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泰(920028)_公司公告_新恒泰: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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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泰:发行保荐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二月

3-1-1

声 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恒泰”)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非经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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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6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7

四、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 8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4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0

七、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 22

八、关于对发行人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备案程序进行的核查 ...... 25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 26

十、关于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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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潘洵和蒋根宏担任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新恒泰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潘洵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潘洵先生:200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五芳斋、嘉益股份、杭华股份、建业股份、达刚路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杭氧股份、中国银河、三花智控、华海药业、公元股份、宝信软件可转债,华海药业、杭氧股份、巨化股份、三川智慧、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巨化股份配股等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2、蒋根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蒋根宏先生: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曾参与或负责五芳斋、德宏股份、中泰股份、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嘉益股份、杭氧股份、中国银河可转债等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徐含璐,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徐含璐女士: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负责或参与建业股份、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巨化股份、杭氧股份非公开发行,宝信软件、中国银河、杭氧股份可转债,巨化集团可交债等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项目其他成员为:杨悦阳、范光华、冯颖杰、汪晨祺、张怡、刘双、郭佳斌。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监管机构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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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hengtai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证券代码874502
公司简称新恒泰
注册资本12,32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春平
成立日期2008年8月20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919号
邮政编码314000
联系电话0573-83015968
传真号码0573-8301596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膜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海绵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和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1、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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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2、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部审核程序,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的。具体有以下控制程序:

(1)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投行质控部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2)合规审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合规管理部,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下,通过进行合规审查、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职责。同时在合规管理部下设投行合规小组,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通过履行合同和对外申报材料审查、利益冲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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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立项及内核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廉洁从业管理、信息隔离墙、反洗钱等专项合规工作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合规风险节点。

(3)内核机构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非常设机构内核委员会和常设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办公室(以下合称“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程序。内核机构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行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保荐机构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本项目申报材料经浙商证券内核委员会和内核办公室最终审议通过后对外报送。

2025年4月7日,浙商证券在杭州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共9人,符合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内核会议同意保荐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2、浙商证券的内核意见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意保荐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浙商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商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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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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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发行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实现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发行人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发行人提高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四、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配套规则,发行人已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由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公司目前有7名董事,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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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公司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56,943.48万元、66,485.08万元和78,005.93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095.67万元、9,176.43万元和11,123.0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335.18万元、8,203.80万元和10,309.08万元。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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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所属挂牌层级为创新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要求。

2、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依法规范经营

公司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来,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制定了《公司章程》并聘请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建立健全了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订合法、合规。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能够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按照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管理层注重加强股东会、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意识及公司制度的规范执行,重视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3、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56,943.48万元、66,485.08万元和78,005.93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095.67万元、9,176.43万元和11,123.0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335.18万元、8,203.80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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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8万元。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5、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78,005.93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款的要求。

6、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若公司按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实施,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款的要求。

7、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2,327.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109.0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发行的股份),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款的要求。

8、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的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若公司按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实施,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将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款的要求。

9、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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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估值情况,预计本次股票公开发行时市值不低于2亿元;2024年、2025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8,203.80万元和10,309.08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3.29%和

14.27%,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3条第(一)款的要求。

10、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一)款的要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11、最近12个月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

2.1.4条第(二)款的要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1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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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三)款的要求。

1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四)款的要求。

14、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五)款的要求。

15、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不存在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六)款的要求。

16、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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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新能源电池、通信、汽车内饰、运动用品、包装、鞋材、婴童用品、消费电子等诸多领域,公司所处行业及下游产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存在高度关联,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前,受世界经济存在不确定性、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国内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宏观经济下行风险增加。未来,如果宏观经济发展情况波动较大,可能对公司市场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乙烯、聚丙烯等石油化工下游产品,与国际石油价格关系密切。由于聚乙烯、聚丙烯等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大,价格波动可能导致产品销售成本和毛利率波动。受国际市场需求变动、经济周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未来原油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此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5%,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涨2.20%-2.25%,营业利润下降9.56%-12.29%,毛利率下降1.64个百分点-1.70个百分点。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10%,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涨4.41%-4.49%,营业利润下降

19.12%-24.58%,毛利率下降3.28个百分点-3.40个百分点。主要原材料价格若出现上涨,将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竞争较为充分,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受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需要不断加大客户开拓、产品研发、技术改进、规模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力度。若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无法保持自身竞争优势,市场竞争地位将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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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的IXPE、PE Foam、PVC耐磨层等产品被下游建筑装饰领域的客户广泛用作PVC塑料地板的静音缓冲材料和耐磨层材料,并通过下游客户生产加工后出口国际市场。近年来,国际贸易政策反复变化,包括PVC塑料地板在内的下游行业企业受到较大影响。若各国贸易政策持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下游行业需求和竞争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下游客户可能对产品关税承担方式及产品价格提出调整,进而可能会对公司销售及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5、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7,926.80万元、77,421.86万元和83,569.5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0,095.67万元、9,176.43万元和11,123.04万元。公司收入规模持续增长,2024年净利润有所下滑。如果未来发生宏观经济环境下行、下游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主要客户需求发生较大变化、产业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贸易政策大幅变化等情形,公司不能及时响应市场变化,精准调整产品结构与业务方向,则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将受到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收入与业绩发生波动,可能出现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6、境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越南恒泰、泰国恒泰两家境外子公司。境外经营面临文化差异、语言障碍以及价值观冲突等困难,对境外子公司的业务拓展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若未来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对公司开展业务的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整体经营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7、境外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372.47万元、10,971.20万元和15,578.06万元,内销穿透后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2,203.35万元、36,756.78万元和37,380.6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62%、48.61%和45.68%。公司境外销售受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格局、国际贸易政策和公司持续开拓新客户能力等内外部因素影响。如果未来境外市场需求、行业、贸易政策等因素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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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利变化,且公司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该等因素将可能对公司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境外收入将面临波动以及下滑的风险。

8、下游客户所处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PE Foam产品应用领域较为广泛,IXPE及PVC耐磨层产品主要应用于PVC塑料地板领域,MPP主要应用于新能源电池领域。PVC塑料地板和新能源电池产业与宏观经济波动相关性明显,其发展呈一定的周期性。公司产品主要为下游行业的基础原材料,如果未来下游相关市场出现需求周期性减少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53%、24.25%和25.27%。公司主要产品包括PE Foam、IXPE、MPP以及PVC耐磨层等产品,报告期各期,PE Foam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3.08%、18.47%及15.46%,IXPE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6.02%、

34.16%及28.20%,MPP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3.78%、37.64%及46.10%,PVC耐磨层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43%、5.35%及5.13%。因产品售价变动、原材料价格波动等综合因素影响,2024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及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有所下滑。未来,如果市场竞争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行业上下游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发生变化,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会出现下滑的情形,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24.85万元、26,995.44万元和28,472.11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35%、26.15%和25.21%。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增加,如果公司客户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发生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形,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2025年末,曾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南京虎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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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欠公司669.54 万元货款,由于该公司资金较为紧张,该笔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86%、14.18%和

18.64%,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未来汇率波动较大,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管理风险

1、控股股东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春平、金玮、陈俊桦合计控制公司75.04%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董事人选、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如果控股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不当干预,则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2、人力资源风险

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在发泡材料技术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储备和丰富的开发经验。预计公司未来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生产工艺、技术研发、销售管理、业务运营等方面的人才储备情况对于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公司不能做好优秀人才的储备或者发生较大的人员流失,将影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IXPE产品生产涉及辐照工序,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安全生产资质,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配置了安全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安全生产经验,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存在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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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风险

1、技术迭代风险

随着下游应用领域对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新技术的应用不断加快,无法持续跟上产业技术升级步伐的企业将面临淘汰的风险。若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无法跟紧下游应用领域的需求和技术的发展进步,研发未能适应行业或客户的未来需求,将会导致公司产品竞争能力下降,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拥有核心技术8项,发明专利25项,专利与核心技术是公司持续经营、保持市场竞争地位的关键影响因素之一。未来,如果出现公司不能对相关技术进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被第三方侵权或第三方主张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等情形,则可能对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等造成不利影响。

(五)法律风险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未全员覆盖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了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务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不存在相关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因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产生劳动争议或纠纷的情形,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担补缴责任的承诺,但公司未来依然存在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2、不动产抵押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拥有的部分不动产抵押给银行的情形,用于为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部分资产仍处于抵押状态。因此,若公司发生无法偿还贷款等风险事件导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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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能消化及未达预期效益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年产5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等项目。公司拟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增加公司现有产能、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生产效率、研发实力及产品质量。尽管公司在选择募投项目时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目前市场环境、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等各种因素,并进行了详细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论证,制定了较为充分的产能消化措施,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前景和收益良好,但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如若在项目建设或后期运营过程中出现下游客户需求不及预期、行业竞争格局变化、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变化、技术路线更新迭代等不利因素,导致公司制定的产能消化措施无法有效实施,或发生其他导致项目未能按期或顺利实施的情况,则募投项目存在产能无法消化或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折旧摊销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会扩大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资产摊销费用亦会随之增加,预计达产年度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摊销及折旧等合计1,934.67万元。募投项目建设至达到生产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如果未来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行业发展、客户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可能面临因新增折旧摊销等费用大幅增加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3、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结果将受到资本市场环境、宏观经济环境、经营业绩、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判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发行人出现认购不足或者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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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一直致力于功能性高分子发泡材料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在发泡材料技术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储备和丰富的开发经验。

发泡材料的配方复杂多变,不同基材、助剂、发泡剂的配比配合生产环节中的不同的工艺参数如发泡温度、发泡压力、发泡速率、发泡次数、辐照强度等可制备不同性能的发泡材料。公司建立了一系列产品的生产线,掌握多种发泡技术,通过多年的研发和各个应用领域的技术积累,基于各种性能发泡材料的要求已形成了生产工艺、配方配比、工艺参数、先进生产设备的相互关联性,形成了一系列多产品、多应用领域的发泡材料高效制备技术。

在MPP材料的开发方面,公司是最早从事超临界流体发泡的研发生产企业之一,并率先实现超临界流体发泡工程化技术,公司采用新能源电池缓冲阻隔用聚丙烯发泡技术生产的MPP产品,阻燃、压缩缓冲性能优异,通过精密加工工艺,实现了最小0.3mm厚度、最小厚度公差±0.1mm的聚丙烯发泡片材生产制备,在新能源电池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公司采用5G透波用聚丙烯发泡技术,实现了对MPP介电性能的调控(介电常数≤1.1,介电损耗≤0.01),并赋予材料优异的抗光氧老化性能,开拓了相关产品在5G天线罩领域的应用。

公司始终紧跟新型发泡材料市场发展方向,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研发决策机制,设置了科学合理的研发体制,积累了可观的技术成果。

2、客户资源优势

凭借着良好的产品性能和及时的客户响应能力,公司已积累了大量优质的客户资源。在建筑建材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爱丽家居、海象新材、财纳福诺等知名地板制造商的产品中;在新能源电池和通信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宁德时代、比亚迪、欣旺达、上汽集团、华为等知名品牌的产品中。公司通过与下游行业知名客户或其供应商进行合作,及时把握下游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客户对于新产品的需求,持续进行新产品研发,扩大公司收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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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影响力。

3、产品多样化及应用领域优势

公司深耕泡沫塑料制造行业多年,基于自主知识产权构建了丰富的产品体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产品涵盖PE Foam、IXPE、MPP、聚氨酯微孔发泡材料、PVC耐磨层等多个大类,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新能源电池、通信、汽车内饰、运动用品、包装、鞋材、婴童用品、消费电子等众多领域。公司丰富的产品线和下游应用领域可充分降低少数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拥有极高的市场潜力。

4、区位优势

公司地处长三角地区,距离江苏、上海等地较近,交通便利、出口便捷、工业发达、人才聚集,周边聚集了大量地板、生活用品、运动用品等下游产品制造商,区域产业集群明显,公司利用区位优势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在供应端,长三角地区塑料工业发达,存在较多塑料原辅料生产供应商,为公司原材料的产品质量和供应的及时性提供了有效的保证。此外,长三角地区高校众多、人才聚集,也为公司在技术研发、生产工艺、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输送了大量不同层次的人才。

(二)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

1、终端应用范围持续扩展、产品向多样化发展

近年来,随着发泡材料领域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各项性能不断增强,其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从传统的包装材料、生活用品等领域,已经扩展到新能源电池、汽车、航空航天、通信、军工制造等诸多国家支柱性产业和新兴行业。因此,伴随着发泡材料在各种终端领域的应用持续扩大、终端领域的不断发展,对产品适应终端领域的多样化要求不断提高,产品向多样化发展,行业存在广阔的市场空间。

2、材料功能性要求不断升级

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不断升级,对材料性能也提出各式各样更高的要求,例如新能源电池对产品的保温隔热、缓冲性能、阻燃性能及加工精密度要求较高;作为汽车车身制造构件则对轻质化、减震化、隔音性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在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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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由于天线要受到自然界风雪沙尘及太阳辐射的侵袭,对天线罩材料的低介电损耗、高透波性、防水防污、耐恶劣气候的要求很高。新市场新应用领域的发展也对产品性能指标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材料的功能性要求不断升级,进一步对行业内企业的研发实力、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发展

近年来,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工业领域的产品制造与控制能力获得不断提升。以前期的原料准备为例,自动化配料系统的引入,可有效实现原料的自动配料和称量,通过预设的配方和程序,准确地将不同的原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料,并进行精确的称量,避免人工操作中的误差和不稳定性。同时,在原料储存和供给过程中,通过智能化传感器技术,生产企业可以实时监测原料的库存量和供给情况。未来,随着工业自动化控制等技术的运用更为成熟,产品生产过程中将对产品质量、生产时间、生产温度、投料、裁切等工艺实现全流程智能化控制,发泡塑料产业向智能化、数字化方向不断发展。

4、绿色环保、可持续性方向发展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在相关政策指引和人们健康环保理念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传统的可回收性较差、污染程度较高的泡沫塑料市场占有率将逐渐降低,新型绿色环保、可回收性较强的MPP、IXPE等产品的市场份额将会逐渐扩大,泡沫塑料制造行业将迎来适应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新阶段。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稳定,成长性较好,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定位清晰,在市场和经营环境不发生较大变化情况下,若公司战略和规划能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将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具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发行人的竞争优势。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七、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创新能力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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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首批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重视技术研发和创新,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推进清洁环保高分子发泡材料的研究和应用开发。公司主要创新特征体现如下:

(一)创新投入

1、研发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分别为3,579.54万元、3,622.99万元和3,569.88万元,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为3,590.80万元,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为4.71%。

2、研发人员

公司拥有一支研发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过硬的研发队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研发人员104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为8.78%。

3、研发平台建设

公司建立了以市场化、产业化为导向的技术研发平台,建有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2022年度完成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5G移动通信介质材料和器件研发及应用-高透波5G天线用纤维增强聚丙烯微孔发泡板材关键技术开发及应用》的研发。

(二)创新产出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取得64项专利,其中25项为发明专利,38项为实用新型专利,1项为外观设计专利,形成8项核心技术。

公司基于各种性能发泡材料的要求已形成了生产工艺、配方配比、工艺参数、先进生产设备的相互关联性,形成了一系列多产品多应用领域的发泡材料高效制备技术,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新能源电池、通信、汽车内饰、运动用品、包装、鞋材、婴童用品、消费电子等众多领域。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产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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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分别为58,441.05万元、66,832.36万元和73,020.70万元,成功实现了技术成果转化,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创新认可

公司始终紧跟功能性高分子发泡材料市场发展方向和应用需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研发决策机制,设置科学合理的技术研发机制,积累了可观的科技成果。

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首批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建有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参与起草了行业标准QB/T5490-2020《聚丙烯微孔发泡片板材》、国家标准GB/T 13542.4-2024《电气绝缘用薄膜 第4部分:聚酯薄膜》、GB/T45441-2025《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塑料制品》及GB/T46225-2025《柔性多孔聚合物材料 层压用聚氨酯泡沫 规范》,公司产品或公司参与项目曾获得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三等奖、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201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等荣誉,公司申报项目入选了2026年度浙江省“尖兵领雁+X”科技计划。

公司运用多项核心技术,开发产品涵盖化学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PE Foam)、电子辐照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IXPE)、聚丙烯微孔发泡材料(MPP)、聚氨酯微孔发泡材料等多个大类,其中,公司生产的MPP产品在新能源电池缓冲垫市场、5G微波天线市场的占有率均位于全国前列。此外,公司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中:在建筑装饰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爱丽家居、海象新材、财纳福诺等知名地板制造商的产品中;在新能源电池和通信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宁德时代、比亚迪、欣旺达、上汽集团、华为等知名品牌的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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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对发行人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备案程序进行的核查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新恒泰共有10名法人股东,其中安乔(温州)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力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熙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泽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芮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剩余的5名法人股东中,已备案的基金管理人1名,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4名,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一)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9536),登记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

(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富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基金编号:SQM061),备案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其管理人西藏浙富源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0503),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

(三)嘉兴浙富禾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浙富禾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基金编号:STE320),备案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其管理人西藏浙富源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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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0503),登记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

(四)嘉兴嘉睿未来之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嘉睿未来之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基金编号:SSF228),备案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其管理人嘉兴市嘉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9882),登记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

(五)杭州浙科巨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浙科巨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基金编号:SNP118),备案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其管理人浙江浙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1536),登记时间为2014年4月29日。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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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聘请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评估机构。此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机构。经核查,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进行了逐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以下无正文)

3-1-28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徐含璐

保荐代表人(签名):

潘 洵 蒋根宏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周旭东

内核负责人(签名):

邓宏光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程景东

总裁(签名):

钱文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钱文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授权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方:潘洵、蒋根宏授权范围:

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工作。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届满之日止。

保荐代表人(签名):

潘 洵 蒋根宏

法定代表人(签名):

钱文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0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和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潘洵及蒋根宏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本次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潘洵,200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最近三年内曾担任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蒋根宏,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最近三年内曾担任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00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潘洵和蒋根宏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因此,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潘洵、蒋根宏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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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潘 洵 蒋根宏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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