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原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人调整为5人,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人调整为5人,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原规定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