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4 月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 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宏 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 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 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 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 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发放。除此之 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 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 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 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 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 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 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 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 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收集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汇 总分析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补充。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执行 公司制定的“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措 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 导致《措施》执行不利的,公司可以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有关承诺, 根据具体情况扣减相关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归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
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经 股东会批准方能生效。
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