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锦华新材使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7月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0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9月25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266.666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18.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2,900,006.0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3,754,025.5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49,145,980.52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82号)。
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5年10月24日行使完毕,新增发行股票4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8.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8,935,000.00元,扣除不含税
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454,023.5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3,480,976.4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68号)。综上,公司IPO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3,756.6667万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681,835,006.0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49,208,049.12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632,626,956.93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经过前期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 1 | 60kt/a高端偶联剂项目 | 50,689.75 | 50,689.75 |
| 2 | 500吨/年JH-2中试项目 | 3,058.18 | 2,300.00 |
| 3 |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程建设项目 | 6,310.50 | 6,310.50 |
| 合计 | 60,058.43 | 59,300.25 |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481.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60kt/a高端偶联剂项目 | 50,689.75 | 638.31 | 638.31 |
| 500吨/年JH-2中试项目 | 2,300.00 | 1,109.22 | 1,109.22 |
|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 6,310.50 | 734.02 | 734.02 |
| 合计 | 59,300.25 | 2,481.55 | 2,481.55 |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18.28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不含税发行费用总额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4,181.06 | 188.68 | 188.68 |
| 审计费及验资费用 | 390.57 | 29.25 | 29.25 |
| 律师费用 | 252.59 | - | -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96.58 | 0.35 | 0.35 |
| 合计 | 4,920.80 | 218.28 | 218.28 |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锦华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苗 淼 廖来泉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