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54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6日,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3,266.6667万股,发行方式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发行价格为18.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2,940,006.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49,145,980.52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3,480,976.41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调整后)(1)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2) | 投入进度(%) (3)=(2)/(1) |
| 1 | 60kt/a高端偶联剂项目 | 锦华新材 | 50,689.75 | 300.29 | 0.59% |
| 2 | 500吨/年 | 锦华新材 | 2,300.00 | 246.10 | 10.70% |
| JH-2中试项目 | |||||
| 3 |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 锦华新材 | 6,310.50 | 332.76 | 5.27% |
| 合计 | - | - | 59,300.25 | 879.15 | 1.48% |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如有):
|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金额(元) |
|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 570900053210008 | 53,754,306.94 |
|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绿色专营支行 | 19730101040023486 | 20,539,000.00 |
|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行 | 366286656468 | 31,777,397.00 |
| 合计 | - | - | 106,070,703.94 |
截至目前,公司已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5.2亿元。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公司公开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由于尚未确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因此存在暂时闲置情况。
三、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产品具体情况
(二)投资决策及实施方式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有关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进行调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事宜。
(三)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风险较低,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相关投资者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拟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投资相关产品,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2)公司将及时跟踪、分析相关理财产品的投向、投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期限,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变化,调整后的期限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风险控制要求与调整前一致,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专项意见说明
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锦华新材本次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锦华新材本次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锦华新材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核查意见》。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