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舍伦(920050)_公司公告_爱舍伦: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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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舍伦: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简称:爱舍伦 证券代码:920050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2004室)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零二六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本企业/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或信托等情形,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审议本次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

之日,本企业/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如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

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8、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

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9、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10、本企业/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11、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本人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持股5%以上股东任涛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或信托等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审议本次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

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洛威尼森、普洛瑞斯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或信托等情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审议本次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

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4、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张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7、本企业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8、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

委托持股、委托投资或信托等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或潜在纠纷。

2、自公司审议本次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

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4、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应不低于发行价。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本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本人未按照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企业/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本企业/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

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

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

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函并签署相关承诺。”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

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36个月内,非因不

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36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直到达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

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照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

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不超过6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且不低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不超过6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3)增持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或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36个月内)。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

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5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5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份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36个月内,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

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

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

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

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有增持义务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

“1、保持并发展现有业务

(1)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及生产技术水平,

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2)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三会及经营管理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制定的《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有)尽快得到填补。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公司将继续加强预算管控,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提升效益,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盈利能力,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

3、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管理制度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4、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适用的《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本企业/本人将遵守和执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回报规划,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对不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反对票;并促使本企业/本人委派的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议案时对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对不符合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方案投反对票(如有)。如本企业/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第三条 股东分红回报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也可以采取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现金分红的比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三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证券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

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

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修改《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当年开始实施。”

5、关于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公司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回购义务。

3、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5、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3、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6、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企业/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企业/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7、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若公司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

企业/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

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如本人作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

或替代性承诺;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

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

诺的公司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扣减该股东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履行相关承诺,和/或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完毕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洛威尼森、普洛瑞斯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

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

利益,本企业/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

或替代性承诺;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持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

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

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

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生产、销售或提供任何与爱舍伦集团的产品和服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爱舍伦集团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

业投资的其他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

或从事与爱舍伦集团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爱舍伦集团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爱舍伦集团。

3、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爱舍伦集团所有,如违反本

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爱舍伦集团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企业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爱舍伦集团进行赔偿。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

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企业不再是爱舍伦集团控股股东为止。”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爱舍伦集团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的其他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

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实际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拥有与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若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存在任

何与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无条件将该

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

5、若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承诺将不与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爱舍伦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6、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爱舍伦集团所有,如违反本

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爱舍伦集团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爱舍伦集团进行赔偿。

7、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

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8、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

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人不再是爱舍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止。”

10、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爱舍伦集团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爱舍伦集团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爱舍伦集团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爱舍伦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企业/本人提名的爱舍伦集团董事、监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已经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

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保证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爱舍伦集团发生关联交易。如果爱舍伦集团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爱舍伦集团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爱舍伦集团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就爱

舍伦集团与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爱舍伦集团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爱舍伦集团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爱舍伦集

团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爱舍伦集团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爱舍伦集团造成损失,本企业/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爱舍

伦集团作出赔偿或补偿。

6、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爱舍伦集团有权相应扣减应

付本企业/本人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本企业/本人因间接持有爱舍伦集团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企业/本人亦不转让本企业/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爱舍伦集团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7、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本人确认,为本企业/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股5%以上股东任涛承诺: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爱舍伦集团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爱舍伦集团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爱舍伦集团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爱舍伦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爱舍伦集团董事、监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已经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

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爱舍伦集团发生关联交易。如果爱舍伦集团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爱舍伦集团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爱舍伦集团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

股东地位,就爱舍伦集团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爱舍伦集团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爱舍伦集团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爱舍伦集团签订的各种关

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爱舍伦集团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爱舍伦集团造成损失,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爱舍伦集团作

出赔偿或补偿。

6、本人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爱舍伦集团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人的

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本人因间接持有爱舍伦集团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爱舍伦集团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7、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将尽量减少并严格规范本人(包括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爱舍伦集团的关联交易;

2、若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与爱舍伦集团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爱舍伦集团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

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爱舍伦集团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爱舍伦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爱舍伦集团的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5、本人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爱舍伦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占用或支配爱舍伦集团的资金、资产;

7、本人保证,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做

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爱舍伦集团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爱舍伦集团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11、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爱舍伦集团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与爱舍伦集团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切实保障爱舍伦集团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运作。

2、本企业/本人承诺规范并减少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爱舍

伦集团的关联交易,如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遵循公平、公允、合法的原则,依照有关的规定进行。

3、本企业/本人承诺如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而导致爱舍伦集团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爱舍伦集团《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占用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侵占爱舍伦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

2、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

事会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关联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违规拆借资金或其他资金占用相关议案时,将促使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或提名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对该等议案投反对票,以保护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本人承诺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爱舍伦集团的权益受到

损害,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3、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

上,则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

上,则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

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企业/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14、关于租赁房产瑕疵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就报告期内及上市审核期间租赁房产因无不动产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或存在其他情形而被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导致租赁房屋无法继续使用和/或被有权政府部门处罚和/或被其他第三方追索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处罚款项、第三人的追索费用,并负责及时落实其他合适的租赁房产,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或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本人/本企业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损害或开支。本人/本企业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公司及其子公司

和/或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本企业同意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5、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本次发行上市的过程中,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被有关部门要求补缴或者追偿,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替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或赔偿应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公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因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替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全部罚款款项,使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本企业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或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16、关于环保相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及子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的项目环保手续未验先投、超备案产能生产情形被政府部门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或被第三方索赔等导致发生费用支出、产生资产损失、须进行经济补偿/赔偿的,相关损失、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均由本人/本企业承担。本人/本企业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损害或开支或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本人/本企业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或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则本人/本企业同意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7、关于劳务用工相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因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劳务(临时工)用工有关情况或子公司江苏旭禾报告期内个别月份曾经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10%事项而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等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及开支,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损害或开支或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本人/本企业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及开支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及开支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或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本企业同意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8、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期间,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上市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市委委员对公司的判断。

2、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上市委的审核工作。

3、在上市委会议上接受上市委委员的询问时,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

确、完整、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上市审核无关的内容。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本企业/本人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上市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市委委员对公司的判断,并督促公司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上市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市委委员对公司的判断。

2、本企业/本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上市委的审核工作。

3、在上市委会议上接受上市委委员的询问时,本企业/本人保证公司的陈述内容

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上市审核无关的内容。

4、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本人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上市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市委委员对公司的判断,并督促公司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上市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上市委委员对公司的判断。

2、本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上市委的审核工作。

3、在上市委会议上接受上市委委员的询问时,本人保证公司的陈述内容真实、客

观、准确、完整、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上市审核无关的内容。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9、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历史沿革中存

在股权代持等情形的,已经在提交上市申请前依法解除,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本公司直接及间接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

(试行)》规定的离职人员情形,即不存在本公司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的情况,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在证监会发行监

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以及上述离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

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地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0、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公司承诺:

“1、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12个月内,本公司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

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4、本公司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7、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8、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欠缴税款,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9、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如公司就上述重大违法行为、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及重大侵权事项出具虚假、不实承诺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因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4、本企业/本人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稳定性、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6、本企业/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7、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如本企业/本人就上述重大违法行为、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出具虚假、不实承诺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企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12个月内,本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

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4、本人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6、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7、本人在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如本人就上述重大违法行为、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及重大侵权事项出具虚假、不实承诺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目前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也未派遣他人在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

2、在本公司/本人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或派遣他人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

务时,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自愿放弃同公司的业务竞争。

4、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公司相同、

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公司/本人同意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

3、今后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

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促使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4、本公司/本人将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公司及其中

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公司/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相关方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2、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公司/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公司/本人与该等人士控制或投资的企业

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

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

的,由本公司/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本人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将上缴公司所有;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书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书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声明

“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中我司出具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5.98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风险

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1.99%、86.27%、

86.27%和88.40%,客户集中度较高,该情形主要系公司“大客户为核心+境外

销售ODM/OEM”业务模式导致。其中第一大客户Medline集团占比分别为

71.51%、73.08%、71.00%和77.73%,重点客户的销售订单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

有较大的影响。

若未来下游行业发生不利变化、Medline集团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未能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如公司产品质量下降、服务响应速度下降等)导致Medline集团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减少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而公司又未能及时拓展其他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因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大客户依赖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欧美等主要市场消费有所萎缩、汇率波动以及国内人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医用敷料行业整体出口增速有所放缓,出口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国内医用敷料行业较为分散,中小竞争厂商数量众多,市场竞争已由价格及质量竞争上升至研发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实力的全方位竞争。长期来看我国医用敷料出口亦面临着来自东南亚地区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竞争压力,公司产品品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少,且在企业规模、资金实力、研发投入、研发人才等方面相比主要竞争对手存在一定差距,对公司未来市场竞争造成一定风险。同时部分国内竞争对手已在东南亚地区投资设立或计划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增加了其对境外市场的产品输出能力,对公司未来境外市场竞争造成一定风险。

3、境外市场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境外销售。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52,047.97万元、53,911.50万元、65,226.07万元和42,135.02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0.99%、94.25%、94.71%和96.54%,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欧洲、韩国等国家和地区。2018年以来,持续的国际贸易摩擦导致中资企业国际市场业务开拓出现阻力,目前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环境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工厂出口美国的收入分别为33,417.66万元、27,409.15万元、28,071.37和13,808.8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26%、47.70%、

40.59%和31.51%。若未来贸易政策持续变动、其他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的贸易

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均可能对公司境外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未来国际市场业务开拓不顺利或未能达到预期,进而影响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经营业绩。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是复合膜、绒毛浆、卫生纸、高分子、无纺布、塑料膜等,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均在70%以上,原材料价格变动将对营业成本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易受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以及供需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波动。报告期内,以产品成本中直接材料做敏感性分析,假设该直接材料平均单价增加5%,其他因素不变,将导致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下降2.99%、2.97%、2.94%和2.92%。

若国际政治形势发生不利变化、经济发展前景不确定性增加等因素导致大宗商品供求失衡,则会导致公司原材料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

5、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境外市场的销售主要使用美元结算,面临相应的汇率风险。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变化较大,人民币兑外币的汇率走势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随着我国政府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深化改革,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加强。若人民币相对于外币出现升值,则会影响公司以人民币计量的销售收入,同时会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并可能影响部分境外客户的购买和支付能力,若

未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较2025年1-6月平均汇率(7.1793)下降5%以上,公司利润总额会有下降36.50%以上的风险,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仍将进行全球布局,未来存在全球经济波动导致汇率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形,公司长期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6、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张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97%的股权,通过控股股东江苏诺维克间接持有公司79.58%的股权,通过洛威尼森及普洛瑞斯分别控制公司4.33%及2.81%的股权,张勇先生合计控制公司88.69%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勇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财务政策及管理层人事任免。

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财务、利润分配、对外投资等进行不当控制,则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行后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29%、9.73%、10.61%和6.36%。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预计将显著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与投产需要一定周期,若未来项目建设与投产周期延长或投资预期效益未能完全实现,公司短期内净利润增长难以与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8、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2,307.16万元,占2025年6月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92%,系2020年收购张家港志益和苏州尤尼佳非口罩业务资产组形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年度终了基于实际经营状况,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同时委托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对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以及2025年6月30日的资产组进行评估,未发现上述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如果未来商誉所在资产组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导致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将导致商誉减值,进而降低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

9、租赁房产存在瑕疵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存在部分租赁房屋因建造于集体土地之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针对相关租赁行为,公司已获得租赁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乐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相关租赁事项已经村委会确认,公司作为承租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上述土地未来两年内没有纳入拆迁规划,但仍存在公司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而需要搬迁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5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5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爱舍伦”,证券代码为“920050”。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1月21日

(三)证券简称:爱舍伦

(四)证券代码:92005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7,679,334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919,834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102,65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576,68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91,983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15.98元/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6,767.9334万股,发行后市值为10.82亿元,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023年和2024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6,140.54万元和

7,213.3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9.73%、10.61%,适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Excellent Medic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证券简称 爱舍伦证券代码 9200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346181232T注册资本 50,759,500元法定代表人 张勇成立日期 2015年6月17日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2004室联系电话 0512-69398803

经营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商务信息咨询;批发、零售:五金机械、电子电器、钢材、木材、塑料制品、纺织服装、装饰材料、汽车配件、卫生用品、无纺布制品、医疗器械、成人护理用品、婴儿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苏诺维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诺维克”),实际控制人为张勇先生。

本次发行前,张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00,000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1.97%,通过控股股东江苏诺维克间接持有公司40,394,700股股份,间接持股比

例为79.58%,并通过担任苏州市洛威尼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市普洛瑞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3,622,325股股份,间接控股比例为7.14%,张勇合计控制公司88.69%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张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00,000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1.48%,通过控股股东江苏诺维克间接持有公司40,394,700股股份,间接持股比

例为59.69%,并通过担任苏州市洛威尼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苏州市普洛瑞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3,622,325股股份,间接控股比例为5.35%,张勇先生合计支配公司45,017,025股股份,合计支配公司66.52%表决权;张勇先生通过东吴证券爱舍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93,750股股份,不具有表决权。张勇先生合计控制公司45,017,02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52%。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张勇先生,1975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国际贸易专业,身份证号码为320521197501******。2000年7月至2006年9月任张家港市沪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常熟市爱舍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理;2008年6月至今任江苏柯莱斯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历任安徽爱维迈德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8月至2025年1月任江苏爱舍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安徽凯普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江苏诺维克监事;2020年10月至今任江苏旭禾监事;2020年11月至今任洛威尼森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11月至今任普洛瑞斯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11月至今任香港爱舍伦科技董事;2021年3月至今任香港投资A董事;2021年3月至今任香港投资B董事;2021年3月至今任泰国爱舍伦科技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张家港爱舍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4年3月至2025年9月任安徽蝌蚪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6月至2021年7月历任美迪凯尔监事、经理,2021年7月至今任爱舍伦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5月至2024年7月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4年11月至今任创新医疗董事;2024年12月至今任默瑞医疗董事;2025年3月至今任新星医疗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通过东吴证券爱舍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单位:股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任职期间

1 张勇 董事长、总经理 1,000,000

40,870,130

2024

8

7

2 张利芳 董事

188,663

-2024

8

7

3 宋频然 董事、副总经理

150,930

-2024

8

7

4 朱燕萍 职工代表董事

150,930

-2025

25

7

5 茆晓颖 独立董事

--2024

8

7

6 孙宏涛 独立董事

--2024

8

7

7 张芬伟 独立董事

--2024

8

7

8 翟云 副总经理

150,930

-2024

8

7

9 周帆 财务负责人

60,372

-2024

8

7

10 裴申 董事会秘书

-

-2024

8

7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东吴证券爱舍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1,250,0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7.39%。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东吴证券爱舍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www.amac.org.cn)查询,东吴证券爱舍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东吴证券爱舍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BLH83管理人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 2025年12月8日成立日期 2025年12月1日到期日 2035年12月1日投资类型 权益类

东吴证券爱舍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际认购明细如下:

序号

序号持有人姓名类别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比例

1 张勇 高级管理人员 150.00

7.50%

2 周帆 高级管理人员 300.00

15.00%

3 裴申 高级管理人员 300.00

15.00%

4 翟云 高级管理人员 150.00

7.50%

5 宋频然 高级管理人员 100.00

5.00%

6 张利芳 核心员工 200.00

10.00%

7 任涛 核心员工 200.00

10.00%

8 朱燕萍 核心员工 150.00

7.50%

9 王义宝 核心员工 150.00

7.50%

10 李碧诚 核心员工 150.00

7.50%

11 冯洋 核心员工 150.00

7.50%

序号

序号持有人姓名类别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比例
合计

2,000.00

100.00%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江苏诺维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40,394,700

79.58% 40,394,700

59.6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如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

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5

、本企业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企业/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且本企业/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

承诺“1、自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

)上市后,若公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司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如本人作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

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承诺“1、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仍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仍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企业/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定期。

任涛 2,867,675

5.65% 2,867,675

4.24%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5、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勇姐姐的儿子

苏州市洛威尼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2,196,035

4.33% 2,196,035

3.2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

实际控制人张勇控制的合伙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企业(有限

合伙)

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张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企业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企业

苏州市普洛瑞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6,290

2.81% 1,426,290

2.11%

张勇 1,000,000

1.97% 1,000,000

1.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2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如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

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

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7

、本企业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企业/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9、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且本企业/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

承诺“1、自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若公司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3

、如本人作为董事

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承诺“1、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仍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

利润仍下滑50%以上,则延长本企业/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企业/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东吴证券爱舍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1,250,000 1.85%

限售期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所持有本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前述限售期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若前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则将对限售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220,992 0.33%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苏州市相城实业投资有

限公司

- - 220,991 0.33%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

47,884,70094.34%49,576,68373.25%————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2,874,8005.66%18,102,65126.75%————

合计

50,759,500100.00%67,679,334100.00%————

注1: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江苏诺维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40,394,700

限售期限

59.69%

见本节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 任涛 2,867,675

4.24%

苏州市洛威尼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196,035

3.24%

苏州市普洛瑞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426,290

2.11%

东吴证券爱舍伦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250,000

1.85%

6 苏州鸿锦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1,015,200

1.50%

7 张勇 1,000,000

1.48%

8 苏州市相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97,350

1.03%

苏州市相城蠡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697,350

1.03%

10 苏州相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64,900

0.69%

合计

52,009,500

合计

76.85% -

注:持股比例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6,919,834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5.9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4年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07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2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70,378,947.3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30,202,199.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0,176,747.82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爱舍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15Z0003号),截至2025年1月14日止,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270,378,947.3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0,202,199.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176,747.8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6,919,834.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23,256,913.82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020.22万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94.34万元;(2)承销费用:1,989.58

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633.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

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248.11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

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55.19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4,017.67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东吴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专用账号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512910737610008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范力项目负责人 赵昕保荐代表人 林文茂、赵昕项目协办人 葛健敏项目其他成员 陶磊、伍剑、曹宇、周忆正、李逸韬联系电话 0512-62938581传真0512-62938500公司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吴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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