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150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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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公司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年度的审计机构。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1年7月18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首席合伙人:钟建国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241人2024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2,356人2024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04人2024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96,900.00万元2024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256,300.00万元2024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46,500.00万元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56家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 行业序号 | 行业门类 | 行业大类 |
| C | 制造业 | 制造业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收费:73,500.00万元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7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00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 原告 | 被告 | 案件时间 | 主要案情 | 诉讼进展 | ||
| 投资者 | 华仪电气、东海证券、天健 | 2024年3月6日 | 天健作为华仪电气2017年度、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因华仪电气涉嫌财务造假,在后续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中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 | 已完结(天健需在5%的范围内与华仪电气承担连带责任,天健已按期履行判决) | ||
|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 ||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2次。
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2次、监督管理措施32次、自律监管措施24次和纪律处分1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叶怀敏,2009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凯旋,201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2025年审计收费(3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24)万元,内控审计收费11万元。上期2024年审计收费1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15万元。
本期审计收费定价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经双方友好协商基础上的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计委员会审计意见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