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45 证券简称:蘅东光 公告编号:2026-033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52,494,737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6,807.154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