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8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公告编号:2026-008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议和表决情况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6年3月23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成电光信: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7)、《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09)。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间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限售比例为40%。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10日,故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2月10日届满。
(二)行使权益条件符合说明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1 公司未发生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
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
| 成就情况 |
| 售的负面情形,满足激励 |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情形:
1、对公司发生上述“公司未发生下列情形”
所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的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解
| 3 | 除限售的负面情形,满足 |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高管情形;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5、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北京
|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
交易所认定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 序号 |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
1 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及办理解除限售前须持续在岗2 激励对象不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形3 限售期所在年度年终考核中,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80分以上
13名激励对象截至目前
| 均持续在岗,不存在违反 |
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
司处分的情形,且在2025
| 年度年终考核中,个人绩 |
效考核均达80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分以上,满
三、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 序号 | 姓名 |
| 职务 |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份数量(股) |
| 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占获授数量的比例(%) |
一、核心员工
1 王继岷 核心员工 220,000 0 40.00%2 谢正林 核心员工 16,000 0 40.00%
3 伍建彬 核心员工 16,000 0 40.00%4 郭奉 核心员工 16,000 0 40.00%5 冯吴巍 核心员工 8,000 0 40.00%6 唐东海 核心员工 16,000 0 40.00%7 补昂 核心员工 10,000 0 40.00%8 罗思长 核心员工 10,000 0 40.00%9 杨超 核心员工 8,000 0 40.00%10 王雷 核心员工 6,000 0 40.00%11 李昱岐 核心员工 40,000 0 40.00%12 曾远明 核心员工 16,000 0 40.00%13 黄鹏 核心员工 40,000 0 40.00%
核心员工小计
422,000 0 40.00%合计
422,000 0 40.00%上述名单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实际可解除限售情况
| 序号 | 姓名 |
| 职务 |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股份数量(股) |
| 因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管身份等须继续限售数量(股) | 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股) |
一、核心员工
1 王继岷 核心员工 220,000 0 220,0002 谢正林 核心员工 16,000 0 16,0003 伍建彬 核心员工 16,000 0 16,000
4 郭奉 核心员工 16,000 0 16,0005 冯吴巍 核心员工 8,000 0 8,0006 唐东海 核心员工 16,000 0 16,0007 补昂 核心员工 10,000 0 10,0008 罗思长 核心员工 10,000 0 10,0009 杨超 核心员工 8,000 0 8,00010 王雷 核心员工 6,000 0 6,00011 李昱岐 核心员工 40,000 0 40,00012 曾远明 核心员工 16,000 0 16,00013 黄鹏 核心员工 40,000 0 40,000
核心员工小计
422,000 0 422,000合计
422,000 0 422,000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查相关材料,认为本次激励计划13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解除限售条件的考核要求,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议案。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3名激励对象截至目前均持续在岗,不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形,且在2025年度年终考核中,个人绩效考核均达80分以上。因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故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13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考核要求,《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查,公司与上述13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均未发生《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13名激励对象截至目前均持续在岗,在2025年度均不存在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形,且在2025年度年终考核中,个人绩效考核均达80分以上。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故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13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考核要求,《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律师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至,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备查文件
1、《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
录》
3、《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记
录》
4、《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