多集成电路产品品类上实现合作。

(四)湖北科投及光谷产投将持续支持强一股份的后续发展,尤其是未来围绕强一股份后续产能扩张、华中地区业务拓展、合作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方面,本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互惠共赢的原则,探讨具体的合作方案。”

此外,光谷产投参与了优优绿能(301590.SZ)、格科微(688728.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光谷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光谷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光谷产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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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谷产投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光谷产投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光谷产投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

日的财务报表,光谷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光谷产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六)北京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平线”)

1、基本信息根据地平线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地平线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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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北京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2R5L5Y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3层1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余凯
注册资本150,0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8日
营业期限2015年12月28日至2035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人工智能芯片相关软件硬件、电子产品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通讯设备软硬件、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数据处理,会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人工智能芯片相关软硬件、电子产品软硬件,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地平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地平线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股权结构

根据地平线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地平线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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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HorizonRobotics(以下简称“地平线机器人”)为香港交易所上市企业,港股代码为09660.HK。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5年

日,地平线机器人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A类普通股持股数量(万股)B类普通股持股数量(万股)占已发行股本实益权益的比例(%)投票权的比例(%)
1余凯博士173,361.21277,193.309313.0152.53
2黄畅博士39,077.7143361.06332.8411.84
合计212,438.92707,554.372615.8564.37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截至2025年6月30日,余凯博士及黄畅博士各自根据2018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其的股份奖励,分别有权获得最多71,933,093股及3,610,633股B类普通股,须受该等股份奖励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注3:每股B类普通股赋予股东一股一票的投票权,每股A类普通股赋予股东每股十票的投票权。

3、控股股东根据公开信息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HorizonRoboticsHoldingsLimited持有地平线

100.00%的股权,地平线机器人持有HorizonRoboticsHoldingsLimited100.00%的股权,余凯博士、EverestRoboticsLimited及HorizonRobotics,Inc.共同构成地平线机器人的控股股东。

4、战略配售资格地平线机器人是一家具有专有软硬件技术的领先智驾科技公司。地平线机器人的解决方案整合了领先的算法、专用的软件和先进的处理硬件,为智能驾驶提供核心技术,从而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性和体验感。2025年上半年,地平线机器人在中国车企中继续保持基础辅助驾驶解决方案和整体辅助驾驶解决方案的市场份额第一,分别为45.8%和32.4%,进一步巩固了其于中国市场的领先地位。2024年度,地平线机器人实现收入人民币

23.84亿元,同比增长

53.6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地平线机器人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03.79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

153.71亿元。2025年1-6月,地平线机器人实现收入人民币

15.67亿元,同比增长67.64%;截至2025年6月30日,地平线机器人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234.21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

160.69亿元。因此,地平线机器人属于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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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平线为地平线机器人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00万美元。因此,地平线为大型企业地平线机器人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地平线机器人、地平线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深化双方长期协同关系:作为强一股份的重要战略客户,地平线及其关联公司在其业务需要范围内,将持续推动强一股份2DMEMS探针卡等核心产品的技术验证和商业合作,共同构建稳定可靠的产品供应链体系,持续强化双方在技术、市场、供应链层面的长期协同关系。

(二)加强在测试领域深度合作:基于强一股份在MEMS探针卡方面的技术积累,地平线将积极推进其产品的验证、测试、导入进程,协助强一股份优化探针卡产品性能,并推动其产品在智能驾驶芯片等相关场景落地,提升产品综合竞争力,助力强一股份进一步拓展在AI芯片测试领域的市场空间。”

综上所述,地平线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地平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地平线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地平线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地平线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地平线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

日的财务报表,地平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地平线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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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七)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网投基金”)

1、基本信息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网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CXL49H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一层A032号(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3,0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3月23日
合伙期限2017年3月23日至203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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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网投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S8838,备案日期:2017年6月6日。中网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投管理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330,登记日期:2016年12月6日。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网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出资结构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2025年

月12日,中网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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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网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网投基金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网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网投管理公司为中网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信通”)为中网投管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40%的股权;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

24.55%股权;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

16.36%股权;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19.09%股权。中网信通系由事业单位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出资的独资企业,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持有中网信通100%的股权。

综上所述,中网投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

、战略配售资格

中网投基金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26号)批准设立,由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财政部共同发起,基金规划总规模1,000亿元,首期规模

亿元,其他合伙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因此,中网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网投基金参与了澜起科技(688008.SH)、灿勤科技(688182.SH)、芯联集成(688469.SH)、华虹公司(688347.SH)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中网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网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网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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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中网投基金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网投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网投基金2024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5年

日的财务报表,中网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中网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企业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⑤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八)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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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强一股份

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BJN75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11月7日
成立日期2025-10-29
到期日2035-10-29
投资类型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11,033.65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11,033.65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根据《强一股份

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2025年10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2025年11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定公司战略配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上限的议案》。

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单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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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任职单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1周明强一股份董事长核心员工2,836.6525.71
2刘明星强一股份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300.002.72
3于海超强一股份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100.009.97
4黄海军上海强一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80.001.63
5张子涵强一股份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116.001.05
6仇春琦强一股份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305.002.76
7徐剑强一股份运营副总核心员工300.002.72
8戴敏祥强一股份CPC主管核心员工165.001.50
9陆燕强一股份QC主管核心员工150.001.36
10袁双强一股份区域销售总监核心员工600.005.44
11陆文武强一股份PCA组长核心员工120.001.09
12王吉祥强一股份生产经理核心员工120.001.09
13金伟芳强一股份IQC主管核心员工120.001.09
14徐云峰强一股份销售总监核心员工600.005.44
15宋永鹏强一股份数控加工主管核心员工110.001.00
16苏鹏强一股份装配开发经理核心员工180.001.63
17宋海永强一股份高级工程师核心员工305.002.76
18熊建功强一股份IT技术经理核心员工130.001.18
19曹佳旻强一股份采购组长核心员工160.001.45
20薛佳波上海强一销售工程师核心员工170.001.54
21董康强一股份销售工程师核心员工170.001.54
22吴文静上海强一董事长助理核心员工110.001.00
23侯克玉强一股份研发经理核心员工120.001.09
24赵亮强一股份仿真设计工程师核心员工300.002.72
25韩小峯强一股份研发经理核心员工140.001.27
26朱东亮上海强一研发运营经理核心员工500.004.53
27胡俊强一股份合肥强一总经理核心员工11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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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任职单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28郁浏婷强一股份硬件工程师核心员工250.002.27
29赖鹏鹏强一股份探针卡设计经理核心员工110.001.00
30周景怡强一股份研发科学家核心员工140.001.27
31阮芳合肥强一人事主管核心员工110.001.00
32王瑜强一股份人事主管核心员工110.001.00
33戴思芸强一股份研发科学家核心员工125.001.13
34王兴刚强一股份研发经理核心员工101.000.92
35朱星星强一股份结构设计工程师核心员工200.001.81
36严玲慧强一股份研发科学家核心员工260.002.36
37林国娟强一股份采购经理核心员工110.001.00
合计11,033.65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3:强一半导体(合肥)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强一”)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注4:强一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强一”)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4、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根据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持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出具的承诺函,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访谈相关人员,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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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1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七、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九、本公司不利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存在《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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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除《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署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五、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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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五、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九)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强一股份2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7-1-

产品编码SBJN76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11月7日
成立日期2025年10月29日
到期日2035年10月29日
投资类型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1,110.00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888.00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根据《强一股份2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2025年10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2025年11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定公司战略配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上限的议案》。

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单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1周明强一股份董事长核心员工75.006.76
2黄鑫强一股份QC主管核心员工41.003.69
3简新强一股份VPC主管核心员工62.005.59
4郭振合肥强一合肥工程部总监核心员工41.003.69
5姜伟斌强一股份EDA技术主管核心员工50.004.50
6刘鑫强一股份品质经理核心员工79.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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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任职单位/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7陈勇合肥强一QC主管核心员工49.004.41
8赵梁玉强一股份研发经理核心员工41.003.69
9王森庭强一股份研发经理核心员工55.004.95
10曹文恺强一股份研发科学家核心员工41.003.69
11谷端阳强一股份厂务主管核心员工45.004.05
12高俊恒强一股份结构设计工程师核心员工41.003.69
13周培清强一股份组装测试经理核心员工41.003.69
14夏鹤天强一股份研发经理核心员工41.003.69
15宋文硕强一股份工艺工程师核心员工41.003.69
16封振强一股份研发经理核心员工41.003.69
17任学舜强一股份工艺主管核心员工60.005.41
18刘奔强一股份工艺主管核心员工41.003.69
19刘瀚鹏强一股份结构开发工程师核心员工80.007.21
20裴云鹤强一股份研发科学家核心员工50.004.50
21庄仁伟上海强一工艺组长核心员工45.004.05
22罗力晨强一股份仿真设计工程师核心员工50.004.50
合计1,11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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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持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出具的承诺函,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并访谈相关人员,强一股份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强一股份2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七、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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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九、本公司不利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除《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署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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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五、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十)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93JP0G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注册资本6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7日
营业期限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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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股权结构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信建投证券100.00
合计100.00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为中信建投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营业执照以及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而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5、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中信建投证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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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承诺,其认购本次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信建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如下承诺:①本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企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公司将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③本公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④本公司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⑤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⑥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⑦本次战略配售不违反适用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业务、资产、财产的任何法律法规;⑧如违反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实施战略配售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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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

经核查《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及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238.9882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47.797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认购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为161.9494万股;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上限为323.8988万股,同时认购金额不超过11,921.65万元;兆易创新拟认购规模不超过9,000万元;长存鸿图拟认购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灏裕科技拟认购规模不超过7,000万元;天津京东方拟认购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光谷产投拟认购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地平线拟认购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中网投基金拟认购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其认购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及其配售股票数量等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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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9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9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兆易创新、长存鸿图、灏裕科技、天津京东方、光谷产投、地平线、中网投基金、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及中信建投投资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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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兆易创新、长存鸿图、灏裕科技、天津京东方、光谷产投、地平线、中网投基金、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及中信建投投资作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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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家兴张宇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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