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泰(920028)_公司公告_新恒泰:上市保荐书

时间:

新恒泰:上市保荐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二月

3-2-1

声 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恒泰”)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非经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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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5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6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7

六、保荐机构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 18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 18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5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6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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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hengtai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证券代码874502
公司简称新恒泰
注册资本12,32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春平
成立日期2008年8月20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路919号
邮政编码314000
联系电话0573-83015968
传真号码0573-8301596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膜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海绵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

1、主营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专注于功能性高分子发泡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内知名的具备多种发泡材料规模化生产能力的供应商。公司主要产品为化学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PE Foam)、电子辐照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IXPE)、聚丙烯微孔发泡材料(MPP)等。

公司重视技术研发和创新,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推进功能性清洁环保高分子发泡材料的研究和应用开发,重视产品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断研发探索发泡材料的新配方、新工艺,持续拓展产品种类及其应用领域,掌握了多项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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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公司产品凭借着其良好的轻质化、吸音降噪、缓冲减震、隔热保温、介电、防水防潮、阻燃、导电及防静电等功能,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新能源电池、通信、汽车内饰、运动用品、包装、鞋材、婴童用品、消费电子等众多领域。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首批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建有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参与起草了行业标准QB/T5490-2020《聚丙烯微孔发泡片板材》、国家标准GB/T 13542.4-2024《电气绝缘用薄膜 第4部分:聚酯薄膜》、GB/T45441-2025《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塑料制品》及GB/T46225-2025《柔性多孔聚合物材料 层压用聚氨酯泡沫 规范》,公司产品或公司参与项目曾获得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三等奖、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201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等荣誉,公司申报项目入选了2026年度浙江省“尖兵领雁+X”科技计划。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取得64项专利,其中25项为发明专利,38项为实用新型专利、1项为外观设计专利。

2、核心技术情况

公司坚持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和研发队伍的建设,不断探索发泡材料的新配方、新工艺,持续拓展产品种类及其应用领域。公司通过持续自主研发为企业发展不断输入源动力,形成了雄厚的技术和研发实力,积累了多系列高性能PE/EVA发泡材料制备技术、常规型IXPE发泡材料制备技术、超临界流体发泡工程化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公司的主要核心技术如下:

序号技术 名称技术特色技术来源技术应用情况是否实现规模化生产主要专利对应情况
1多系列高性能PE/EVA发泡材料制备技术通过配方设计,调控PE、EVA、发泡剂、助剂的配比,经密炼、开炼制备各相分散均匀的片材,而后通过高温模压发泡或常压自由发泡,自主研发PE Foam、瑜伽产品等一种地板防潮保温层材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1910864607.7) 一种橡胶切片装置(ZL201310335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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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技术 名称技术特色技术来源技术应用情况是否实现规模化生产主要专利对应情况
控制产品色彩、倍率、硬度、力学性能等,制备阻燃、抗静电、导电、回弹、防潮性能优良的发泡材料,以适应建筑装饰、玩具、爬爬垫、箱包内衬、汽车内饰、缓冲防护等不同应用领域的需求。一种环保型瑜伽垫(ZL202021041667.3) 一种EVA发泡材料的取板装置(ZL202120137423.3) 一种EVA发泡材料的上料装置(ZL202120136609.7) 一种硬质发泡片材连接装置(ZL202120136633.0) 一种具有顶出结构的刀模压板(ZL202120137391.7) 一种EVA发泡材料连续性切割装置(ZL202120137393.6) 一种XPE泡棉生产用泡棉裁床(ZL202421347852.3) 一种仿紫檀木纹EVA改性共混的发泡板及其制备方法(Zl202310298599.0) 一种用于密炼后原料挤出装置(ZL202423149432.7) 一种用于开片机的压辊机构(ZL202423153218.9)
2常规型IXPE发泡材料制备技术公司研究了不同型号聚乙烯基体材料的可发性,并基于每种型号材料及其配方配比实现了生产工艺参数的关联性,通过基体筛选与辐照参数的设定实现材料硬度与韧性的调控,改变发泡剂添加量实现倍率和硬度的调控,调控发泡温度与发泡牵引速度实现均匀高效发泡,制备结构性能均一、可控的IXPE发泡材料。自主研发IXPE一种IXPE泡棉生产用的发泡炉(ZL202120565468.0) 一种IXPE泡棉生产用的压花电晕装置(ZL202120566449.X) 一种IXPE泡棉生产设备(ZL202120565512.8) 一种IXPE泡棉生产用的收卷装置((ZL202120566450.2) 一种IXPE泡棉生产用的预热装置((ZL202120565467.6) 一种IXPE泡棉生产用的进料装置((ZL202120584473.6)
3功能性IXPE发泡材料制备技术公司通过对功能填料进行表面浸润提升其表面活性及分散性,而后根据不同填料耐温及耐剪切性能设计双螺杆剪切模块结构,使功能填料在材料基体中达到微米级分散;或将功能性填料接枝到聚乙烯分子链上;或将不同类型高温聚合物与聚乙烯进行磨粉,制备超细粉体实现一定程度的分散,并通过设计剪切结构单自主研发IXPE一种超软电子交联发泡材料用发泡冷却一体装置(ZL202311674803.0) INTEGRATED FOAMING AND COOLING DEVICE FOR ULTRA-SOFT ELECTRONIC CROSS-LINKED FOAM MATERIALS(ZA2024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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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技术 名称技术特色技术来源技术应用情况是否实现规模化生产主要专利对应情况
元实现分子链级别的缠绕分散。上述工序后与发泡剂等助剂进行低温挤出母片,高温发泡,制备阻燃、抗菌、导电、抗静电、增硬、增韧的系列功能化IXPE发泡材料。
4可再生发泡材料制备技术通过对发泡边角料进行高温熔融剪切破坏其网络交联结构,视情况进行一定的化学接枝改性,提高其流动性,避免二次发泡过程中树脂内部局部产生过度交联,彻底分解残存的发泡助剂,使树脂内部成分一致并可控,避免了残存的发泡助剂在二次发泡过程中造成的不可控影响,而后以一定的配比与原材料、复合助剂等进行复配加工,实现发泡交联边角料、残次品的再次利用,提升材料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自主研发PE Foam、IXPE等一种利用IXPE发泡边角回料制备的IXPE发泡材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2110320918.4) 一种利用发泡回料制备的聚乙烯发泡材料及其生产方法(ZL201310449361.X)
5超临界流体发泡工程化技术通过自主设计超临界气体控制单元、传热单元、模具结构,将发泡母板置于高温高压的密闭型腔中,使其浸润饱和达到均相体系,进一步地通过快速泄压开模,实现了超临界流体发泡技术制备微孔发泡材料的工程化。自主研发MPP一种泡棉生产定型装置(ZL202322338591.0) 一种泡棉生产用裁切装置(ZL202322338576.6) 一种泡棉生产用发泡装置(ZL202322338572.8) 一种生产聚合物超临界发泡材料用的冷却定型装置(ZL202310264056.7) 一种超临界发泡复合材料制备设备及其制备方法(ZL202210628293.2) 一种基于超临界发泡材料的产品生产用模压发泡机(ZL202210628206.3) 具有压敏特性的微孔发泡导电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及其生产方法(ZL201710658933.3) 一种开孔型聚丙烯微孔发泡片材及其生产方法(ZL201510033049.1) 一种交联聚丙烯微孔发泡材料及其生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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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技术 名称技术特色技术来源技术应用情况是否实现规模化生产主要专利对应情况
(ZL201310447126.9) 一种高效率超临界模压发泡弹性体的制备方法(ZL202110067891.2)
6新能源电池缓冲阻隔用聚丙烯发泡技术通过对高熔体强度基体筛选配方优化,制备了高可发性宽熔程聚丙烯发泡基体,通过发泡工艺优化调节二氧化碳与氮气的配比及总压力、泄压速率来控制泡孔成核效率,提高了泡孔结构及发泡倍率的均一性,实现泡孔结构的精确调控,通过功能化配方设计,添加阻燃剂、高极性填料,实现了阻燃、高表面能的改性,制备了性能优异且稳定的新能源电池缓冲阻隔用聚丙烯发泡材料。通过后段精密加工工艺,实现了聚丙烯发泡片材最小0.3mm厚度,最小厚度公差±0.1mm的生产制备,拓宽了其在新能源领域的应用。自主研发MPP一种泡棉生产清洁装置(ZL202322338584.0) 一种高效率模压发泡聚丙烯的制备方法(ZL202010516724.7) 一种聚烯烃微孔发泡材料的制备方法(ZL201910864616.6) 一种导电聚丙烯微孔发泡材料及其生产方法(ZL201710664117.3) 一种轻质阻燃型新能源电池电芯阻隔垫(ZL201921521641.6) 一种高回弹聚烯烃发泡材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2410791091.9) 一种泡棉稳态压缩强度测试机(ZL202420455872.6) 一种本征型阻燃聚丙烯发泡材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2411553799.7)
75G透波用聚丙烯发泡技术添加紫外吸收剂、光稳定剂、抗氧剂等助剂及高模量聚丙烯,并对剪切模块进行优化实现各组分在材料基体中的良好分散,提高了材料耐候性及力学性能。发泡过程中控制饱和气体压力和泄压速率,对泡孔尺寸与泡孔密度进行精确化设计,实现其介电性能的调控((介电常数≤1.1,介电损耗≤0.01),满足不同频段电磁波的穿透性。对发泡后材料进行高温退火处理提升其尺寸稳定性,并在表面贴合耐候性薄膜,进一步提升其耐候性及刚性,达到户外长时间使用工况,应用在5G天线罩领域。自主研发MPP一种具有梯度孔结构的发泡材料的制备方法(ZL202110320094.0) 一种热塑性聚合物泡沫球的加工装置(ZL201921520469.2) 一种轻质高强透波天线罩(ZL201921528654.6)
8热塑性聚氨酯微孔发泡通过对不同体系的热塑性聚氨酯进行熔融制备成型,自主研发MTPU一种微孔发泡热塑性聚氨酯基材及其制备方法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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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技术 名称技术特色技术来源技术应用情况是否实现规模化生产主要专利对应情况
制备技术而后对热塑性聚氨酯进行超临界流体的浸润饱和,并通过快速泄压完成发泡,进一步通过快速熟化工艺定型,可应用在高回弹减震鞋材领域。用(ZL202410721866.5)

3、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及产品中的应用及贡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产品包括PE Foam、IXPE、MPP及部分瑜伽产品等,公司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73,020.7066,832.3658,441.05
主营业务收入81,832.9075,609.1566,232.83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89.23%88.39%88.24%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资产总计(元)1,129,571,315.001,032,158,717.95895,860,633.38
股东权益合计(元)780,059,285.49664,850,768.80569,434,838.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780,059,285.49664,850,768.80569,434,838.6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9.6534.1334.91
营业收入(元)835,695,492.79774,218,573.46679,267,969.70
毛利率(%)26.3925.3727.90
净利润(元)111,230,406.0591,764,324.22100,956,675.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111,230,406.0591,764,324.22100,956,675.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103,090,802.5082,038,027.9593,351,829.6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014.87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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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14.2713.2919.0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00.740.8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900.740.8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29,228,472.9229,199,643.2540,440,610.38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4.274.685.27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新能源电池、通信、汽车内饰、运动用品、包装、鞋材、婴童用品、消费电子等诸多领域,公司所处行业及下游产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存在高度关联,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前,受世界经济存在不确定性、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国内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宏观经济下行风险增加。未来,如果宏观经济发展情况波动较大,可能对公司市场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乙烯、聚丙烯等石油化工下游产品,与国际石油价格关系密切。由于聚乙烯、聚丙烯等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大,价格波动可能导致产品销售成本和毛利率波动。受国际市场需求变动、经济周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未来原油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此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5%,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涨2.20%-2.25%,营业利润下降9.56%-12.29%,毛利率下降1.64个百分点-1.70个百分点。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10%,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涨4.41%-4.49%,营业利润下降

19.12%-24.58%,毛利率下降3.28个百分点-3.40个百分点。主要原材料价格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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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上涨,将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竞争较为充分,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受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需要不断加大客户开拓、产品研发、技术改进、规模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力度。若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无法保持自身竞争优势,市场竞争地位将受到一定影响,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的IXPE、PE Foam、PVC耐磨层等产品被下游建筑装饰领域的客户广泛用作PVC塑料地板的静音缓冲材料和耐磨层材料,并通过下游客户生产加工后出口国际市场。近年来,国际贸易政策反复变化,包括PVC塑料地板在内的下游行业企业受到较大影响。若各国贸易政策持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下游行业需求和竞争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下游客户可能对产品关税承担方式及产品价格提出调整,进而可能会对公司销售及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5)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7,926.80万元、77,421.86万元和83,569.5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0,095.67万元、9,176.43万元和11,123.04万元。公司收入规模持续增长,2024年净利润有所下滑。如果未来发生宏观经济环境下行、下游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主要客户需求发生较大变化、产业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贸易政策大幅变化等情形,公司不能及时响应市场变化,精准调整产品结构与业务方向,则公司的生产经营环境将受到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收入与业绩发生波动,可能出现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6)境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越南恒泰、泰国恒泰两家境外子公司。境外经营面临文化差异、语言障碍以及价值观冲突等困难,对境外子公司的业务拓展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若未来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对公司开展业务的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整体经营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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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境外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372.47万元、10,971.20万元和15,578.06万元,内销穿透后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2,203.35万元、36,756.78万元和37,380.6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62%、48.61%和45.68%。公司境外销售受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格局、国际贸易政策和公司持续开拓新客户能力等内外部因素影响。如果未来境外市场需求、行业、贸易政策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该等因素将可能对公司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境外收入将面临波动以及下滑的风险。

(8)下游客户所处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PE Foam产品应用领域较为广泛,IXPE及PVC耐磨层产品主要应用于PVC塑料地板领域,MPP主要应用于新能源电池领域。PVC塑料地板和新能源电池产业与宏观经济波动相关性明显,其发展呈一定的周期性。公司产品主要为下游行业的基础原材料,如果未来下游相关市场出现需求周期性减少的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主要产品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53%、24.25%和25.27%。公司主要产品包括PE Foam、IXPE、MPP以及PVC耐磨层等产品,报告期各期,PE Foam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3.08%、18.47%及15.46%,IXPE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6.02%、

34.16%及28.20%,MPP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3.78%、37.64%及46.10%,PVC耐磨层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43%、5.35%及5.13%。因产品售价变动、原材料价格波动等综合因素影响,2024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及各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有所下滑。未来,如果市场竞争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行业上下游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发生变化,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会出现下滑的情形,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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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24.85万元、26,995.44万元和28,472.11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35%、26.15%和25.21%。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应收账款余额不断增加,如果公司客户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发生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形,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截至2025年末,曾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南京虎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公司669.54万元货款,由于该公司资金较为紧张,该笔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86%、14.18%和

18.64%,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汇率波动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未来汇率波动较大,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管理风险

(1)控股股东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春平、金玮、陈俊桦合计控制公司75.04%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董事人选、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如果控股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不当干预,则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2)人力资源风险

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在发泡材料技术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储备和丰富的开发经验。预计公司未来仍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生产工艺、技术研发、销售管理、业务运营等方面的人才储备情况对于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公司不能做好优秀人才的储备或者发生较大的人员流失,将影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安全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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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IXPE产品生产涉及辐照工序,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安全生产资质,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配置了安全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积累了较多的安全生产经验,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存在因设备故障、操作不当、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

4、技术风险

(1)技术迭代风险

随着下游应用领域对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新技术的应用不断加快,无法持续跟上产业技术升级步伐的企业将面临淘汰的风险。若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无法跟紧下游应用领域的需求和技术的发展进步,研发未能适应行业或客户的未来需求,将会导致公司产品竞争能力下降,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拥有核心技术8项,发明专利25项,专利与核心技术是公司持续经营、保持市场竞争地位的关键影响因素之一。未来,如果出现公司不能对相关技术进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被第三方侵权或第三方主张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等情形,则可能对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等造成不利影响。

5、法律风险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未全员覆盖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了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务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不存在相关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因员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产生劳动争议或纠纷的情形,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担补缴责任的承诺,但公司未来依然存在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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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抵押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拥有的部分不动产抵押给银行的情形,用于为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部分资产仍处于抵押状态。因此,若公司发生无法偿还贷款等风险事件导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6、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能消化及未达预期效益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年产5万立方米微孔发泡新材料项目”等项目。公司拟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增加公司现有产能、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生产效率、研发实力及产品质量。尽管公司在选择募投项目时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目前市场环境、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等各种因素,并进行了详细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论证,制定了较为充分的产能消化措施,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前景和收益良好,但由于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如若在项目建设或后期运营过程中出现下游客户需求不及预期、行业竞争格局变化、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变化、技术路线更新迭代等不利因素,导致公司制定的产能消化措施无法有效实施,或发生其他导致项目未能按期或顺利实施的情况,则募投项目存在产能无法消化或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折旧摊销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会扩大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资产摊销费用亦会随之增加,预计达产年度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摊销及折旧等合计1,934.67万元。募投项目建设至达到生产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如果未来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行业发展、客户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可能面临因新增折旧摊销等费用大幅增加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3)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结果将受到资本市场环境、宏观经济环境、经营业绩、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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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发行人出现认购不足或者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109.0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发行的股份),且本次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616.35万股(含本数)。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725.35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注册,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定价方式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每股发行价格以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
预计发行日期-
发行后总股本-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浙商证券指定潘洵、蒋根宏担任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潘洵先生:200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五芳斋、嘉益股份、杭华股份、建业股份、达刚路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杭氧股份、中国银河、三花智控、华海药业、公元股份、宝信软件可转债,华海药业、杭氧股份、巨化股份、三川智慧、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巨化股份配股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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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蒋根宏先生: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和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曾参与或负责五芳斋、德宏股份、中泰股份、嘉益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嘉益股份、杭氧股份、中国银河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徐含璐,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徐含璐女士: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负责或参与建业股份、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巨化股份、杭氧股份非公开发行,宝信软件、中国银河、杭氧股份可转债,巨化集团可交债等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杨悦阳、范光华、冯颖杰、汪晨祺、张怡、刘双、郭佳斌。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及关联方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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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浙商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浙商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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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北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配套规则,发行人已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由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

(一)针对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的说明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期间的挂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股票于2024年8月2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所属挂牌层级为创新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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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要求。

2、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发行人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3、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的净资产为78,005.93万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2025年3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4,109.0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发行的股份)人民币普通股。预计本次发行对象将不少于100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5、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2,327.00万股。2025年3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4,10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16,436.00万股(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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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2,327.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109.00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发行的股份),预计本次发行对象将不少于100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超过16,436.00万股,亦不高于40,000.00万股,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总股本不超过4亿元,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根据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具体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二)针对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的说明”。

8、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根据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具体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针对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说明”。

(二)针对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的说明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2.1.3中的一项市值及财务指标。结合自身状况,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交所上市规则》2.1.3条之“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1、市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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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可比公司的估值以及发行人最近一次融资的估值等情况,预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财务指标

保荐机构核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8,203.80万元和10,309.08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3.29%和14.27%。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之第((一)项之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三)针对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说明

保荐机构依据《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无犯罪证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并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说明;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查询了全国股转公司、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官方网站,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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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针对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说明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无需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和依据

1、查阅公司行业及下游行业的相关研究报告,了解行业技术情况、下游市场发展趋势、市场空间等;

2、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经营特点、产品用途和业务模式;

3、查阅公司参与标准情况、荣誉情况、资质认定情况、专利情况等,对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查档、取得授权证书,了解专利在发行人业务的应用情况;

4、查阅公司研发机构认定文件、省部级科技专项项目情况;

5、查阅公司知名客户情况,向发行人了解进入知名客户供应链体系的要求及对相关客户进行实地走访;

6、查阅公司产品的检测报告,获取公司对产品情况的说明;

7、查阅公司审计报告、人员花名册、研发项目明细表等,了解公司研发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8、实地走访公司各产线,查看设备、产品情况;

9、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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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确认公司所属行业情况;10、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查阅相关产业政策及国家地方产业规划,确认公司的各类产品及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鼓励类领域;

11、取得嘉兴市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和温州市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温州劲泰符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的产业政策,生产经营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专注于功能性高分子发泡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内知名的具备多种发泡材料规模化生产能力的供应商。公司重视技术研发和创新,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推进功能性清洁环保高分子发泡材料的研究和应用开发,重视产品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断研发探索发泡材料的新配方、新工艺,持续拓展产品种类及其应用领域,掌握了多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公司产品以高分子塑料为基材,对塑料材料进行发泡,制成具有轻质化、吸音降噪、缓冲减震、隔热保温、介电、防水防潮、阻燃、导电及防静电等功能属性的高分子发泡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新能源电池、通信、汽车内饰、运动用品、包装、鞋材、婴童用品、消费电子等众多领域。

公司基于各种性能发泡材料的要求已形成了生产工艺、配方配比、工艺参数、先进生产设备的相互关联性,形成了一系列多产品多应用领域的发泡材料高效制备技术,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新能源电池、通信、汽车内饰、运动用品、包装、鞋材、婴童用品、消费电子等众多领域。公司运用多项核心技术,开发产品涵盖化学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PE Foam)、电子辐照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IXPE)、聚丙烯微孔发泡材料(MPP)、聚氨酯微孔发泡材料等多个大类,其中,公司生产的MPP产品在新能源电池缓冲垫市场、5G微波天线市场的占有率均位于全国前列。公司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中:在建筑装饰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爱丽家居、海象新材、财纳福诺等知名地板制造商的产品中;在新能源电池和通信领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宁德时代、比亚迪、欣旺达、上汽集团、华为等知名品牌的产品中。

为应对下游应用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司采取了研发与销售相互促进的模式。公司研发以市场化、产业化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主要研发模式,设立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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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和调研国内外同行业技术发展的信息、资料和下游客户市场需求,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应用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改进产品工艺,不断推动核心技术的优化和应用升级。公司新产品研制与开发以市场竞争力、敏感性和应变速度为第一目标,公司销售部门会持续跟踪市场需求,并不断向研发中心反馈,研发中心整合市场信息、行业技术信息、公司内部信息等,确定企业产品的研发需求和产品定位,进行产品技术发展预测和设定。根据相关的研发规划,公司设立具体的研发项目并开展研发活动。研发与销售相互促进的模式增强了公司产品的市场认可度,缩短了产品的研发、应用周期。除以市场化、产业化为导向的主要研发项目外,公司会持续开展以(“绿色低碳、清洁”为主题的研发项目,相关研发内容在为公司提供新技术储备的同时,响应了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需求,促进了石化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首批浙江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建有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参与起草了行业标准QB/T5490-2020《聚丙烯微孔发泡片板材》、国家标准GB/T 13542.4-2024《电气绝缘用薄膜 第4部分:聚酯薄膜》、GB/T45441-2025《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塑料制品》及GB/T46225-2025《柔性多孔聚合物材料 层压用聚氨酯泡沫 规范》,公司产品或公司参与项目曾获得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三等奖、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2023年度“浙江制造精品”、201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等荣誉,公司申报项目入选了2026年度浙江省“尖兵领雁+X”科技计划。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取得64项专利,其中25项为发明专利,38项为实用新型专利、1项为外观设计专利。

综上所述,公司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及转型升级等方面均具有创新型特征,并完成了一定的技术成果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具有创新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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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可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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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浙商证券同意作为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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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徐含璐

保荐代表人:

潘 洵 蒋根宏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周旭东

内核负责人:

邓宏光

保荐业务负责人:

程景东

总裁:

钱文海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钱文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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