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5年12月26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16号文同意注册。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拟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4〕16号)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4,109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6,436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10.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
2、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2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2名,包括中信建投基金-共赢7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参与规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10.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股数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拟认购数量(股) | 拟认购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 1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7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704,700 | 34,824,180 | 12 |
| 2 |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404,300 | 3,800,420 | 12 |
| 合计 | 4,109,000 | 38,624,600 | - | |
注:上表中限售期系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4、配售条件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函,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承诺不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5、限售期限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
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二章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中信建投基金-共赢7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7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7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编码 | SBQE23 |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26年1月28日 |
| 成立日期 | 2026年1月22日 |
| 到期日 | 2036年1月21日 |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7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6年1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2026年2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并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参与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人员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际认
购人名单如下:
| 姓名 | 职务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认购金额(万元) | 认购比例(%) | |
| 1 | 陈春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860.00 | 24.70 |
| 2 | 金玮 | 董事、副总 | 高级管理人员 | 860.00 | 24.70 |
| 3 | 王勤峰 | 董事、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400.00 | 11.49 |
| 4 | 王镇 | 董事、研发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0 | 11.49 |
| 5 | 翁成龙 | 研发主任 | 核心员工 | 300.00 | 8.61 |
| 6 | 徐鑫 | 董事长助理 | 核心员工 | 362.46 | 10.41 |
| 7 | 施林谷 | 采购经理 | 核心员工 | 300.00 | 8.61 |
| 合计 | 3,482.46 | 100.00 | |||
注:1、上述战配资管计划中3,482.4180万元用于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股份,其余用于支付战配资管计划相关费用等。
2、上述战配资管计划持有份额比例保留2位小数,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造成。
高级管理人员陈春平、金玮夫妇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4、战配资格核查
经核查,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上述人员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且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出资前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单等资料,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限售期
新恒泰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本次获配的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
1、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71F5X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雷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9年11月26日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29号28层2801室 | ||
| 营业期限 | 2019年11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及持股比例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00% | ||
根据浙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浙商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主承销商认为,浙商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浙商证券持有浙商投资100%的股权,系浙商投资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浙商投资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浙商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浙商投资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浙商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浙商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浙商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浙商投资的总资产为7.16亿元、净资产为7.04亿元,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限售期
浙商投资本次获配的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
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