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 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史新妍女士、崔乃 荣先生、方岚女士、张志国先生(已离任)、王苑琢女士(已离任)的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处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 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