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凯英(920020)_公司公告_泰凯英: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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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凯英: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5年10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10月23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公告编号:2025-133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信息披露的内容
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

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133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公告编号:2025-133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告编号:2025-133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节
第四十二条

时披露: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披露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公告编号:2025-133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在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较大的

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公告编号:2025-133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

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第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

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

(四)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

具体减持情况。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第六十二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复核;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

由出席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流程:

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

及材料上报时间;

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露。

第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流程: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

核签发,独立董事意见、证券服务机构意见等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会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

求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对于需要披露的,应在第一

时间呈报董事长;

3、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材料,依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报董事长审核;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四章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的日常收集和披露等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获悉的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及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

理中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大额资金运用、业绩盈亏等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于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及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供相应文件及资料,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董事会

秘书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转发的股东、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子

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及信息披露联络人认真学习、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证

券服务机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第七十七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公告编号:2025-133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以及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

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公告编号:2025-133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章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管及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章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九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责任追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九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附则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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