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动力新科动力B股股票代码:600841900920编号:临2025-079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已于2025年12月12日裁定批准了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25年12月12日,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红岩)收到重庆五中院(2025)渝05破28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重庆五中院已于2025年12月12日裁定批准了上汽红岩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上汽红岩重整程序。现将上汽红岩重整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汽红岩重整情况概述2025年7月1日,本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转来的有关信息,上汽红岩的债权人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安吉物流”)以上汽红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为由,向重庆五中院申请上汽红岩破产重整,重庆五中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案号:(2025)渝05破申436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0)。
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7),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重庆安吉物流对上汽红岩的重整申请。2025年8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0),重庆五中院出具(2025)渝05破282号《决定书》,指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联合担任上汽红岩管理人。为依法统筹推进上汽红岩重整工作,实现企业运营价值最大化,上汽红岩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面向全国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详见公司2025年9月3日和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临2025-056)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报名延期的公告》(临2025-062)等相关公告)。为实现上汽红岩运营价值最大化,经公司2025年9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高质量发展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联合报名,其中:公司出资666,363,636.36元,参与上汽红岩重整,预计公司取得重整后上汽红岩14.66%目标股权;联合体合计出资30亿元,预计取得重整后上汽红岩66%目标股权(上述具体股权比例以法院裁定后的重整计划中数据为准),详见《关于公司与相关方联合出资参与上汽红岩重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5-065)。
上汽红岩管理人与债务人于2025年10月18日召开遴选重整投资人评审会议,并正式确定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高质量发展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为本项目重整投资人,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5-070)。
截至2025年12月10日,上汽红岩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临2025-078)。
二、上汽红岩重整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12日,上汽红岩收到重庆五中院(2025)渝05破28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查明:2025年11月14日上午,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了《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审议表决《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表决的规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表决通过。
《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平清偿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整状态下债权清偿率明显高于清算状态。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中,企业充分利用自身完整的重卡生产线及先进的生产技术优势,依托企业自身多个科研平台以及投资人强大的研发资源,运用新能源、智能网联技术,迭代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产品,进一步稳固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持续发挥“红岩”品牌优势。该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上汽红岩重整计划裁定通过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上汽红岩重整计划(草案)》,鉴于上汽红岩已资不抵债,本公司作为原出资人的权益为负,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将本公司原出资的权益调整为零。自2025年12月起,上汽红岩财务报表不再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经初步测算,本次上汽红岩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事项将会对公司2025年度的相关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由此产生的一次性股权处置收益将占本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约为150%-180%,具体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公司将出资6.66亿元与联合体其他各方一起参与上汽红岩重整,公司持有重整后上汽红岩股权比例约为14.66%。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上汽红岩重整计划(草案)》后,上汽红岩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上汽红岩负责执行重整计划,上汽红岩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上汽红岩拥有红岩杰狮、红岩杰豹、红岩杰卡、红岩金刚、红岩杰虎系列重卡品牌,全系覆盖牵引车、自卸车、载货车和专用车多个车型,并在市场内具备较高知名度,上汽红岩在自卸车领域具有较大的优势,同时在出口和新能源市场也有市场机会,若上汽红岩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实现上汽红岩运营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上汽红岩发展,也有利于优化公司负债结构,缓解公司经营压力。
四、风险提示
1、上汽红岩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上汽红岩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上汽红岩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2、上汽红岩重整后主业仍为重卡,重卡行业存在周期性,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重整后上汽红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管理等风险,公司将存在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及无法达到预期投资目的等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汽红岩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渝05破282号之四】。
特此公告。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