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蘅东光”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蘅东光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
月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
月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92号)。2025年
月
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0,25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23,79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919,102.13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77,878,397.87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
验字[2025]518Z019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277,878,397.87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49,363.29万元,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需要,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决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 1 | 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 10,000.00 | 7,200.00 |
| 2 | 桂林制造基地扩建(三期)项目 | 20,958.09 | 9,587.84 |
| 3 | 总部光学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1,405.20 | 5,0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6,000.00 |
| 合计 | 49,363.29 | 27,787.84 | |
三、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投项目“桂林制造基地扩建(三期)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东衡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东衡光”),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桂林东衡光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上述募集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9,587.84万元,公司将根据前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在借款总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次逐步向桂林东衡光发放借款。该借款为无息借款,无具体偿还期限,由桂林东衡光根据经营情况择时偿还。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桂林东衡光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
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进度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向桂林东衡光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资金。
四、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桂林东衡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5MA5NDNTX5A |
| 成立时间 | 2018年9月12日 |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4地块6栋1-6层生产车间、星海路11号标准厂房3#1-4层厂房及2#1-5层厂房A座(含全部连廊) |
| 法定代表人 | 吴侣克 |
| 注册资本 | 3,900万元 |
| 经营范围 | 光纤通讯产品(无线电发射及地面卫星接收系统除外)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蘅东光持股100.00% |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桂林东衡光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以及子公司桂林东衡光、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
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桂林东衡光提供不超过9,587.84万元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桂林东衡光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