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0 证券简称:泰凯英 公告编号:2026-019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1月13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2026年1月1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上披露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于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22日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公告系统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对提名的77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均无异议。
4、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上披露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6-005)。
5、2026年1月23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认为:
本次提名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不存在相关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邵志民、荣海涛等77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次确定的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6、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于2026年1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关于认定核心员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6)。
7、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二、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1月28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369.5万股
3、授予人数:77人
4、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2.4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此外,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的3个月内(“额外限售期”)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该批次股票。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不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金额,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则该等股份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 解除限售比例 |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 24 |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 24 |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度、2027年度和2028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度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 业绩考核目标 |
| 1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度
以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 2027 |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年度
以
| 30% |
| 2025 |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3、若在相应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以上标准,则公司层面对应可解除限
售比例为0%。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A
| 考核评级 | 级 |
/B
C
| 级 | 级 |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70% 0%
(3)考核结果的运用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级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邵志民
核心员工
| 12 | 3.25% | 0.0542% |
荣海涛
核心员工
| 12 | 3.25% | 0.0542% |
程冉
核心员工
| 12 | 3.25% | 0.0542% |
张浩
核心员工
| 12 | 3.25% | 0.0542% |
郭广新
核心员工
| 12 | 3.25% | 0.0542% |
王照芳
核心员工
| 12 | 3.25% | 0.0542% |
李焕栋
核心员工
| 12 | 3.25% | 0.0542% |
单杰
核心员工
| 9 | 2.44% | 0.0407% |
马清军
核心员工
| 9 | 2.44% | 0.0407% |
孟庆伟
核心员工
| 9 | 2.44% | 0.0407% |
王洪磊
核心员工
| 9 | 2.44% | 0.0407% |
聂道全
核心员工
| 9 | 2.44% | 0.0407% |
王振国
核心员工
| 9 | 2.44% | 0.0407% |
| 姓名 | 职务 |
|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韩晓康
核心员工
| 7 | 1.89% | 0.0316% |
张召英
核心员工
| 7 | 1.89% | 0.0316% |
张伟
核心员工
| 7 | 1.89% | 0.0316% |
于健
核心员工
| 7 | 1.89% | 0.0316% |
刘潇
核心员工
| 7 | 1.89% | 0.0316% |
张翔
核心员工
| 7 | 1.89% | 0.0316% |
李璐
核心员工
| 7 | 1.89% | 0.0316% |
潘国徽
核心员工
| 7 | 1.89% | 0.0316% |
张明珺
核心员工
| 7 | 1.89% | 0.0316% |
陈朋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张垒垒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孙铭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蒙毅钊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孟庆琳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任志刚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康萍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李明庆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郑宜霞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汤家腾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宫文丽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丁润伟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葛秋香
核心员工
| 5 | 1.35% | 0.0226% |
李影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孙熙林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刘娜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孙云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刘建月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肖卫超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李魁罐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陈学超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郭凯强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孙健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刘晨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任浩杰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仉明
核心员工
| 3.5 | 0.95% | 0.0158% |
刘准起
核心员工
| 2.5 | 0.68% | 0.0113% |
张洋洋
核心员工
| 2.5 | 0.68% | 0.0113% |
王程
核心员工
| 2.5 | 0.68% | 0.0113% |
高立鹏
核心员工
| 2.5 | 0.68% | 0.0113% |
孙权
核心员工
| 2.5 | 0.68% | 0.0113% |
| 姓名 | 职务 |
|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尹继水
核心员工
| 2.5 | 0.68% | 0.0113% |
高雪辉
核心员工
| 2.5 | 0.68% | 0.0113% |
考希森
核心员工
| 2.5 | 0.68% | 0.0113% |
汪小炜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王雪岗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夏涛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刘阳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徐言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徐文婷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荆涛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陈文巧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吴宏文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薛宝乾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宋平宇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何守锁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范颖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魏悌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刘璐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季成成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陈宪斌
核心员工
| 2 | 0.54% | 0.0090% |
王满满
核心员工
| 1 | 0.27% | 0.0045% |
李立南
核心员工
| 1 | 0.27% | 0.0045% |
张雯
核心员工
| 1 | 0.27% | 0.0045% |
平灿
核心员工
| 1 | 0.27% | 0.0045% | ||
| 合计 | 369.5 | 100% | 1.6701% | |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00%。
3、在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
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
三、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
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一)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
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
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1月2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权益的授予日,向7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369.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核心员工,不包含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1月28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
2027
| 年(万元) | 年 |
2028
| (万元) | 年 |
2029
| (万元) | 年 |
369.50 1,858.66 887.61 617.43 328.22 25.40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
管指引第3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
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
(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